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jersey版版主CATENACCIO不當水桶
※ 引述《catenaccio (賀升班馬十號勇奪得分王)》之銘言:
: 本人亦十分樂意提供相關物證來協助此次調查
: 本人會帶著相關物證
: 於今日五至六點
: 在台北市中正區青島西路與公園路口等候您的大駕
: 不見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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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我下午回信給你後,已經和你達成某種程度上的溝通
並且可以在這個適當的時間與你會面商晤,並從你手中接手整個事情的進階證據
● 354 6/12 [備.忘.錄] ◇ (catenaccio) Re: [申訴] jersey版版主CATENACC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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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6/12 [備.忘.錄] ◇ (catenaccio) Re: [申訴] jersey版版主CATENACCIO
我要說的是,「人無信,就是畜生」
我相信任何當事人提出的公開說明都是真實的現狀,信人不疑,疑人不信
所以mobyshin進行的申訴內容是可信的
而Nilplod、scooterwife、catenaccio所提出的抗告內容也都是可信的
我也相信,每個人都會對自己公開發表的內容負上責任
這就是為什麼一定要求所有回應文都必須完整闡述立場並且公開在版上的緣故
自始至終我都遵循著這個原則,我之前對你的詰難就是因為你不「完整」也不「公開」
如今,眼見你提出一篇相當完整的說明之後
並且友善的願意提供更多的證據給我
因此我在下午五點的時候,前往公園路的鮮芋仙門口
http://xs.to/xs.php?h=xs128&d=08244&f=dsc00054310.jpg
果然是個熱鬧的地方,但今天沒帶錢包出門
http://xs.to/xs.php?h=xs128&d=08244&f=dsc00055617.jpg
店裡面沒看到時鐘,所以拍自己的時鐘作為依據
http://xs.to/xs.php?h=xs128&d=08244&f=dsc00058420.jpg
在外頭騎樓等候四十分鐘
前方的員警聽完我的敘述之後,雖然覺得整件事情很無聊XDDDDDDDDDDDDDDDDDDDDD
但還是願意證明我和他一同站在店前面一個小時……他要在雨中值勤兩小時,比我更辛苦
有需要證明者可以電洽介壽路派出所,找林員警
http://xs.to/xs.php?h=xs128&d=08244&f=dsc00060401.jpg
在外頭騎樓等候六十分鐘,六點整,準備走人回去
我沒帶錢包出門,但我明明就有想到帶手機和iPod出門=_____=
所以沒有進去鮮芋仙裡頭消費或是休息
也沒有機會和正在店裡面等候已久的catenaccio會晤了
我在中午有發信告知對方我的電話號碼
但由於我並沒有catenaccio的電話,導致彼此在聯絡上有所疏失而無緣見上一面
可惜我六點以後有事情,得離開不可
因此雖然catenaccio希望「不見不散」但我還是只能離開現場
畢竟我不曉得店裡面哪一位才是catenaccio
由於無法獲得更深入的證據與資料,
我只能以版上現有的資料進行判斷與分析,希望能在近期內把本案全部處理完成
最後,恕我無法現在處理你的辭職案,畢竟你目前處於有案在身
若屆時判決無罪,你再以清白之身辭職也不遲
但若判決有罪,我想你就必須要以版主的身份受到該有的懲罰
JUN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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