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商調不成可提復審、行政訴訟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蟲蟲蟲)時間1年前 (2023/02/17 17:50), 1年前編輯推噓10(1009)
留言19則, 13人參與, 1年前最新討論串4/4 (看更多)
※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如果改成有商調請求權, 機關不得拒絕 : 一些很機掰的機關or主管會很慘喔 : 政治學上, 用腳投票的效應很快會出現 : 很快會垮台,... : 以前考試院是佔在機關業務穩定的立場, : 申訴全輸,... : 以後考試院可能要換個腦袋, : 如果一個機關或部門, 一年內走掉五成以上, : 等於是變相對主管的考核, 那個主管可能要拔掉 : (牠們人事行政政策, 可能要有這個配套--- 不 : 適任,大家烙跑的主管, 該拔還是要拔 ) : ps: 如果是政治任命的機關, 可能要發文給上一級 : 要他檢討適任性 (怎麼會一年內跑光光)? : ps: 結論: 我不知道邱大立委有沒有在板上看, : 如果有的話, 要努力推,... 某個方面來講, 對吏治清明也有幫助 : 如果某個關, 一年內跑光光, : 或特定族群(剛考上的, 菜的)跑光光, : 可以合理懷疑, 機關有政風事件(不想一起收黑錢的, 全部都會跑) 應該要修法明文公務人員有商調請求權 原機關原則上只能同意 例外在人員缺額達某個百分比以上時,才得以「業務需要」而拒絕, 並且用「業務需要」拒絕商調時,該員當年度除受刑事或(法院)懲戒以外,考績應為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38.6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76627418.A.72B.html

02/17 18:21, 1年前 , 1F
準駁都算行政處份可以訴願 在行政訴訟
02/17 18:21, 1F

02/17 18:23, 1年前 , 2F
就算程序上可以救濟,問題是勝訴的實質要件?
02/17 18:23, 2F

02/17 18:24, 1年前 , 3F
如果認為原機關有權一律以「業務需要」拒絕
02/17 18:24, 3F

02/17 18:25, 1年前 , 4F
那救濟的結果可能沒有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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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9:11, 1年前 , 5F
只能靠擺爛救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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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9:42, 1年前 , 6F
不是不放,半年一年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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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19:58, 1年前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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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1:26, 1年前 , 8F
建議把精力花在比較實際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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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7 23:17, 1年前 , 9F
之前要調 學校不放人 找人打通電話給校長 馬上ok 明
02/17 23:17, 9F

02/17 23:17, 1年前 , 10F
明馬上外補也一堆人要來 卡我幹嘛
02/17 23:17, 10F

02/17 23:32, 1年前 , 11F
拒絕商調者,立即晉本俸一級,已達年功俸者,晉年功俸一
02/17 23:32, 11F

02/17 23:32, 1年前 ,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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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00:01, 1年前 , 13F
這個提案有創意,只是薦七被拒絕個十次不就到頂了...
02/18 00:01, 13F

02/18 02:59, 1年前 , 14F
不給商調意味長官沒你不行,給甲應該的
02/18 02:59, 14F

02/18 06:08, 1年前 , 15F
到頂就比照考績,給予一個月薪資補償XD
02/18 06:08, 15F

02/18 07:35, 1年前 , 16F
今年就遇到想商調的同仁,被長官壓到9個月後才放……
02/18 07:35, 16F

02/18 08:49, 1年前 , 17F
去期待別人拯救自己不切實際 要商調有方法的
02/18 08:49, 17F

02/18 08:50, 1年前 , 18F
你就讓原單位覺得你很難用他就會放你走了
02/18 08:50, 18F

02/18 10:06, 1年前 , 19F
某部經常性卡商調陞一年半年,沒不准
02/18 10:06, 19F
若增訂公務人員有商調請求權,要搭配調任日期訂於一定期間以內(例如一個月內),因為 1參考現行法辭職,原則不得拒絕,若30日內未准駁,視為准辭。(保障法12-1) 原則上一個月夠原機關安排業務交接。 2考量開缺用人機關需求,若要等個半年一年,不符效益。 ※ 編輯: ntnusleep (101.137.223.110 臺灣), 02/19/2023 17: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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