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單位不給返鄉旅費
※ 引述《MorimiSaki (花本はぐみ)》之銘言:
: 各位好
: 我是社會役
: 住在服勤單位隔鄰的城鎮15KM
: 但依規定60KM以下能領150元
: 會計室主任說不給
: 印了 役署管字第0910005135號函給她看
: 她說 未達60KM為150元 按實際誤餐情形支報
: 所以那就要給單據 寫申請書 意思是人要回來寫???
: 這種情況有人遇過嗎?
: 又 要如何處理?
規定:
「退員戶籍地址距離服勤單位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者,則依「國軍人員誤餐費
、夜點費支給規定」,按實際誤餐情形報支誤餐費。」
^^^^^^^^^^^^
你家離服勤單位15公里而已,他不同意發給你誤餐費,說得過去。
「上開經費由替代役役男服務機關(構)自行在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編列核支。」
誤餐費是在業務費項下支應,業務費那麼大筆,也不過才150元而已。
按照一般流程,應該是你服勤單位的人室或是管理人上簽給長官(先會 會計室),
說替代役要退伍了,想要按照規定發給 150 元誤餐費用,請長官同意,
會計室說OK,長官也說OK,你才可以去出納領錢,或是領來給你,你在收據上簽名
是一定要的。
要是會計室不同意,還是早早回家洗個澡,把身上一股阿兵哥味道洗掉吧。
※ 編輯: dentata 來自: 114.36.68.234 (09/22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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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2 10:4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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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9/23 09:48,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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