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家因的問題請教

看板SMSlife作者 (中鋒才是王道啊!)時間14年前 (2012/01/30 16:10), 編輯推噓2(200)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Barever (中鋒才是王道啊!)》之銘言: :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 役男已婚並育有15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 : 形者。 : 請問一下,「育有」的定義為何? : 因為當時申請生育補助的關係 : 我兒子和太太設籍於高雄 : 和我的戶籍不同 : 是否可算在內? : 還是說以血緣關係為主? : 謝謝! 今天打去役政署跟公所問,得到了兩個結論 役政署: 家因的判定是依公所為主喔! 基本上如果有住在一起的事實,就OK 公所: 如果戶籍不在一起,還是不行的! 建議你跟你太太和兒子的戶籍遷到一起 一年後就可以申請了! 心得: 我還是搞不太懂,如果按照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中 第十二條裡關於家屬的定義 父母,子女及配偶和兄弟姊妹不是不論戶籍的嗎? 只有三等親才會看 還叫我遷戶口一年後再申請 這樣不是很多人都可以用這招申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211.47

01/30 18:19, , 1F
從嚴判定吧...偶爾公所也是會去訪查家因是否有照顧事實存在
01/30 18:19, 1F

01/31 10:24, , 2F
有,我是真的有家庭訪視,其他同梯則是:公所叫我說有。
01/31 10:24, 2F
文章代碼(AID): #1F9b2B5k (SMSlife)
文章代碼(AID): #1F9b2B5k (SMS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