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灣是主計治國?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時間6年前 (2017/10/09 12:36), 6年前編輯推噓3(304)
留言7則, 5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3/24 (看更多)
※ 引述《soypeen (阿大)》之銘言: : ※ 引述《centify ()》之銘言: : : 原文推文對於無法取得憑證用支出證明單來核銷的討論實在太有趣了 : : 主計人員紛紛跳出來設想店家逃漏稅、主管貪汙的種種「疑點」 : : 然後就想出一個權宜方案--開領據叫老闆寫 : 這不叫權宜阿 : 今天他沒有做營業登記,本來就是自然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寫領據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你自己沒發現這就是一個很大的原則矛盾嗎 如果 支出證明單因為店家逃漏稅的關係被你認定是不合法憑證 那領據如何能合法 他不是一樣沒做營業登記? 很諷刺的是 你用來反對支出證明單的理由 其實也反對了使用領據 如果說像你所說 把對方視為自然人 所以他繳不繳稅的問題是稅務機關的事 那今天他開不開收據不也是稅務機關的事? :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你去看,關於收據的審核,如果該店家屬於發票開立店家,但是實際上卻開了一張收據給你承辦拿來報帳,我們主計發現了是要退件的喔。 : 收據是不是合法憑證?是阿,但為啥規定我們主計要退?因為你是開立發票店家。這個規定告訴你啥,我們主計不管你是不是月銷售達20萬沒去申請成為發票開立店家,但是你該開發票卻開立收據逃漏稅是主計的責任。回歸本案,開立發票店家開立收據主計都要退了,你用一個老闆要逃漏稅為由,不取得領據只開立支出證明單要主計給過,主計能同意嗎? : 你底下引用的會計法第102條第二項 這本手冊我很熟 我剛剛也看過了一遍 裡面根本沒有適用於此的規定 還是你可以確實指出他規定在哪裡 這樣比較好討論 我先假設你說的是根據198頁審核收據注意事項的備註 「依規定應開立發票者應提出統一發票,無需開立發票者方得提出收據」 應該開統一發票不開開收據 跟 不開收據使用支出證明單 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狀況 你只用了一個逃漏稅概念就把它混唯一談 : : 今天首長要用支出證明單 就是遇到這樣的狀況 : : 你沒有證據 就憑你的想像 憑什麼擋? : 你底下引述的會計法102條第二項。 就像Bota那篇文有說過的問題 我覺得你完全搞混了整件事的先後順序 支出證明單書名理由 具備該有的要件 就是合法憑證 不會因為今天老闆不給收據的背後的原因是什麼 就變得不合法 回到你自己提的例子 能開統一發票的店家開了收據 所以那張收據不合法 沒錯 但支出證明單就只是無法取得憑證時的另一個核銷方式 它裡面只呈現了一個事實 就是無法取得憑證 回到我第一篇問的問題 有人授權你去審核支出證明單中"無法取得原始憑證的原因"嗎? : 那工程案核銷你也拿張發票來就好了阿。發票也就那一張而已阿。 你拿這個例子來講 只是突顯你的邏輯錯亂 工程核銷除了發票之外還需要什麼?驗收紀錄、分期付款表、結算驗收證明書 這些需要的書表不都是清清楚楚規定出來了 而支出證明單的佐證資料是什麼?規定在哪裡? 今天我的訴求是主計人員的要求跟意見要有所本 工程核銷需要什麼早就有法令依據了 支出證明單的規定就是那麼1張 他要怎麼支持你去要求支出證明單也要有佐證資料? : 我好怕怕,收據也是合法憑證阿。那為啥一個開立發票的店家只開立收據我們也要退?失職還越權,好怕怕喔。 因為你有規定支持你做這件事 而且你沒有規定支持你退支出證明單 看出問題了嗎 主計人員自行解讀規定 隨意類推適用 就是亂源 : 這個故事是我的主管告訴我的.... : 曾經,一個當過民代的,好像有點黑道背景,兒子喜歡把人埋去當消波塊的大佬。跑去喝了花酒。 : 然後喝完花酒後,自然花酒的單據是不能報帳的。所以後來主計收到了一張幾萬元吃水餃的收據。 : 接著,核銷就過了!後來人家查帳,發現了這張幾萬元的水餃收據,人家就問了阿..."你們那天是有辦活動嗎?沒有?那怎麼吃掉了幾萬塊的水餃?" : 接著案子就爆了,最後,主計就被懲處了。其實看到你上面的留言,對照這個故事,其實我覺得很諷刺。 喔 好警世的故事 但我今天是要問你 你依據什麼去做實質審查 我需要你回答我法條跟規定 不是要聽你說一個不知道哪裡來的故事 然後得到結論"看吧 不實質審查我們還是會被懲處" 這不是一個"依法行政"的溝通方式 : : 錯了 主計人員要做的事就是依照規定去審核憑證上的要件 : : "為事項的真實性做合理的確信"這是規定在哪裡的工作項目? : 我還真找不出明文規定給你。 : 所以一張幾萬元的水餃收據丟給你,收據要件都具備,沒有任何其他憑證。你身為主計會讓他過了? 唉 一萬元以上的水餃購買 在貴機關不用經過請購嗎 他請購時不會書名需要買這麼多水餃理由嗎 如果請購項目跟憑證不符 你當然有可以不蓋章 如果請購項目跟憑證相符 那代表從頭到尾就是他自己捏造 她說謊自己承擔 你講這個故事沒頭沒尾的就說主計被懲處 假設他是第一種情況 主計沒看出請購項目跟憑證不符 難道不該懲處嗎 : 喔,這個你要分清楚。 : 假定一個社福津貼補助的案子,這個人是不是窮到那種程度,或殘到那種程度。當然是你業務單位本權責任定。 : 但這個人要申請補助,我要不要看到申請書?要不要看到領據?要不要看到業務單位核定的章等?要阿。 : 其實你回頭看你列出來的會計法102條,尤其是第二項,再想想水餃案。大概就能理解我在講的對事件真實性做合理確性的意思了。 我不能 會計法第102條第二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到底怎麼應用到水餃的例子 : : → ezmantalk: 這樣不是很不相當嗎? 領據不也是隨便刻個章就可以蓋 10/08 16:06 : 既然提到了,順帶回應一下。 : 兩者目的跟證據力還是有差的。個人開立領據代表這個人有領到錢,他實際上沒領到,會不會來跟你哭跟你嗆?會阿,所以我們只怕錢實際上沒給他。根本不怕他實際上沒領到錢卻開了一堆領據說我有領到。 : 但支出證明單剛好相反,因為我們怕實際上沒有支出,卻虛列支出。所以非不得已,沒人會想見到支出證明單。所以我們會怕實際沒有支出,但卻開立一堆支出證明單來說有支出。 「兩者的證據力還是有差的」 在我看來 作業手冊就是規定兩者都能核銷 它的作用就是一樣的 所謂的證據力云云在規定中沒有這樣的說法 而我們最不需要的就是又一項主計人員沒有法令依據的意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88.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07523793.A.981.html ※ 編輯: centify (1.34.88.97), 10/09/2017 13:05:32

10/09 13:18, 6年前 , 1F
領據我們這邊都會透過出納作登記~支出證明就不知了
10/09 13:18, 1F

10/09 13:39, 6年前 , 2F
但自然人跟店家的課稅依據還是不一樣吧
10/09 13:39, 2F

10/09 13:58, 6年前 , 3F
領據會報個人所得
10/09 13:58, 3F

10/09 14:53, 6年前 , 4F
如果店家開領據沒營業登記應該要幫他列一時貿易所得貼印花,
10/09 14:53, 4F

10/09 14:53, 6年前 , 5F
支出證明則應該是都不用
10/09 14:53, 5F

10/11 00:08, 6年前 , 6F
就說店家不願意開阿,顧左右而言他,還一時貿易所得
10/11 00:08, 6F

10/11 00:09, 6年前 , 7F
出一張嘴,要列甚麼也是出納的事,不干你主計的事OK?
10/11 00:09,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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