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是否觸犯勞基法??
在下在7-11工作,是時薪人員
一開始進去老闆,給我簽一張條約,
條約簡單來說:
*試用期三個月
*離職前一個月要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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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老闆口頭述說:
過期產品未挑掉要自行購買
咖啡做錯要自行購買
吃飯十五分鐘,超過要扣錢
(只針對我個人女性員工,其他男性都 吃超過十五分鐘,而且未向男性員工告知)
遲到一分鐘扣五元
以上這種情形,我查了一些勞基法想檢舉他
1.性別歧視,不公平待遇(吃飯時間)
2.遲到超額扣錢??
3.工作四小時以上,吃飯休息時間沒有給予三十分鐘??
(這個相差十五分鐘,另賠我工資嗎??)
休息時間沒有供餐,也沒有伙食金錢補助
4.做錯咖啡要求現金購買(不從薪水扣),
這樣我還能拿回我的錢嗎??如果發票還留著的捏,我還有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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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一底要照條約寫的說,離職前一個月告知,有沒有哪條勞基法說
前十天就可以走人了阿??還是說這條合約有違反哪條勞基法?
6.怎樣才知道是否有勞保及勞退金?勞基法是有規定要正職人員嗎?
可是我工作時間,跟正職沒什麼兩樣!!
7.超時工作是只多久時間之後才叫超時??我一天工作八小時十五分左右,
這樣拿得到加班費嗎?
8.國定假日(國父誕辰紀念日)也沒給我雙倍薪資?!
以上未給&已被扣錢的錢要的回來嗎?公司會被罰款嗎?
我還在試用期內(條約試說三個月)
懇請大大解釋!! 感溫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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