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標的] 台新金已經向財政部提起民事訴訟
剛剛查了一下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4條第1款規定所謂控制性持股的意義,
是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
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
而金控法第4條第4款規定所謂銀行子公司,
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性持股之銀行。
另檢索金控法條文,並沒有出現「權益法」的相關規定。
所以台新金這次表決董事未過半,加上持股未達25%,
固然無法將彰銀列為銀行子公司編定合併財報,
但應該不影響台新金依會計準則將彰銀的獲利以權益法認列的結果,
所以,新聞中金管會官員以及林財務長的說明似乎沒錯。
結論,明天使創敗XD
※ 引述《DJanfernee (新男性的復仇)》之銘言:
: ※ 引述《JITER (噴出總在被洗後)》之銘言:
: : 其實對公司實質現金收入並沒有影響
: : 只是丟掉經營權 以後可能沒有重大目標 決策的影響
: : 就權益法及公允價值法(市價)會計處理上來說
: : 1.改採市價法認列投資成本=>現在彰銀比買時便宜很多 所以要認列長期投資減損
: : =>並不是真的拿140億去賠..對公司現金流量完全沒影響
: : =>不管權利法還是市價法 出脫持股其實這部份都要認的..就是先認起來放而已
: : 2.每年彰銀現金股利原本可以在年度報表時認列投資收益 之後則不行
: : =>但錢並沒有不見 台新還是年年收到股利 只是要改列為長期投資減項
: : =>彰銀持股成本愈來愈低 不過要等以後出脫時才能認列收益
: : 會計上影響大概就這樣吧 有錯請指正
: 股利部分的會計方法應該沒有錯
: 但今天新聞報導說台新金仍持有彰銀22.5%股份,
: 對彰銀仍有一定影響力,
: 日後仍可依權益法認列彰銀的獲利,
: 未來台新金對彰銀的認列,就依據彰銀獲利多少,
: 依照比重認列。
: 所以照這樣來說對於日後的收益似乎沒有嚴重的影響吧?
: 歡迎大家繼續討論~
: PS可參考12月9日中央社的新聞,另外好像工商時報的新聞也是同樣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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