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搶救五都境內的縣道與鄉道
今天,公路邦有位邦民已經寫好陳情書了
並打算要在8/14的時候把陳情書送去交通部
由於文章很長,請大家有耐心把文章看完
以下這是公路邦邦友“永遠的獨行貓”所寫的陳情書內容:
五都改制,近在眉捷.依據現行公路法,直轄市內的縣、鄉道之去留將是個問題.
但無論是公路總局或是交通部,都不見因應措施,甚至想遷就目前公路法,草草解編
了事,殊不知此舉動,牽涉之連帶關係甚為廣泛.
以下列舉廢除直轄市內縣/鄉道後將造成之問題:
一、管理問題
五都改制後,除了台北市外,其他地區面積廣大、鄉村及城郊地區非常多.若災
害來臨(例如土石坍方、道路崩壞),若以冗長路名代表,不僅易生誤解,甚而難
以在簡短語句中表述清楚,拖延救災時間(若不幸有人車遇難,後果更是不堪設想)
.當主管機關公佈封閉路段時,也有相同的問題,對用路人來說,甚為不便.
二、財務問題
若廢除直轄市內縣/鄉道,被解編的路段勢必要編上新路名(很多鄉村公路皆
無路名),除安裝路名牌外,還須雇員拔除里程牌、塗銷指標中的公路編號等.對財
務來源困窘的新直轄市政府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三、用路人認知問題
許多駕駛人均習慣以公路編號作為往來鄉村地區及高/快速公路聯絡道路
之識別.若予以解編,改列市區道路.駕駛人除了得重新適應,亦得花更多時間
選擇路線和找路(因不能再使用公路地圖,必須使用各”區”街道圖).甚
不便民.且鄉村道路路線長且少民居,若以用路人方便考量,縣道鄉道功能仍需存在
。而在行政統一考量下,若要於直轄市內保留縣鄉道,則應一體適用(即台北市亦
應同步恢復縣鄉道編制).
如果要在變動最小(維持國、省、縣、鄉道)四級架構不變,然後保留直轄市
內之縣道、鄉道系統,其實並不難,只要修改公路法的部分條文(以下斜體加底線為
擬新增條文):
第2條
四、縣道:指聯絡直轄市與縣 (市)間、縣(市)與縣(市)間及縣 (市) 與重要鄉(
鎮、市)間之道路。
五、鄉道:指聯絡鄉 (鎮、市) 、區及鄉 (鎮、市)、區 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
路。
事實上鄉道的定義反而比縣道容易解套,因為直轄市同樣有里的編制,而且未來新四都
除台南市外都具體存在原住民部落。
第4條
二、縣道、鄉道,由直轄市或縣 (市) 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公告。
第11條
縣道、鄉道之修建工程,由直轄市、縣 (市) 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其屬縣道者,除經
過直轄市行政區域外,得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第12條
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左:
二、縣道: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負擔。但縣 (市) 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政
府申請補助。
三、鄉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擔。
第26條
縣道、鄉道之養護,由直轄市、縣 (市) 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其屬縣道者,除經過直
轄市行政區域外,得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目前,台灣之直轄市(北市、高市)領域均為高度都市化區域,因此不太需要
公路編號式的管理;未來五都改制,綜觀台北市以外的四都,廣大領域內都市化程度
並非平均分配,僅佔一部分(甚至沒過半),城鄉差距明顯,鄉村區域之發展情況與
其他縣份無異.在此前提下,上述公路法條文就明顯不適用了.故希冀藉此陳情書,促
貴部盡速擬定修改上述條文,送交行政院院會,以使直轄市境內之縣/鄉道合法化;
並遏止新直轄市政府大規模廢除境內之縣/鄉道,以維護用路人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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