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彰銀釋股案告贏財政部 台新金可望取回經營權
請問一下「地方法院判決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法人取得彰銀股東席次」
不得妨礙指的到底是什麼?
財政部推出自己的人選,或者是支持其他大股東提出的人選算是妨礙嗎?
如果這樣算妨礙的話,是不是財政部只能支持台新金所提出的人選呢?
※ 引述《HuHuAnn (Hu)》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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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427/847506/
: 2.原文內容:
: 【更新】彰銀釋股案告贏財政部 台新金可望取回經營權
: 被外界視為前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指標性案件的彰銀(2801)釋股案,在2005年間台
: 新金(2887)投入365億元成為彰銀最大股東,掌控彰銀董事會過半席位並主導經營9年後
: ,2014年財政部逆襲,取得彰銀6席董事奪回彰銀經營權,只取得3席彰銀董事的台新金認
: 定,彰銀違反當年「入股即主導經營權」的承諾,提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契約存在,並要求
: 財政部取得的6席彰銀董事中的3席,應改派由台新推薦的法人擔任董事或賠償165億元,
: 台北地院歷經二度再開辯論,今判台新金部分勝訴,財政部在台新金仍屬彰銀最大股東時
: ,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彰銀董事會過半席次。仍可上訴。
: 至於台新金備位要求財政部賠償失去彰銀經營權的損失共165億元,法官認為,台新金在
: 彰銀此次第24屆股東會中,台新金擁有的彰銀股權控制實力,在全部董事席次9席中無法
: 取得過半席次5席以上,原因與財政部無關,因此判財政部不必賠償這165億元。
: 台北地院解釋,財政部雖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法人取得彰銀股東席次,但台新金要取回彰
: 銀經營權,仍要依據自己實力,下屆彰銀股東會中,自行在股東會中選出自己推派的董事
: ,至於目前彰銀董事結構不因此判決而改變,台新金暫拿不回彰銀經營權,要在下次改選
: 才有機會。
: 台北地院認為,2005年財政部公告二次金改,購買彰銀股即可獲財政部支持取得彰銀董事
: 會過半席次的公告與新聞稿,提到「入股即取得彰銀經營權」的內容,具有合約效力,但
: 僅有「一次性」效力,而財政部在當年的台新金第21屆股東會,協助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
: 董事席次,已履約完畢,不過雙方另約定,若台新金仍是彰銀最大股東,財政部不得妨礙
: 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的合約內容,目前仍有效,因此財政部應遵守。
: 台北地院原訂去年11月25日宣判,但因台新金求償金額從100億增為165億,而改訂今年1
: 月27日宣判,但合議庭認為有必要釐清財政部是否確實在2005年有與台新金簽訂契約,允
: 諾在彰銀股東會中支持台新金,且支持台新金的股權範圍,究竟是僅限於財政部的持股投
: 票權,還是連同財政部徵求而來的委託書投票權,也要一併支持台新金,因此再度開庭辯
: 論。
: 期間台新金還特別搬出準行政院長林全的公開說法,表示林全在財政部長任內辦理二次金
: 改案期間,曾於接受監察院約詢時說「當年彰銀釋股是一次性」,藉此佐證當年台新金「
: 入股即主導經營權」的契約有效,但法院並未採信。
: 不過台新金另聲請假處分,要求代表財政部出任彰銀的董事,應改派台新推薦的人選出任
: 部分,日前高院認為,台新金應該尊重股東會股東們的選擇,倘若財政部勝選之後,反而
: 改派台新推派的代表當董事,則有違股東負託,已裁定駁回台新金的聲請。(劉志原╱台
: 北報導)
: 3.心得/評論(必需填寫):
: 看起來這場世紀官司是部分贏部分輸,結果法院判契約存在,
: 財政部還在那邊扯不算契約。
: 但是台新也很衰小,所以以後這種契約財政部只要履行一次就夠了,
: 之後就可以不管不守誠實信用了。台新真的是被這個最大的詐騙集團弄得慘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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