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商調不成可提復審、行政訴訟
※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如果改成有商調請求權, 機關不得拒絕
: 一些很機掰的機關or主管會很慘喔
: 政治學上, 用腳投票的效應很快會出現
: 很快會垮台,...
: 以前考試院是佔在機關業務穩定的立場,
: 申訴全輸,...
: 以後考試院可能要換個腦袋,
: 如果一個機關或部門, 一年內走掉五成以上,
: 等於是變相對主管的考核, 那個主管可能要拔掉
: (牠們人事行政政策, 可能要有這個配套--- 不
: 適任,大家烙跑的主管, 該拔還是要拔 )
: ps: 如果是政治任命的機關, 可能要發文給上一級
: 要他檢討適任性 (怎麼會一年內跑光光)?
: ps: 結論: 我不知道邱大立委有沒有在板上看,
: 如果有的話, 要努力推,... 某個方面來講, 對吏治清明也有幫助
: 如果某個關, 一年內跑光光,
: 或特定族群(剛考上的, 菜的)跑光光,
: 可以合理懷疑, 機關有政風事件(不想一起收黑錢的, 全部都會跑)
應該要修法明文公務人員有商調請求權
原機關原則上只能同意
例外在人員缺額達某個百分比以上時,才得以「業務需要」而拒絕,
並且用「業務需要」拒絕商調時,該員當年度除受刑事或(法院)懲戒以外,考績應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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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增訂公務人員有商調請求權,要搭配調任日期訂於一定期間以內(例如一個月內),因為
1參考現行法辭職,原則不得拒絕,若30日內未准駁,視為准辭。(保障法12-1)
原則上一個月夠原機關安排業務交接。
2考量開缺用人機關需求,若要等個半年一年,不符效益。
※ 編輯: ntnusleep (101.137.223.110 臺灣), 02/19/2023 17:15:29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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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