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蘋論:讓婚姻私有化吧

看板Sociology作者 (記憶回溯)時間12年前 (2012/06/21 03:25), 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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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ichung (心中也有佐為)》之銘言: : 蘋論:讓婚姻私有化吧 : 2012年06月18日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20618/34307670 : 台灣有很多的傷害性案件源於兩性及婚姻關係。民間要求國家不要介入男女及婚姻關係的 : 呼聲也從未斷過,最明顯的是通姦除罪化和離婚自由化。由於種種原因,我們保守的司法 : 界和政界都反對國家退出人民的婚姻關係。 : 清官難斷家務事 : 國家使用司法手段介入兩性(現在還包括同性)婚姻關係是中國傳統;尤其儒家思想裡面 : 的家庭關係是政治與社會秩序主要支柱之一,因此家庭不只是私領域的個人問題,而是攸 : 關國家穩定的工具,須由國家予以「規範和懲罰」。 : 但是自由主義法學潮流卻認為,司法介入公民私領域須非常謹慎,否則動輒侵犯個人的權 : 益;而國家介入清官難斷的家務事,徒然自縛手腳,浪費司法成本,多管閒事,有傷政府 : 的權威與尊嚴。西方和中國都已將通姦除罪化,台灣還由國家抓姦抓得不亦樂乎。進步國 : 家男女私人爭執只剩下《民法》有關財產、子女監護權的裁決,與《刑法》早已脫鉤。 : 哈佛大學哲學教授桑德爾在《正義》的系列演講與出版書中指出:政府對婚姻有3種可能 : 的政策:1,傳統的那種:只承認一男一女的婚姻。2,不僅承認男女婚,也承認女女婚和 : 男男婚。3,任何形式的婚姻都不承認,由民間機構扮演這個角色,像是教堂、寺廟、酒 : 店、百貨公司、遊樂園、婚紗公司等。第3種只是假設,至少美國還沒有任何一州放棄承 : 認婚姻這項政府功能。 : 第3種婚姻政策值得社會思考。它不廢除婚姻,只是廢止婚姻由政府承認之必要,可稱為 : 婚姻的「去建制化」,讓婚姻「私有化」,把婚姻從政府正式功能中拿掉。 : 同性婚姻迎刃解 : 如果這樣,同性結婚的問題即可迎刃而解;甚至3人以上的婚姻亦無不可。政府只需藉《 : 民法》解決婚姻破裂後的財務、兒女、繼承等爭執。這一選項優於前兩種,法官或公民「 : 從此不必為了婚姻的目的與同性戀道不道德這些問題吵得不可開交。」 : 當然《正義》也引述了維護傳統婚姻的嚴謹論述。不過,台灣出現的婚姻問題是法律所跟 : 不上的,已經成為日趨嚴重的社會問題。第3種選項是各界可以討論與參考的。 可以大概理解這篇文章的旨意,但有些概念可能還要再釐清: 第一個是對於「政府」、「國家」的定義,是指行政機關,抑或連司 法機關也包含在內。前者職司結婚、離婚的登記審核以及相關行政義 務(如稅務)的處理,後者則是依法律判斷因婚姻衍生之相關糾紛。 一般而言,行政機關對於婚姻較為積極介入,因此在結、離婚合不合 法定要件,夫妻的稅務要如何申報等,行政機關都會主動去辦理;司 法機關一般則扮演較消極之角色,人民對於婚姻沒有產生糾紛時,法 院並不會主動去判斷婚姻及其相關事項之適法性(簡單說就是你沒鬧 上法院,法院才懶得理你)。定義的不同,會涉及介入程度輕重的判 斷(詳後述)。 第二個是對於介入程度的判斷。一種判斷方式是事前與事後審核的差 別,前者是對於結、離婚辦理登記時就由行政機關來審核,符合法定 要件的才能夠辦理結、離婚登記;後者則是行政機關不事前審核結、 離婚的適法性,你們只要來報備一下就好,直到事後產生糾紛的時候 ,再由司法機關來依法審判。另一種判斷方式是由法規類型來規範, 一般而言,介入程度由輕到重可以大略從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角度 來判斷。本篇作者同時提到離婚自由化與通姦除罪化,然而離婚自由 化是屬於第一種的介入判斷方式,通姦除罪化則是屬於第二種的介入 判斷方式,似乎略顯混淆。 雖然上面這些問題並不會妨礙理解本篇旨意,但在討論我國婚姻的去建 制化時,如果對於我國法制規範沒有完全理解,用社會學術語來說就是 類似沒能釐清脈絡,難免有搔不著癢處之遺憾(當然也不排除受限於報 紙版面篇幅而無法深談)。 可以討論的另外一個問題是,由民間機構認定婚姻,同性婚姻所涉及爭 議是否真能迎刃而解? 作者的論證方式是「婚姻由民間機構自行認定」→「同性婚姻迎刃而 解」,其實明眼人都看得出來,這只是把「政府」與「民間機構」做 名詞替換而已,畢竟不管是由政府或是民間機構來作,都還是需要一 個「判斷標準」來處理何謂婚姻。然而只要有判斷標準,就會涉及同 性婚姻所產生的倫理爭議,大家也都不會天真到認為只要由「民間機 構」來處理,就不會出現同性婚姻是否符合判斷標準的爭議。此外, 作者說:「只需藉《民法》解決婚姻破裂後的財務、兒女、繼承等爭 執。這一選項優於前兩種,法官或公民從此不必為了婚姻的目的與同 性戀道不道德這些問題吵得不可開交。」但是「婚姻破裂」還是涉及 何謂婚姻、何謂破裂的「判斷標準」,正如同前面所說,只要有判斷 標準,就會面臨到同性結婚所產生的爭議。 因此,其實重點還是在於「對於婚姻的判斷標準」,換言之就是是否 要將同性結婚納入婚姻的概念意涵裡面。所以如果要處理同性婚姻的 問題,重心應該放在「規範如何建制」,而不是「規範由誰判斷」的 問題,因此文章裡所提到的放棄國家介入,改由民間機構認定,其實 並非處理同性婚姻的適當方式。 拋磚引玉,大家討論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3.29 ※ 編輯: reminiscence 來自: 114.32.13.29 (06/21 06:29)

06/21 07:41, , 1F
時間倒推一個世紀,對岸,討論自由與民主是否也叫去脈絡?
06/21 07:41, 1F

06/24 22:58, , 2F
這篇寫得真好,可惜結果沒人回應。
06/24 22:58, 2F

06/25 09:31, , 3F
如果看懂Ranch99的回應,就不需要再討論這篇了~
06/25 09:31, 3F

06/25 09:32, , 4F
不是說這篇對或錯,只是多為相對細節的問題。
06/25 09:32, 4F

06/25 16:26, , 5F
這篇怎麼會不需要= = 這篇寫的很好耶...
06/25 16:26, 5F

06/30 02:06, , 6F
只是打打嘴砲的話,的確不需要討論這篇。真的想把「婚姻私
06/30 02:06, 6F

06/30 02:06, , 7F
有化」當作對未來社會的期許推動的,才需要好好考慮這篇的
06/30 02:06, 7F

06/30 02:07, , 8F
問題。別總是忽視細節,正是這些細節才讓實踐成為可能。
06/30 02:07, 8F
文章代碼(AID): #1FuYEIcu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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