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用程式買門票最重可關三年,開源 = 幫助犯
1. 檢調搜索 != 法院判決,也就 != 確定違法
2. 我看了一下那個專案,他是用Apache-2.0
大大你在開專案選協議時有自己讀過內文嗎?
3. 在台灣,開源協議授權是合法的契約,你程式安裝流程或宣告有要求同意
基本上就跟開發者沒關係,尤其是純源碼釋出的
宣告的有效性,也是有相關指引的,不是在根目錄貼個授權就算數
不然也不會有個時期,大量的patch review都是在程式碼抬頭加入一串GPL宣告
這個有釋出二進制檔,所以關鍵點在下載與安裝的流程有沒有合法避開責任
4. 基於你下面那整串請立委修法的段落,我是嚴格懷疑你在帶風向啦
當然也可能是氣頭上的情緒化用詞,不過,不影響整串推文被引導的結果
5. 「不正方法」也不是什麼新東西,而且很明顯是法律用詞,隨便餵狗就一堆討論
不懂在座的大家為什麼要各種基於「我流解釋」的討論這個議題,然後開始滑坡
6. 另外,一般刑法成案的理由都要有「得利」,所以主要搭配的是黃牛的部分
※ 引述《SwitcheS (開關鈕)》之銘言:
: 近日看到有作者因為開源搶票程式 (現已改名搶蛋黃酥機器人),而被檢警發動搜索
: https://i.imgur.com/PhiWqNQ.png
: 查了一下搜索依據是因為: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0-1 條:
: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
: 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聽起來法律人見解是,網頁自動化點擊也算不正方式 ?
: 然後這種東西防機器人一般不是由業者自己去防嗎? 竟然可以直接用刑法限制?
: 更扯的是,業者把 LOG 送檢舉,還可以拿一筆十萬元獎金? 完全不用改自己系統?
: 照台灣這玩法,蝦皮、臉書、DCARD 、遊戲公司都不需要工程師了,
: 都請立委修法禁止 XXXX 程式,然後業者只要檢舉這些 XXXX 程式還能拿獎金?
: 尤其是遊戲公司,不用花錢買防外掛程式、不用花錢請 GM,
: 直接請教育部體育局修法: 以不正方式玩遊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想知道版上寫程式的大大們對這件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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