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毒癮vs精神病的 就醫問題

看板SW_Job作者 (寒夜之哀傷)時間15年前 (2010/09/06 03:0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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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arjason (亂我心者)》之銘言: : 我覺得你很慘,大家把事情推來推去,最後由熱心的你做了其他人該做的事 : 難怪你會生氣 : 1. 首先,不管是不是精神病引起的,"社區暴力行為"的第一線處理責任必定是警消, : 絕對不該是你。就算不是現行犯,警察也有責任介入。 : 警察職權行使法 : 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 ^^^^^^^^^^^^^^^^^^^^^^^^^^^^^^^^^^^^^^^^^^^^^^^^^^^^^^^^^^^^ : 、身體之危險。 : ^^^^^^^^^^ :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 : 防危害。 :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 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 : ^^^^^^^^^^^^^^^^^^^^^^^^^^^^^^^^^^^^^^^^^^^^^^^^^^ : 當之機關 (構) 或人員保護。 : ^^^^^^^^^^^^^^^^^^^^^^^^ 請警察摸著良心想想,"丟給醫院社工處理"適當嗎? : 精神衛生法 : 第 32 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 : 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 ^^^^ 指不必以發生為必要,可能發生即可... :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 : ^^^^^^^^^^^^^^^^^^^^^^ : 療機構就醫。 : ^^^^^^^^^^ : 請注意是"之虞",並沒有規定"現行犯"警消才能處理。而且應該是他們送個案到醫院 在新法上市之前,肯乖乖完成整個強制就醫程序的警察不多 另外 1."大部份的警察都認為要有具體行為才可以強制就醫" 2.舊版精神衛生法的釋義中提到"要再有自傷傷人之虞的當下"才可以強制 這兩個東西打昏一堆人阿... : 急診或門診,交給急門診的專科醫師評估。 : 貴院頂多只是協助,不是主責單位,"護送"與"評估要不要護送"是警消的責任。 : 你被凹了! : 2. 判斷精神症狀、診斷、病因的人,應該是專科醫師而不是你,你真的被凹很大... : 你對精神病理學、精神診斷學、司法精神醫學感興趣當然很好, : 但是由你一個醫院社工來評估精神病患的病情,真的是千不該萬不該 : 3. 衛生局應該有通報公衛護士吧?社區的公衛護士在幹嘛? : 衛教家屬、對高風險個案作個案管理應該是公衛護士該做的吧? : 為什麼這些事情要輪到你作? : 4. 強制尿檢是警察的權力,自願定量尿檢醫院也可以作,也有法律效力, : 但是一般要自費,病人不是笨蛋,如果真的有吸毒,幾乎不可能會自願做的。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三十三條(特定人員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   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 : 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 :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修正附表 : "特定人員"之範圍: : 3、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 結論:強制尿檢的主責機關是社區警察 (所以不是由你來判斷該不該作!!!) : 5. 錄影小心觸法: : 第 24 條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 : (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這到還好...因為還不知道對方是不是病人阿 而且一般民眾也沒辦法判斷對方是不是病人^^" : 你會生氣是很合理的,因為你一個人幹了警察、公衛護士、專科醫師該做的事 : 而且沒有好的結果就算了,還沒有人感謝你,你當然要生氣!! : 你可能覺得強制住院很糟,精神衛生法太過粗糙,對,沒錯,但你可知道 : 這些法條可以避免你被凹到累死嗎? : 還是多多讀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及精神衛生法吧!!! 這到沒錯...我以前都是夾在版夾上XD : 這件事情從頭到尾,社區警消應該負最大責任, : 家屬確實應該衛教(這點你做得很好,雖然這是公衛護士應該做的...囧) : 而醫院社工則不該被凹處理這些事。 : 這就是前面有人提到的,你的界線真的要注意... : ※ 引述《fk1012 (愛需要適當距離G@KAO)》之銘言: : : 這是今天發生的狀況,先來小抱怨一下, 在問問題 : : 個案為三十多歲男子,會毆打妻子(越南外配), 因而申請家暴令 : : 被害人有家暴社工處理,加害人由衛生局 心衛中心釐清是否得強制就醫 : 你自己都說該由衛生局、心衛中心主責了,你還介入...這.... 因為他是工作最雜的社區關懷訪視員 : : 加害人出現症狀如下: : : 關係妄想:懷疑妻子與人通姦 ,常拳腳加怒罵, 甚至叉住脖子, 差點致死 : : 但隔天竟然忘記打老婆,堅決否認自己會這樣 : : 晚上睡不著 ,喜歡喝酒, 常對街咆哮, 說自己老婆與人通姦 : : 以上聽來,似乎是 妄想型摟, 未確診, 故 需要我去評估是否啟動強制就醫 : ^^^^^^^^^^^^^^^^^^^^^^^^^^^^^^^^^^^^^^^^^^^^^^^^^^^^^^^^^^^^^^^^^^ : 看到這句話就生氣,你被凹了啦! : 不管是 妄想型精神分裂症 還是 藥酒癮相關精神病,總之, : 判斷這個根本就不該是你要做的事情! 判斷該不該送貴院也不是你應該做的! : (就算他是你們居家個案,也該由醫護人員決定) : 你是醫院社工,不是醫護專業人員,也不是警消!! : 你要做的事情,其實只有你的ps1... : 我還會考慮再打一通電話給社區公衛護士,這麼明顯的精神問題,這麼無力的家屬, : 連衛生局都知道了,整個危機介入的過程他卻都還沒有出現,實在是太天兵了! 公衛護士不是萬能的...而且公衛護士也被上級凹很大.... 還有其精神問題還挺讓人存疑的... 此外社區關懷訪視員從計畫到經費 到派案量 從頭到尾都是被凹... 其計畫立意當然是很好 補足了社區精神醫療所欠缺的部份 只是...工作人員真的是要佛心來著 之前有篇成功協助患者就醫的社工 我看了真的覺得很感動 因為大部份的人都會選擇最省事的強制就醫 但是強制就醫容易會破壞個案往後的就醫配合度及加深其妄想 而他居然有辦法勸到個案配合就醫 真的是強!!! : : 但 你們看出我描述症狀有何不同嗎 ...他會忘記自己的行為!! : : 我當下聯想: 是否在吸毒???? 直接問家屬, 請據實以答, 我才有足夠訊息幫他們 : : 是的!他在吸安,可能症狀嚴重的這幾天是, 安加酒精, 才會這樣 : : 那要是非精神病引起的問題, 就該回歸到 警政 去處理 : : 但家屬說,早已報警過, 但警方說, 得有當下的行為或 證據, 否則 也無法可為 : : 這就是我要問的問題,真的是這樣嗎? 還是 有其他方法? 可驗是否吸毒? : : 要是 確定吸毒, 後續流程會怎樣? : : 這時我可以就讓 警方接手嗎 ??? 後續追蹤就好 : : ps1後來請家屬 與鄰居溝通 有異常行為 立即請警方處理 : : 2今天南部熱死拉 害我快中暑了 中暑有算職業傷害嗎? : : 氣的要命 ,很上火! 這也可以算職業傷害嗎 ?@@ : 請你多喝水,多休息, : 精神科社工的時間很寶貴,要把時間花在有果效的事情上。 : 祝開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5.19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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