[申訴] 不服PuzzleDragon版版主判決

看板Sub_GMobile作者 (sinra)時間9年前 (2015/03/27 16:2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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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jschenlemn 被申訴人:iloveconic/kirakishou/Gravity113 看板板名:PuzzleDragon 申訴訴求:請版主依照版規予以當事人應有之判罰 申訴內容: 1. 事件說明 首先,本次案例為caca5566君,於[證1.] 之推文,另有iljapan61君 於[證2.]提出檢舉。然而板主卻於[證2.]予以免罰。本人認為極其不妥,因此於[證2.] 對於板主之判決提出申訴。而後與版主溝通結果[證2~證6.],我認為 版主1.並未弄清楚板規中申訴之程序 2.並未落實版規之內容 因此提出本次申訴 2. 程序說明 雖本人並非最一開始提出檢舉之當事人,然而本人亦為呂龍玩家,於[證2.]中 也一再強調本人受到不實指控與攻擊。也寄信給版主,並於[證5.]中正式提出檢舉。 本人已經達到事前溝通之義務。 3. 申訴內容 a. [證1]caca5566君之推文「反正呂龍玩久了腦袋也變傻了 不意外」。 我認為這是明確針對使用呂龍的板友明確的人身攻擊。 然而板主卻說板規3-1「不適用」。卻沒有具體說明理由為何 b. 於後續溝通中,版主一直說明要依照板規7-2-2程序。 然而,該程序之規範是對於『非當事人對於版務之異議』 如果是當事人,應不受其限制,得逕行向版務提出申訴。 反過來說,難道我自己受害,還需要找其他五人幫我一起異議嗎? 這是極為弔詭的事情。 因此本規則應是板友對於板規異議的管道,不應該是限制當事人申訴的理由 c. 重力板主說caca5566君是針對原發文者,因此不把我視為受害當事人 我認為這說法並不合理。 一來是,該句話針對的是所有使用呂龍的玩家,不能以發文者是誰來看當事人 而是所以使用呂龍的玩家,都應該視為受害當事人 再者,於#1KvW72nU (PuzzleDragon)之判決中也顯示,檢舉者並非發文者 然而板主予以判罰,這證明並非只有發文者能夠視為當事人 不然非當事人豈有檢舉之理由? d. 同一案例#1KvW72nU (PuzzleDragon)也顯示,說人肥宅是明確攻擊 說人腦袋變傻卻又不是。 同樣明確針對特定群體攻擊卻有不同的標準,令版友難以措其手足乎 - - - 以上理由,希望小組長明察,予以當事人應有之處置,並依照版規3-1 予以caca5566君水桶七日之處分。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26.40.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Mobile/M.1427444450.A.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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