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是否觸犯勞基法??

看板ServiceInfo作者 (單身男子公寓)時間12年前 (2011/11/25 03:23), 編輯推噓3(300)
留言3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xrosex (xrosex)》之銘言: : 在下在7-11工作,是時薪人員 : 一開始進去老闆,給我簽一張條約, : 條約簡單來說: : *試用期三個月 : *離職前一個月要告知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之後老闆口頭述說: : 過期產品未挑掉要自行購買 : 咖啡做錯要自行購買 : 吃飯十五分鐘,超過要扣錢 : (只針對我個人女性員工,其他男性都 吃超過十五分鐘,而且未向男性員工告知) : 遲到一分鐘扣五元 : 以上這種情形,我查了一些勞基法想檢舉他 : 1.性別歧視,不公平待遇(吃飯時間) 《勞基法》第25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 違反者依同法第79條,由勞工行政機關對雇主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但舉證責任在勞方,你若有錄影、錄音等明確證據, 證明男性員工吃飯超過15分鐘不扣錢,而你吃飯超過15分鐘有扣錢, 才能主張雇主此項違法行為。 (其實雇主已違反休息時間之規定,下面第3點有回答) : 2.遲到超額扣錢?? 遲到扣錢只能依比例扣, 例如時薪98元,遲到1分鐘只能扣1.6元 (98元/60分鐘=1.6元/分) 遲到超額扣錢在法律解釋上為「工資給付短少」, 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工行政機關可對雇主處以2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薪資單、出勤紀錄請備妥,以備後續檢舉或訴訟用。 (這部份,勞工版blacknate版友提出修正「遲到扣錢依比例扣」方式, 詳細情形請參考Employee勞工版,同名文章。) : 3.工作四小時以上,吃飯休息時間沒有給予三十分鐘?? : (這個相差十五分鐘,另賠我工資嗎??) : 休息時間沒有供餐,也沒有伙食金錢補助 這15分鐘與工作無對價性,亦即雇主不須就這15分鐘給付勞工工資, 雇主雖沒有民事賠償責任,但有行政責任如下。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違反者,勞工行政機關可對雇主處以2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另外一提,供餐、伙食補助非雇主主要義務, 除非因地理交通因素,造成用餐非常不便,30分鐘內無法完成吃飯、休息, 否則,雇主不需供餐或提供伙食補助。 : 4.做錯咖啡要求現金購買(不從薪水扣), : 這樣我還能拿回我的錢嗎??如果發票還留著的捏,我還有錄音!! 依你的案子來看,雇主口頭述說工作規則,合法。 (受僱人30人以上,工作規則需報請勞工行政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才生效) 做錯咖啡已造成雇主財產上損害, 雇主要求勞工現金購買,屬合理懲戒權,無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亦即你不能拿回錢。 (這部份,Employee勞工版版友blacenate已提出指正, 詳細情形請參考Employee勞工版,同名文章) : ____________________ : 5.我一底要照條約寫的說,離職前一個月告知,有沒有哪條勞基法說 : 前十天就可以走人了阿??還是說這條合約有違反哪條勞基法? 《勞基法》第15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你的勞動契約在勞基法裡即為「不定期契約」。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因此,依工作年資而有不同的預告期間。 雇主要求1個月前提出離職之約定,已牴觸勞基法第16條規定, 依民法第71條解釋,此約定為無效。 你只需在符合勞基法第16條之日期(10日)前提出離職即可。 : 6.怎樣才知道是否有勞保及勞退金?勞基法是有規定要正職人員嗎? : 可是我工作時間,跟正職沒什麼兩樣!! 兼職人員在勞動法上解釋為「部份工時工作人員」, 亦受《勞基法》對於勞工年假、休假、工時、工資、資遣費等等基本保障。 勞保參加對象,不分正職人員、兼職人員, 只要符合法定資格,雇主有義務為勞工投保。 試用期間,雇主當然要為適法勞工投保, 否則即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 提撥勞退金對象亦不分正職人員、兼職人員。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要怎麼知道雇主有無投保、提撥勞退金,請上勞保局網站查詢方法。 : 7.超時工作是只多久時間之後才叫超時??我一天工作八小時十五分左右, : 這樣拿得到加班費嗎? 以1小時為計算單位。 依你的情況,拿不到加班費。 : 8.國定假日(國父誕辰紀念日)也沒給我雙倍薪資?! 國父誕辰紀念日是《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明定應放假之紀念日, 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違反者,勞工行政機關可對雇主處以2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請備妥薪資單、出勤紀錄證明。 : 以上未給&已被扣錢的錢要的回來嗎?公司會被罰款嗎? 要錢 → 透過民事訴訟,至少半年,多則1年多 要雇主罰錢 → 透過檢舉,經查證屬實,不到3個月就可結案。 請向當地政府勞工局書面檢舉。 檢舉流程請至當地政府勞工局網站查詢。 (關於「要錢」,勞工版版友blacknate有提供「行政裁罰力量」方式, 詳細情形請參考Employee勞工版,同名文章。) : 我還在試用期內(條約試說三個月) : 懇請大大解釋!! 感溫捏:) 以上,就你提供資料所做的分析,供你參考, 你可以到Salary版、Employee版置頂處找「勞動視野工作室」網址連結, 該工作室的邱律師熱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也可以找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做進一步討論。(當然也是免費的)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5.181.170 ※ 編輯: dophinn 來自: 123.205.181.170 (11/25 04:01)

11/25 11:42, , 1F
發卡~
11/25 11:42, 1F
dophinn:轉錄至看板 Employee 11/26 01:40

11/27 11:57, , 2F
好清楚 ^^
11/27 11:57, 2F

11/28 18:15, , 3F
回答很詳細!!讚啦
11/28 18:15, 3F
※ 編輯: dophinn 來自: 123.205.181.38 (12/01 02:48)
文章代碼(AID): #1EpfcRZ5 (ServiceInfo)
文章代碼(AID): #1EpfcRZ5 (Service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