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3662 樂陞收購 中信應負之責任

看板Stock作者 (江小開)時間7年前 (2016/08/31 11:35), 7年前編輯推噓-2(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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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d6k (企鵝)》之銘言: : 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 公開收購人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下列機構負責接受應賣人有...... (原文刪除) 我認為應該可以用證券交易法第43-4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再用第三十二條: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 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 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 一部者。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 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 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 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 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 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 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 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 為真實者,亦同。 法條可以上網查,至於公說書虛偽或隱匿,我認為公說書第14頁載明公開收購人支付收購價款之處理方式:時間為條件均成就時,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後5個營業日內。但與事實不相符。這說虛偽應該要無疑義吧! 公說書第11頁,參與應賣之風險,未提及公開收購人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的風險。這部分可能可以解讀為隱匿。 最後,很多人攻擊「應賣的人貪心,股價才105(公佈收購那天的價格),會有潘仔用128買?」但會計師出具的價格合理意見書就附在公說書裡面,這部分如果要說128價格不合理,那出具報告的會計師不用負責?使用公說書的? 以上是小弟淺見,給大家理性討論,希望懂證券交易法的高手開示。 手機排版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60.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472614504.A.264.html

08/31 11:36, , 1F
台股只剩下樂陞這家公司了嗎......
08/31 11:36, 1F

08/31 11:37, , 2F
夠了沒?
08/31 11:37, 2F
不爽可以左轉,我辦帳號到現在就發這篇,夠什麼夠? 不爽可以左轉,我辦帳號到現在就發這篇,夠什麼夠?

08/31 11:38, , 3F
今天超死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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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1:40, , 4F
會計師..喝喝你相信會計師
08/31 11:40, 4F

08/31 11:41, , 5F
你的見解可行,但誰願意請律師又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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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1:41, , 6F
等檢察官就是要等很久
08/31 11:41, 6F

08/31 11:41, , 7F
等檢察官就是要等很久
08/31 11:41, 7F

08/31 11:43, , 8F
如果在美國我還相信有機會 在鬼島.....
08/31 11:43, 8F

08/31 11:45, , 9F
撒花(* ̄▽ ̄)/‧★*"`'*-.,_,.-*'`"*-.,_☆y
08/31 11:45, 9F

08/31 11:47, , 10F
會計師說合理就合理?H1的精美eps。根本呵呵
08/31 11:47, 10F
會計師出具報告也知道自己的風險,有問題就承擔責任

08/31 11:52, , 11F
你這條是中信要負其所應付之責任,但要先確定它所應
08/31 11:52, 11F
沒特別要中信負責,只是看新聞討論沒人說可以用這條,覺得奇怪,主要是第一、二款人要負責

08/31 11:53, , 12F
負之責任部分為何.中信的責任是收錢收股票交割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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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1:53, , 13F
它最大的問題是呆呆的幫收購方多扣人家8/19錢沒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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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1:54, , 14F
違約之後的交易日.至於這幾天損失的錢中信和百尺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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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1:54, , 15F
麼分擔,就看法官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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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angtinyu (42.72.60.56), 08/31/2016 11:57:46 ※ 編輯: wangtinyu (42.72.60.56), 08/31/2016 11:57:46

08/31 11:55, , 16F
證券商有保證繳款到位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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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2:00, , 17F
我之前相關文章推文就提過中信呆呆幫人多鎖幾天,它
08/31 12:00, 17F

08/31 12:00, , 18F
我之前相關文章推文就提過中信呆呆幫人多鎖幾天,它
08/31 12:00, 18F

08/31 12:01, , 19F
可能難逃責任.8/19錢沒入帳,就應該斷然處置了,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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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2:01, , 20F
發延期公告
08/31 12:01, 20F

08/31 12:04, , 21F
事實上用這條,條文是有明訂是「虛偽,隱匿」部分所致
08/31 12:04, 21F

08/31 12:04, , 22F
其實你說得都對,如果有走法院跟走廚房一樣舒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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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2:04, , 23F
去提告每個要負責的人,勝算太大了
08/31 12:04, 23F

08/31 12:04, , 24F
損失.真的照這條下去,中信可能還真的沒有什麼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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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2:05, , 25F
公開說明書的「虛偽,隱匿」,因為代發的延期公告還不
08/31 12:05, 25F

08/31 12:05, , 26F
是公開說明書
08/31 12:05, 26F

08/31 12:35, , 27F
啊以後承銷價破發都來告承銷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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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2:36, , 28F
聯合一起告告看 蠻有機會的 加油
08/31 12:36, 28F

08/31 12:37, , 29F
虛偽是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 這要件根本不對
08/31 12:37, 29F
要說客觀事實就是他沒在五日內付款,這已經是事實了

08/31 12:42, , 30F
搞錯方向,這是指證券發行的公開說明書。
08/31 12:42, 30F
準用之的意思?

08/31 12:43, , 31F
不要病急亂投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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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2:43, , 32F
不要病急亂投醫。
08/31 12:43, 32F

08/31 12:43, , 33F
上面還嗆我的推文咧 啊不就好棒棒
08/31 12:43, 33F
這樣就叫嗆喔?玻璃心碎滿地,辛苦你了

08/31 12:43, , 34F
建議版主標記起來
08/31 12:43, 34F

08/31 12:43, , 35F
43-4 公開收購是有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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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angtinyu (42.72.60.56), 08/31/2016 13:06:29

08/31 13:08, , 36F
沒在五日內付款,叫做違(反合)約,不是公開說明書虛
08/31 13:08, 36F

08/31 13:08, , 37F
偽隱匿
08/31 13:08, 37F

08/31 13:19, , 38F
就算適用,中信只要能證明他注意應注意的事項也能免
08/31 13:19, 38F

08/31 13:19, , 39F
則,至於五日內入帳在法條至少也沒強制規定,所以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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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3:19, , 40F
期支付也不違法
08/31 13:19, 40F

08/31 13:35, , 41F
不然你說說看 中信是用哪一條? 他是承銷商嗎?
08/31 13:35, 41F
第一:我文章列了三點看法,都沒提到要中信負責,前面也說明主要是第一和二款人。 第二:承銷商定義請參考證交法第15條及第16條

08/31 13:45, , 42F
我剛再去看了一下公開說明書,中信是受委任,所以和律
08/31 13:45, 42F

08/31 13:46, , 43F
師類似,聽業主指示行事.所以解鎖似乎也不是它能負責
08/31 13:46, 43F

08/31 13:48, , 44F
版上有人可以一直酸文鬧版洗版,就那幾個特定帳號
08/31 13:48, 44F

08/31 15:09, , 45F
XD
08/31 15:09, 45F
※ 編輯: wangtinyu (42.72.60.56), 08/31/2016 16: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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