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家因新法問題 - 資格與放寬人數限制
回覆 gaviniscool 板友的文
凡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
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役期一年,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三、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至於家屬的認定:
三、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
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至於關於「有幾人可照顧」之類的問題,是舊法才有的部分
故g板友的情形是符合新家因的,有錯請指正
想偷問一下,我的情形跟g板友幾乎一樣,只是我祖母是住在安養中心
這樣是不是不符合「同居共營生活」? 有人跟我一樣情形嗎? 不知道申請是否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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