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判決] NBA版罷免案
鑒於似乎小組長對相關規定不熟稔
為避免不慎把我給桶了
引發後續諸多事端
本人在此好心提醒相關規定
依據看板板主罷免辦法
經小組長裁定「未通過審核」之罷免提案,
其主提案人或任一聯名提案人,
得於小組長裁定起168小時內以推文或回文表達異議,
並由國家體育場群組長於重新審核。
因本人為本提案之聯名提案人之一
亦有紀錄可稽
故可於本版回文表示異議 先行敘明
我對於小組長審核的內容及理由沒有意見
畢竟這是個人心證 無從可稽
但是依板主罷免辦法規定
小組長原則上僅進行形式上的程序審核
查本次原提案人並無不當提案或濫用罷免機制之虞
依前揭規定之精神
小組長僅能就程序審查 不得就事實審查
故小組長本次判決顯已違反規定 且有逾權之嫌
再查本版 #1FjTAr4H 之罷免案例
可知小組長應確遵相關規定
就程序是否適法進行審查
等則等之 不等則不等之
當然 若是站方作法朝令夕改 反覆無常
本人亦無話可說
就怕影響站方信譽及本版威信
在此 懇請群組長及小組長明鑒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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