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Stock ]
討論串[心得] 3662 樂陞收購 中信應負之責任
共 4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0(0推 0噓 5→)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ezoy ( a)時間9年前 (2016/08/31 19:59),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1NnNrUpW 提過可以試試看. 32條的立法精神是"承銷商"對"募集有價證券"交付的"公開說明書"有注意義務. 43-4條規定公開收購準用32條. 中信雖然只是簽股務委任的契約. 但扮演的角色類似募集有價證券時的承銷商. 個人不大相信沒有中信幫忙 百尺竿頭能自己寫出那本公開收購說明書. 只是中
(還有74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night32907時間9年前 (2016/08/31 15:24),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train時間9年前 (2016/08/31 14:39),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推噓-2(6推 8噓 31→)留言4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angtinyu (江小開)時間9年前 (2016/08/31 11:35), 9年前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原文刪除). 我認為應該可以用證券交易法第43-4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再用第三十二條: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 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還有1064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