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司不想給資遣費叫我自行離開?
其實作法有很多種,可以直接寫"市長信箱",我試過這一招,很有用,比告到勞工局還快,
大概兩天之內,市政府就會派幾個人來查案了,當然,不是每個台灣的縣市,都這麼有效.
在台中市,還蠻有效的,"胡志強"都會看.
在台灣,我深感,會鬧的人,才有糖吃,因為公家機關真的太被動了,都是不告不理的態度.
如果寫信去,鬧大一點,說你要自焚..之類的,公家機關處理的速度會更快(這招我試過).
其實以我本人的做法,閙到這一步,再去上班也沒什麼意思了,就照我以上的,寫市長信箱
後,然後在你公司等個兩天,等公家機關的人上門,再用勞基法"第14條",叫公司給資遣費.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以上,就說你的老闆或主管常"孽待"你,就對了,比如說,無緣無故的辱罵..等.
或再加上一條"危害人類罪":
危害人類罪(英語:crimes against humanity),又譯為反人類罪,舊譯違反人道罪,
[1],於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將該罪名中文譯名確定為危害人
類罪。規約中的定義為「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及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
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或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
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
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2]
危害人類罪的初次適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戰犯的審判;當時,危害人類罪被列為丙
類犯罪。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以上,就告訴公家機關的人,說公司都使用"盜版軟體"就對了,這招非常有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166.26
推
05/14 21:50, , 1F
05/14 21:50, 1F
推
05/14 21:54, , 2F
05/14 21:54, 2F
推
05/14 22:50, , 3F
05/14 22:50, 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