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社會救助法的法條看不太懂,解釋上的疑惑

看板SW_Job作者 (nil)時間17年前 (2008/11/20 21:4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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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會救助法會考量--資產調查: 含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2. 上法第五條(及增修五之一至五之三...),以法律明定這些要件。 3. 原post 所詢是”家戶”(household)的範圍認定,其法定要件則依    a.親等 b.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同一戶籍等來認定。 4 舊法親等的規定為只要是直系血親都計入。   修法後以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者為限的條件下採計二親等旁系血親 與其他二親等以外直系血親 必定計入者為配偶, 一親等直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5 家庭收入: 有收入且申報者,目前以綜合所得稅為憑,而綜所稅之資料是以家戶為單位, 並非以個人為單位,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夫妻一定是合併計算其稅率 (新婚當年可選擇分開)。 因此,兒子的配偶(為姻親,依法條未計入人口範圍)的收入也會計入。   但若兒子和媳婦都無收入(無申報)時,則用推定的方式採計其所得, 此即”工作人口”之計算。   而此時兒子(非在學等等有工作能力者)會算入, 推定其每月至少有17280元的收入;   而媳婦則可依法不予計入。 6 至於財產的計算,恐怕更複雜些: 如果夫妻採用分開財產制時,是否也可以不計入? (依民法,夫妻互為法定代理人,因此,有關財產的認定似乎無法分割, 其存款應也會一起合計?) 以上是個人的認知與疑問,並就教於各位先進,謝謝! ※ 引述《kmuy (nil)》之銘言: : 至於媳婦? 直看法條並未包括, 但實際上我想會計入. : 乃因財稅資料上, 夫妻雖稱可以分開(報稅還是申報),但是還是合併在同一稅籍. : (即是同一戶, 稱夫及妻, 反之亦然) : 不知是否如此?? : 因此若計入兄弟姐妹,也及其配偶. ※ 編輯: kmuy 來自: 163.15.156.146 (11/21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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