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使用者條款 2.0
小弟有疑惑,想請PTT法務部或者相關人士可否回答一下
合意管轄法院是台北地院
使用者與站方成立的是一個"民事契約"
在水桶時,站方也會用系統信通知使用者,我想這方面無庸置疑。
那我想請問,PTT法律地位是什麼??
當如果站方與使用者發生爭議,需要用法院判決,假處分之類
請問我當事人對造要寫誰???
批踢踢實業坊代表人 OKCOOL? 法院會鳥我喔...
批踢踢不是法人無庸置疑,也不是社團(內政部沒登記)
那如果真的發生糾紛,請問我如何對批踢踢提起相關訴訟???
站方似乎都只考慮到刑事,民事部分呢??例如契約爭議,債務不履行之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6號
就因為無法確立批踢踢身分,而且如何行文批踢踢取得代表人之類
這邊似乎在規章有點刻意的不討論。
難道批踢踢握有我們資訊可以告我們,我們卻無法告批踢踢嗎?
依上,嘴砲一大推,簡單結論如下
批踢踢實業坊法律地位是否非法人團體
又此非法人團體代表人是誰,如何送達,以及起訴?
請不要逃避,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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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5.231.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YSOP/M.1422367787.A.6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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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樓上顯然誤會我意思了,重點是你起訴狀上如何送達對造
以達合法起訴,如同上述裁定,起訴批踢踢,就在當事人能力被擋住了
而,上述裁定中,當事人也有請律師幫忙,也落得被駁回
並且,整個台北地院只有這個裁定,所以在司法實務上,
根本還沒成立真的用純民事告過批踢踢...
不是服務提供者要教會我,重點是我要如何起訴服務者。
至少應該有個代表人確定是誰。
※ 編輯: a00199bcd (210.69.124.41), 01/28/2015 08:19:24
繼續補充上開 裁定內容
二、本件原告以批踢踢實業坊(以下簡稱PTT )為被告提起請求
排除侵害等之訴,無非主張PTT 係一知名網站社群,設有站
長、有經費來源、有組織架構,為管理完備之社團,屬非法
人團體一情,惟為被告否認,辯以其僅係網路資源之平台等
語。然是否符合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而有當事人能力,屬法院
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審認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471
號判決參照),所謂「非法人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
,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
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屬之。經
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PTT 之郵政信箱
為送達方式,未據載明被告PTT 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見本院
卷第3 頁),經本院裁定命原告就被告PTT 有無當事人能力
提出補正釋明,嗣經原告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之陳報狀中
提出被告PTT 相關之網路查詢列印資料以觀(見本院卷第72
頁、第76頁至第96頁),並未見被告PTT 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且被告PTT 為一網路平台,其登入之入會會員並無庸繳入
會費,其使用之電腦網路設備早期為站長杜奕瑾捐助(見本
院卷第82頁),嗣由第三人黃京光、莊惠婷、湯茗富、顏先
駿等人分別贊助主要硬體、軟體設備(見本院卷第83頁),
入會會員或捐助人亦非其組成員,被告PTT 除站長杜奕瑾一
人外,並無事證可認其尚有其他組成員;據上所述,被告PT
T 並無獨立事務所或營業所,亦無事證可徵其由多數人所組
成,縱其設有代表人,仍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之非法
人之團體,應不具訴訟上當事人能力。故被告PTT 並無當事
人能力,堪以認定。
首先,司法實務上認為批踢踢不是非法人團體
請問我們契約是跟誰簽訂
是跟哪個有權利能力的人簽訂???
這實在太奇怪了吧。
我們跟一個不是法人、社團、非法人團體的東西成立服務提供契約。
※ 編輯: a00199bcd (210.69.124.41), 01/28/2015 08: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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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上解惑,小弟剛剛去搜索一下判決
沒有人這樣告過。所以可能是一個方向,所以代表人就是研究社社長
送達地址就是社團辦公室??
那請問社長與站長關係???以及內部規程?
假設我對台北地院申請假處分下來,對該社必須為一定行為
那社長有辦法要求站方為一定行為嗎?
就此而言,社長與站長以及總監似乎是不同系統
因為社長必定是台大學生之內,但站務管理已經很多各色各樣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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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
看起來是台大校內社團阿,所以當然是台大學生當不是
難道,台大社團可以讓台大以外人當社長?
※ 編輯: a00199bcd (210.69.124.41), 01/28/2015 09: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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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再幫研究社答辯一下
本社雖為研究社,但僅為提供程式碼以及程式相關問題研究解決,
並非系爭契約之相對人,而亦無草擬以及介入系爭契約擬定
換言之,本社乃僅處理所謂程式以及系統問題
有關批踢踢相關管理以及運作並非本社所研究範圍,
亦即,本社亦無法指揮監督批踢踢上相關人士以及管理。
故 於本案中 本社亦非具有當事人適格問題。懇請駁回原告之訴。
----這樣抗辯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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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是契約??
你和google 的使用條款也是契約阿..
※ 編輯: a00199bcd (210.69.124.41), 01/28/2015 09: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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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點
當初鄉民卡時,批踢踢用批踢踢名義去和店家洽談簽約。
那..... 批踢踢到底是啥??? 一個你犯錯它可以告你,你卻抓不到可以告他
神奇法定地位嗎?
※ 編輯: a00199bcd (210.69.124.41), 01/28/2015 10: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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