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彰銀釋股案告贏財政部 台新金可望取回經營權

看板Stock作者 (阿祥)時間8年前 (2016/04/27 14:23), 8年前編輯推噓5(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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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地方法院判決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法人取得彰銀股東席次」 不得妨礙指的到底是什麼? 財政部推出自己的人選,或者是支持其他大股東提出的人選算是妨礙嗎? 如果這樣算妨礙的話,是不是財政部只能支持台新金所提出的人選呢? ※ 引述《HuHuAnn (Hu)》之銘言: : ------------------------------------------------------------------------- : 1.發文前請先詳閱[新聞]分類發文規範,未依規範發文將受處份。 : 2.連結過長請善用 https://goo.gl/ 縮網址,連結能不能點擊者板規4-1處份。 : 3.心得/評論請盡量充實,心得過短將會以4-4一行文規範水桶處份。 : 4.請依格式輸入內容,未依格式者板規4-1砍文處份。 : ---------------------------按ctrl+y可刪除以上內容。---------------------- : 1.原文連結(必須檢附):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427/847506/ : 2.原文內容: : 【更新】彰銀釋股案告贏財政部 台新金可望取回經營權 : 被外界視為前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指標性案件的彰銀(2801)釋股案,在2005年間台 : 新金(2887)投入365億元成為彰銀最大股東,掌控彰銀董事會過半席位並主導經營9年後 : ,2014年財政部逆襲,取得彰銀6席董事奪回彰銀經營權,只取得3席彰銀董事的台新金認 : 定,彰銀違反當年「入股即主導經營權」的承諾,提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契約存在,並要求 : 財政部取得的6席彰銀董事中的3席,應改派由台新推薦的法人擔任董事或賠償165億元, : 台北地院歷經二度再開辯論,今判台新金部分勝訴,財政部在台新金仍屬彰銀最大股東時 : ,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彰銀董事會過半席次。仍可上訴。 : 至於台新金備位要求財政部賠償失去彰銀經營權的損失共165億元,法官認為,台新金在 : 彰銀此次第24屆股東會中,台新金擁有的彰銀股權控制實力,在全部董事席次9席中無法 : 取得過半席次5席以上,原因與財政部無關,因此判財政部不必賠償這165億元。 : 台北地院解釋,財政部雖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法人取得彰銀股東席次,但台新金要取回彰 : 銀經營權,仍要依據自己實力,下屆彰銀股東會中,自行在股東會中選出自己推派的董事 : ,至於目前彰銀董事結構不因此判決而改變,台新金暫拿不回彰銀經營權,要在下次改選 : 才有機會。 : 台北地院認為,2005年財政部公告二次金改,購買彰銀股即可獲財政部支持取得彰銀董事 : 會過半席次的公告與新聞稿,提到「入股即取得彰銀經營權」的內容,具有合約效力,但 : 僅有「一次性」效力,而財政部在當年的台新金第21屆股東會,協助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 : 董事席次,已履約完畢,不過雙方另約定,若台新金仍是彰銀最大股東,財政部不得妨礙 : 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的合約內容,目前仍有效,因此財政部應遵守。 : 台北地院原訂去年11月25日宣判,但因台新金求償金額從100億增為165億,而改訂今年1 : 月27日宣判,但合議庭認為有必要釐清財政部是否確實在2005年有與台新金簽訂契約,允 : 諾在彰銀股東會中支持台新金,且支持台新金的股權範圍,究竟是僅限於財政部的持股投 : 票權,還是連同財政部徵求而來的委託書投票權,也要一併支持台新金,因此再度開庭辯 : 論。 : 期間台新金還特別搬出準行政院長林全的公開說法,表示林全在財政部長任內辦理二次金 : 改案期間,曾於接受監察院約詢時說「當年彰銀釋股是一次性」,藉此佐證當年台新金「 : 入股即主導經營權」的契約有效,但法院並未採信。 : 不過台新金另聲請假處分,要求代表財政部出任彰銀的董事,應改派台新推薦的人選出任 : 部分,日前高院認為,台新金應該尊重股東會股東們的選擇,倘若財政部勝選之後,反而 : 改派台新推派的代表當董事,則有違股東負託,已裁定駁回台新金的聲請。(劉志原╱台 : 北報導) : 3.心得/評論(必需填寫): : 看起來這場世紀官司是部分贏部分輸,結果法院判契約存在, : 財政部還在那邊扯不算契約。 : 但是台新也很衰小,所以以後這種契約財政部只要履行一次就夠了, : 之後就可以不管不守誠實信用了。台新真的是被這個最大的詐騙集團弄得慘兮兮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D583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228.1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461738208.A.D99.html ※ 編輯: nnz938 (223.140.228.187), 04/27/2016 14: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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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 你可以不支持我 但是一定不能支持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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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4:31, , 2F
簡單來說 台新20% 某君15% 財政部不能支持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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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4:31, , 3F
但某君可以跟其他股東多要10%來蓋過台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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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4:32, , 4F
如果台新金20% 某君25% 財政部可以不挺台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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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4:33, , 5F
簡單來說要扮演中立角色 不能跟這次一樣找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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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4:34, , 6F
財政部在彰銀股東人事 只能支持台新 不然就是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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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4:36, , 7F
彰銀董事人事案上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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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4:37, , 8F
地院意思是台新是多數再來說
04/27 14:37, 8F

04/27 14:59, , 9F
看了下判決書 財政部也可以用現有投票權推派人選
04/27 14:59, 9F

04/27 15:00, , 10F
如果當初台新金跟財政部一樣搶委託書
04/27 15:00, 10F

04/27 15:03, , 11F
搶到%數接近點 不用贏 這判決應該就翻盤了
04/27 15:03, 11F

04/27 15:06, , 12F
應該不是只能支持台新吧?
04/27 15:06, 12F

04/27 15:07, , 13F
台新可以選擇支持或不支持 不然就推派自己人選
04/27 15:07, 13F

04/27 15:14, , 14F
簡單講就是法院認為契約有效,但是台新法務是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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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5:14, , 15F
契約沒寫清楚所以財政部只要讓一次經營權就好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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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5:15, , 16F
後就是憑實力,問題是台新又沒有實力,還要付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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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15:19, , 17F
說不定哪天龍嚴變最大股東 財政部就可以不鳥台新了~
04/27 15:19, 17F

04/27 15:21, , 18F
判決裡面說的契約只有台新是最大股東時有效
04/27 15:21, 18F

04/27 15:30, , 19F
不然怎麼會叫土匪部長呢?
04/27 15:30, 19F

04/27 16:48, , 20F
樓上沒搞清楚,主文向將來也有效,不是一次性
04/27 16:48, 20F

04/27 16:49, , 21F
主文也只說台新是最大股東即可,未要求過半
04/27 16:49, 21F

04/27 18:27, , 22F
也就是台新只要是最大股東,財政部就要支持
04/27 18:27,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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