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太管處還要配合路協演下去嗎?

看板Road_Running作者 (艾德華)時間10年前 (2013/11/15 01:24), 編輯推噓17(1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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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下,今天內政部採購稽核檢舉小組洪先生有打來,我們聊了一下   (37 分鐘),我整理如下。   原先的 15,000 個已經公開招標採購完畢,他覺得採購法只管到這裡,   至於太管處出借有沒有問題,他覺得要找別的法條。(我後來問了朋友,   之前有鄉長濫發九二一物資被起訴,用的是刑法的公務侵佔、圖利罪等,   所以我又跑去投法務部廉政委員會了。)    至於那 4,000 個還沒還回來的要不要走採購法,我覺得要,洪先生似乎   不太認同,說會再跟公共工程委員會確認。我的想法是如果路協買了   4,000 個劣質的垃圾袋還回給太管處,太管處也收了,會違反採購法嗎?   我覺得會,因為送走的 4,000 個其實已經消滅,還回的是新的,應該視為 太管處委託路協製造 4,000 個新環保袋。不過總之工程會會有官方回應, 我們拭目以待。 今天其實洪先生有問我的訴求是什麼,我說這件事是場鬧劇。太管處就乾脆   出來說那 4,000 個環保袋既然已經委託路協送給全馬選手了,就送了,不要   路協還,畢竟要多發 4,000 個環保袋多累啊,而且本來就要送,現在說是借   反而要擔心一堆法。這樣一來,路協也不用浪費時間金錢去做已經發不完的   環保袋了,那些錢捐給慈善團體或退費給全馬選手不是更簡單。   我覺得說穿了,問題出在路協一直變來變去卻不願與跑者溝通,先想送環   保袋抵,後來又臨時加碼 20 萬捐款,再來又說那環保袋是借的會還,強調   沒佔太管處便宜,但這幾些步驟對跑者真的有意義嗎?   正因為鬧劇還在演,讓許多跑者 (好吧,也許只有我和少數人) 一直在當   刁民。 我向這些額外被拖下水的承辦人表示歉意 (之後再打來也會親口說),在此   也向版上被迫一直看鬧劇的人致歉。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35.200.104

11/15 01:37, , 1F
採購法管不到路協買什麼東西
11/15 01:37, 1F

11/15 01:38, , 2F
也可視為路協把太管處的東西用不見了,買4000個回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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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1:39, , 3F
要視為太管處"委託"路協製造,這太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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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1:43, , 4F
這就交給工程會去認定了,但以我辦過採購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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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就算很小可以不用採購法,都會選擇用,為了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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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1:44, , 6F
不過另一位朋友說的也有道理,現在路協還沒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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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1:46, , 7F
工程會也無從判定什麼,但一旦太管處收回袋子,就有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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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6:55, ,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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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7:15, , 9F
推你認真追到底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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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8:32, ,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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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9:35, , 11F
大推,小市民就是需要屌爆俠來維護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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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9:56, , 12F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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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1:04, , 13F
推!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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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1:34, , 14F
推認真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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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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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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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2:57, , 17F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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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9:11, , 18F
加油!希望真相被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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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21:22, , 19F
我也覺得這跟採購法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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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23:57, , 20F
佩服E大的精神,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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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02:11, , 21F
推你的精神, 不過訴求要清楚有力,不然恐成你口中的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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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7:14, , 22F
認真給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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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2:29, , 23F
推,不對就是不對,訢求就是要作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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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2:31, , 24F
這樣借來借去和一些用公款炒款,再還回去有什麼不同?
11/17 12:31, 24F

11/17 12:32, , 25F
更正:炒股或是其它拿公款圖利,不是說一定有,但是該怎麼
11/17 12:32, 25F

11/17 12:33, , 26F
用就該怎麼用,每個人都圖方便或...,就會一團亂。
11/17 12:33, 26F

11/18 16:42, , 27F
有回信了,再跳了一次針,說路協會在12月中歸還
11/18 16:42, 27F

11/18 16:43, , 28F
我沒看到回答1)為何可以出借2)怎樣督促路協,所以也回信了
11/18 16:43, 28F

11/18 16:43, , 29F
之後有消息再和大家分享
11/18 16:43, 29F

01/01 23:35, , 30F
採購法第2條好像有說只管到物品買賣,廠商做好給太管處驗收.
01/01 23:35, 30F

01/01 23:36, , 31F
太管處後來怎麼用,跟採購法無關吧?剩下就是兩造互借的依據了
01/01 23:36, 31F

01/01 23:36, , 32F
是有爭議,但不見得違法.....
01/01 23:36, 32F

12/06 04:59, 5年前 , 33F
這樣借來借去和一些用公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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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2, 5年前 , 34F
加油!希望真相被揭發! http://yaxiv.com
04/16 16:42, 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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