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波利近幾天騙人收購商店
※ 引述《a20003030 (XD)》之銘言:
: 波利這一兩天
: 看到有人以很高的價格收購一些不值錢的東西
: 怕有新手被騙上來提醒一下
: 注意看那個人的收購上限 會比他收的金額少一點
: 也就是當你以為要賺一筆的時候
: 會發現根本無法賣他 因為他錢不夠
: 雖然是很低劣的騙術也不曉得這(些)人在想什麼
: 不過怕新手一時開心被騙
: 還是覺得提醒一下
: http://imgur.com/Lrc9yPg

: 至於近有沒有賣此商品的其他露天就不說了(X
剛好小弟是法律系畢業的 賣弄一點粗淺的法律常識
何謂詐欺?
詐欺在刑法第339條就明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當然 如果看法條就可以把所有態樣都涵括進去
那司法官跟律師應該人人都可以考
詐欺的客觀構成要件如下,而且這是特殊構成要件,也就是要按照這個順序:
1.行為人施用詐術
所謂施用詐術,是指傳遞和事實不符的訊息,包括"虛構"、"扭曲"、"掩蓋"事實
所以說我故意開一個收購攤 用遠高於市價的價錢收購,但是實際上把收購金額設定
小於收購單價,這樣使他人以為這攤是可以收購的,然而事實上不能,
這算不算施用詐術? 當然算!
另外施用詐術不一定要說話、行為,施用詐術同時包括積極的做為,和消極的不做為
,後者例如當中古車商賣車時, 或者房屋仲介賣房子時,明明知道該車是事故車,
或者該屋為凶宅,但是默不吭聲不告知買家,這也算是施用詐術,換言之,連不作為
都能構成要件。就不要強詞奪理說什麼被動地開設商店不算詐欺了。
2.被害人需陷於錯誤
"因為"行為人的施用詐術,而使被害人產生誤信,兩者間要有因果關係。
就這個案例來看,開露天收購,跟露天賣攤,製造一個看起來有利可圖的狀態,
實際上被害人當然無法從中獲利,這當然是行為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被害人因此錯誤處分其財產,並造成損失
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損失
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這很明顯了,我花了錢去露天買你要收購的東西,但是收購攤卻因為收購金額原因
不收,最後誰獲利?當然是開商店的奸商,誰受損失? 當然是買家
這個不用法律人也看得懂。
另外主觀構成要件就是行為人有詐欺故意,講白話點就是開露天商店那個人不是
不小心打錯收購金額的,當然實務上行為人的主觀心態無法證明,但是可以從
一般社會通念跟經驗法則來推知
(你會開一個露天商店,賣某A物品,然後開露天收購,收購你本來就已經有的東西?
然後又不小心打錯收購金額,這在一般情況有可能發生嗎? 這當然可以推定行為人
是故意的)
其實以上這些都是廢話,基本上這種奸商算不算詐欺,有基本邏輯跟智商的人一看就知道
,之所以會拿這些法律上的構成要件來套,是因為法律可以想成是一部機器,
構成要件是他的標準,希望在社會上千奇百怪的所有態樣,丟進這個機器中都能得到
相近的答案,就這個案例來看顯然是構成詐欺了
如果還能在那邊喊說無奸不商,甚至不偷不搶不算騙的朋友,我想不是思考邏輯有問題
就是自己幹多了這種缺德事,催眠自己說這行為沒錯,騙的最高境界果然就是連自己都騙
,兩者到底是哪個只有自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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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03.1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O/M.1480049431.A.0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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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比如說草莓好了 波利市價大概一萬z收 而產地可能有人收5000~7000不等
如果今天我跟新手收50z 他有財產損失嗎?
沒有吧 他還是拿到了50z
比起我們討論的收購商店
我花2000w去下面買了曼陀蘿花盆 但是要拿來上面的收購商店給他收的時候行不通
我當然就有2000w的損失
像這種跟新手低收50z 最多就是資訊不對等
詐欺有懲罰資訊不對等嗎?
