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家因的問題請教
※ 引述《Barever (中鋒才是王道啊!)》之銘言:
: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 役男已婚並育有15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
: 形者。
: 請問一下,「育有」的定義為何?
: 因為當時申請生育補助的關係
: 我兒子和太太設籍於高雄
: 和我的戶籍不同
: 是否可算在內?
: 還是說以血緣關係為主?
: 謝謝!
今天打去役政署跟公所問,得到了兩個結論
役政署:
家因的判定是依公所為主喔!
基本上如果有住在一起的事實,就OK
公所:
如果戶籍不在一起,還是不行的!
建議你跟你太太和兒子的戶籍遷到一起
一年後就可以申請了!
心得:
我還是搞不太懂,如果按照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中
第十二條裡關於家屬的定義
父母,子女及配偶和兄弟姊妹不是不論戶籍的嗎?
只有三等親才會看
還叫我遷戶口一年後再申請
這樣不是很多人都可以用這招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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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7.2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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