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有關家因的問題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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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arever (中鋒才是王道啊!)時間14年前 (2012/01/30 16:1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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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打去役政署跟公所問,得到了兩個結論. 役政署:. 家因的判定是依公所為主喔!. 基本上如果有住在一起的事實,就OK. 公所:. 如果戶籍不在一起,還是不行的!. 建議你跟你太太和兒子的戶籍遷到一起. 一年後就可以申請了!. 心得:. 我還是搞不太懂,如果按照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中. 第十二條裡關

推噓3(3推 0噓 7→)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arever (中鋒才是王道啊!)時間14年前 (2012/01/19 17:4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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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役男已婚並育有15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者。. 請問一下,「育有」的定義為何?. 因為當時申請生育補助的關係. 我兒子和太太設籍於高雄. 和我的戶籍不同. 是否可算在內?. 還是說以血緣關係為主?. 謝謝!. --. 發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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