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紅谷資訊 (愛評網)
※ 引述《zziz (zziz)》之銘言:
: 大概在兩三年前吧, 我做了一個夢,
: 我夢到我去這家公司上班, 是做RD, 一個多月後被火掉,
: 理由是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 收到離職證明書的時候我還滿生氣的,
: 為什麼要把人火掉才想到勞基法, 要人家加班的時候卻沒想到勞基法.
: 我在夢裡還夢到我剛進去時, 剛好碰到公司第一次有創投的資金進來,
: 所以全公司很戰戰兢兢, 每天都要開會,
: 活動或功能的上限時程壓得很趕, 甚至上線了還一直再修.
: 至於下班這檔事, 沒什麼重要的事我都是6點多走人,
: 但久了之後, 上面的人開始對我的下班時間有意見,
: 甚至還問我那麼早回去是不是在玩線上遊戲,
: 後來兩個大老闆把我叫進會議室, 說我對公司缺乏熱情,
: 工作很不開心之類的, 然後逼我開口提離職,
: 我後來也開口了, 但也同時向公司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
: 其實他們肯定我的能力, 除了我一開始不會用git而上錯程式以外,
: 要求的功能我基本上都做得出來,
: 只是公司很多人一直不爽我準時下班這件事,
: 包括直屬主管, 同事和老闆, 最後才想辦法趕我走.
: 話說回來, 為了修bug而加班, 應該是這一行無法避免的事,
: 尤其是已經上線的功能, 但這畢竟不能成為常態,
: 一家好的科技或資訊公司,
: 應該要想辦法避免這件事的發生, 或者讓它對員工的影響降到最低,
: 例如排時間重構, code review,
: 或者加班費, 補休, 給予優於勞基法的休假制度等等,
: 這些很多其他公司都有在做.
: 最後我想說的是, 雖然這家公司很爛,
: 但他們依然成功了,
: 我想, 只要台灣人的勞工意識一天不抬頭,
: 像這樣的公司, 我想就不會倒吧,
: 如果您自認奴性深重, 或者把公司當作您生活的全部,
: 這家公司其實很適合,
: 如果工作只為了賺錢, 或者想追求生活的平衡,
: 那....還是塊陶吧....
: ※ 引述《andy2151 (阿鴻)》之銘言: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基本上勞基法應該是為了保護勞工而制定的
原po說公司以這條法律為依據將你火掉,再加上你上述的說明
我會覺得你是在表達「因為我無法加班,所以公司認為我不適任而將我火掉」
但是加班這件事情,是不是本來就不是一件合法的事情?
根據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wiki有進一步解釋
根據勞基法第84條之一只有13種,包括資訊服務業的主管人員、系統工程師,
法律事務所的法務人員,保險業務員,房仲人員,廣告企劃人員等,其中並不
包括科技業。
http://tinyurl.com/lcfxwyn
這是某公司的徵才說明
其中,管理責任:不需負擔管理責任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系統工程師,如果你只是一個單純的PHP工程師,又不需要負管理責任
那為什麼公司可以認為你必須要加班,不加班就是不能勝任其工作
而且為什麼該公司可以要求不管是RD或是網站企劃、產品企劃...都是責任制
並且無加班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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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even1028 來自: 210.240.116.254 (08/08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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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