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家因新法問題 - 資格與放寬人數限制

看板SMSlife作者 (spectator)時間13年前 (2012/05/14 17:55), 編輯推噓6(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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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umigare (白豬)》之銘言: : 各位前輩您好 : 煩請各位多多指教 : 小弟家庭狀況如下: : 父喪 : 母57歲,沒有工作 : 兩個姊姊皆未出嫁, : 一個哥哥為重度殘障(小兒麻痺) : 全部已成年,都在工作中 : 哥哥已經有專人介紹工作 : (目前為某療養院行政人員) : 以上全家皆在戶籍地 : 小弟估計今年暑假畢業 : ----- 我今天也有跑去公所詢問 感覺狀況很混亂 我的情況是是家裡有父母 奶奶中度身障 且同戶籍兩年以上 預計讀完這學期休學去當兵 根據之前在板上和大家討論的結果 我的情形應該是符合新法的家因資格 第十一條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今天去公所問了感覺承辦人員也不是很清楚 他問縣府得到的回應則說這種情況可能不符合資格 因為家中還有其他人可以照顧奶奶 後來我爸打電話去役政署詢問 他也是跟縣府的說法一樣 囧 還蠻奇怪的 如果要只剩我可以照顧奶奶這種情形才符合家因替代役資格的話 這樣感覺新法一點都沒有放寬耶 現在充滿了問號 明天我會再打電話給役政署一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202.151

05/14 19:59, , 1F
兩人照顧阿 你的情況就是你有父母都可以照顧 奇怪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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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9:59, , 2F
想要凹替代役也不是這樣凹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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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0:06, , 3F
那這樣子的話新法跟舊法到底差在哪裡? 是不是沒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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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以前差很多 舊法中奶奶不是算你要撫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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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以前除了自己也只能多一名照顧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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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看似能算入你的奶奶 但還是要看役政署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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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第3款家屬認定,同一戶籍"且"共同生活之三親等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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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審核上有細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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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打去問看看對於第3款的家屬認定範圍是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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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0:22, , 10F
新舊法都有納入祖父母的條文(十一條三款) 我明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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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電話問更清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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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0:33, , 12F
這不是凹替代役吧??有父母照顧只是不能提前退役而已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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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0:34, , 13F
只要是"家屬"有"中度身心障礙" 就可以去當家因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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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家因 標準幾乎可以變成免役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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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要看需照顧人跟照顧人的比例 現在只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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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申請家因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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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親內同戶籍兩年,算是新家因的家屬認定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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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條件正確的話,你是符合新家因沒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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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viniscool錯囉 舊法列計祖父母 新法不列計除非同戶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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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n大 你看一下新舊版十二條 都有提到同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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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覺得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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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他說清楚你是要申請家因不是申請補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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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13:25, , 23F
補充:後來成功申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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