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網紅吸金代操的合法性已刪文

看板Stock作者 (rainfox)時間1年前 (2022/07/21 23:2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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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tompi (大波動)》之銘言: : ※ 引述《sbob (hmm)》之銘言: : 代操一定違法 : 另外調查局不是吃素的,基本上資金進出異常,現在都甚麼時代了 : 根本不需要銀行端主動申報異常,異常資料自然會進入資料庫 : 許多年前朋友被調查局請去喝茶,基本上說話都客客氣氣的, : 資料攤開來,只是要你知道這些證據都有,百口難辨。 : 就算進出人頭帳號,但清楚被ATM攝影機照大頭照,奇怪調查局怎麼辦到的。 : 代操有機會觸犯 : 1.銀行法 : 第 29-1 條 :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 : 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 : 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 違反者有機會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 2.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 罰金: :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 銷售境外基金。 : 3.期貨交易法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項目有點多 參考 https://reurl.cc/4128pD : 前述有關"業務" 之前有判例:案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http://www.selaw.com.tw/Print.aspx?type=t&id=2763 :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指以反覆同 : 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 : 條件,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因此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亦不問經營 : 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均無礙其成立 : 代操平常沒事算好賺,除了可以分潤,還可以拿退傭。 : 但是一旦出事,被告、請去喝茶、綁去山上三天三夜、簽本票、住狗籠 時有所聞。 : 另外我也遇過很傻的人 : 1.從動物園附近社區來的說 老婆聽信網路代操,人都沒見過把錢交給對方 : 匯入對方要求的帳號就這樣被騙800萬。 : 2.有位媽媽從高雄上台北說兒子(30歲)委託200萬給某人代操,陸續收到"獲利帳單" : 一陣子之後人就失去聯絡,兒子自此得到到憂鬱症。 : 代操確實違法,但真的很多人代操。 : 委託的、被委託的,歡喜做甘願受。 : 錢也許就輸了,或者有天就被抓去關了。 : 業內的都有執照,會怎樣都知道,建議不要違法代操。 : : 研究了一下 : : 基本上任何把資金交給別人代操,有收費在台灣都是違法的 : : 但我看到有些人說幫親友代操股票有兩種說法 : : 1.幫親友代操不收費就不違法 : : 2.幫親友代操不收費也違法 : : 到底是哪一種 : : 應該不少人幫親友或爸爸媽媽代買股票吧 : : 另外一種情況,如果是資金匯款到國外,由國外公司代操 : : 應該就跟台灣法規無關了吧 : : 假設把你錢交給隨便一個網紅,網紅外包給國外公司代操 : : 資金跟操作行為都在國外,這樣還會有事嗎? : : 還是說其實沒事,有事早就被抓走了? https://i.imgur.com/dBhiHBj.jpg
那個 台北市地方法院附近的餐廳 好像滿適合辦股版酸民 網聚的 不用刪了 律師都已經蒐證完了 我並不是升鴻本人 我只是對於這件事情的鬧劇覺到 該負責的就負責一下 https://i.imgur.com/x7e6Aum.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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