沒有 但是證交法有 那又是另外一個故事了 就不要越扯越遠了(  ̄ c ̄)y▂ξ
※ 編輯: ccc101419 (1.200.203.132), 11/25/2016 1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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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誤會 我沒罵人喔 連某c這種開頭都沒打 k大想幹嘛?XD
其實a一下p大的舊文章 他應該也有基本的法律概念
可能是腦裡有些固定的看法難改吧 我也不想筆戰
只是就自己所學說說看這件事情的看法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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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p大有沒有看過工程或者專利的契約書?
厚厚一疊幾百上千頁
就像是遊戲開始前叫你按下我同意的遊戲公司契約內容
有人真的會去看完鑽研嗎?
為什麼簽訂契約還是建議給律師或者法律顧問看過?
契約裡面寫得清清楚楚的白紙黑字
仍然可能賦予一方特重的義務 或者減輕他方的責任
會產生明顯不公平的情況 甚至造成一方的損失
民法上 那個不公平的契約有沒有效 還是有阿!
民法最主要的精神就是契約自由
(不過消保法跟實務見解都有對這種定型化契約做出約束
例如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10號
所謂定型化契約應受衡平原則限制,係指締約之一方之契約條款已預先擬
定,他方僅能依該條款訂立契約,否則,即受不締約之不利益,始應適用
衡平原則之法理,以排除不公平之「單方利益條款」,避免居於經濟弱勢
之一方無締約之可能,而忍受不締約之不利益,是縱他方接受該條款而締
約,亦應認違反衡平原則而無效,俾符平等互惠原則。
簡單來說 就算你遊戲開始前按了我同意
那個契約也非對於玩家有絕對的拘束力 因為根本不對等
我不按同意就不能玩 按了就全部你說了算
什麼本公司保有隨時修改道具的權利啦 保有更改活動內容的權利啦
就看你想不想為了你的帳號道具跟有法律顧問團隊的遊戲公司打官司而已)
但是如果吃虧的那方要告佔便宜的那方詐欺
特別是利用雙方資訊經驗不對等而生的詐欺行為
會因為民法上契約都寫在那邊 刑法上就不成立詐欺嗎?
那是兩回事 我想跟你講的就是這個
刑法上的詐欺從來都沒說非得要有契約不可的
你看要件就知道 有哪個地方提到契約嗎?
※ 編輯: ccc101419 (1.200.203.132), 11/25/2016 13: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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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大冷靜 不要為了一個無意義的討論串被水桶甚至吃官司
不管搞不告得成跑警局做筆錄都很麻煩
※ 編輯: ccc101419 (1.200.203.132), 11/25/2016 15: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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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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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大 詐欺是刑法
商事法包括公司海商保險票據證交等法
請問您這個案例有要用到這些法嗎?
※ 編輯: ccc101419 (180.217.166.32), 11/25/2016 16: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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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我商事法有念過但是沒念通 可能要請Z大來涵攝了
※ 編輯: ccc101419 (180.217.166.32), 11/25/2016 16: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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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構成的空間
要看其他事實認定
所以我說 法律是一部機器 構成要件是他的標準
設定是希望所有社會上千奇百怪的案例丟進去都能得到相近的答案
但是各個案例間都會有不同的狀況要做不同的認定
加上各人心證程度不同
就算是同期結訓的法官 受過一樣的司法訓練 面對一樣的案子
也有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決 這就是為什麼要有審級制囉
至於我舉的例子 我並不覺得很奇怪啊
你在超市看到的即期品出清是前者
還是我說會被告的後者呢?
而我所謂千奇百怪的案例
就像你下面回文那篇說的一樣
怎麼去證明收購跟賣是同一人? 假如不同人或者不同IP呢?
或者是被買走了才導致設定的收購金額不足呢?
這些都是實務才會碰到的問題
真正的案子更比這個複雜千萬倍
我無意就一個不可能提告的案例鑽牛角尖推演到各種狀況的極致
除非有錢拿
不過如果s大有興趣做一下法律實務上的講解 我倒是洗耳恭聽
※ 編輯: ccc101419 (180.217.166.32), 11/25/2016 16: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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