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判決] NBA版罷免案

看板Sportcenter作者 (臘肉)時間11年前 (2013/01/26 02:0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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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似乎小組長對相關規定不熟稔 為避免不慎把我給桶了 引發後續諸多事端 本人在此好心提醒相關規定 依據看板板主罷免辦法 經小組長裁定「未通過審核」之罷免提案, 其主提案人或任一聯名提案人, 得於小組長裁定起168小時內以推文或回文表達異議, 並由國家體育場群組長於重新審核。 因本人為本提案之聯名提案人之一 亦有紀錄可稽 故可於本版回文表示異議 先行敘明 我對於小組長審核的內容及理由沒有意見 畢竟這是個人心證 無從可稽 但是依板主罷免辦法規定 小組長原則上僅進行形式上的程序審核 查本次原提案人並無不當提案或濫用罷免機制之虞 依前揭規定之精神 小組長僅能就程序審查 不得就事實審查 故小組長本次判決顯已違反規定 且有逾權之嫌 再查本版 #1FjTAr4H 之罷免案例 可知小組長應確遵相關規定 就程序是否適法進行審查 等則等之 不等則不等之 當然 若是站方作法朝令夕改 反覆無常 本人亦無話可說 就怕影響站方信譽及本版威信 在此 懇請群組長及小組長明鑒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94.146 ※ 編輯: lazo 來自: 114.37.194.146 (01/26 02:14)
文章代碼(AID): #1H0iacgG (Sport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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