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這樣處理會出事嗎???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incognita)時間10年前 (2015/04/18 21:32),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5 (看更多)
我想請教一下 若是如原PO所述的九萬多元的採購 應該是不需要公開招標的吧 單位首長批示就可以啦 如此的話 不是就補個請購程序就好了嗎?? ※ 引述《AHELF (工作 QQ)》之銘言: : ※ 引述《markingpen (...)》之銘言: : : 謝謝! : : 採購程序出錯, : : 採購法規如(第50條)及相關爭議處理先例應該都可參考。 : : 只要能說出個理由, : : 應該都可以找到機關想要的依 : 據(撤決、不撤決、解約、不解約) : : 做為日後處理的方式 : : 如果是 完全沒有採購程序 呢?(不考慮緊急採購的案例) : : 在最早原po所提老大老二該案的小額採購案例, : : 鑑於其逕洽程序的便宜性 : : 在解釋上,是有事後補程序的空間, : : 但 若是在非小額採購的情況下 : : 縱使是採限制性+議價 : : 有無可能找到「補正」的解釋空間存在? : : 如: : : 首長或首長採權之人口頭提出需求之後,廠商完成履約 : : 這中間的過程是一片空白 : : 鑑於提出需求人有決定權應該不會否定該項採購 : : 有認為補正程序就好, : : 問題是補程序該怎麼補? : : 即使是限制性+議價,招標事前作業的訪價、訂底價該如何進行? : : 曾聽說補正程序很正常 : : 在緊急採購上很正常是沒錯 : : 但在一般性質的採購上,補正程序也是很正常的嗎? : : 又 如果不補這道採購程序 : : 廠商履約款項該如何核銷? : : 首長或其授權之人自己付當然也是個選擇, : : 只是若不願付,或採購目的仍是基於公益或是為公用 : : 機關承認錯誤,認違反採購法第3條,法效類推適用第50條第1項7款及第2項但書? : : 有可能這麼處理嗎? : : 誠心請問各位版友的看法 或是實際經驗 : 公告金額以上,應該也沒首長這樣搞 : 因為採購算是common sence 能當到主管以上,就算沒辦過採購也看過 : 小額時也許沒注意,金額大點通常都會想起來的 : 但就算發生了,也有某些方式可以處理,如解釋到符合特支費使用規定 : 改以首長特支費支用,或找其他經費或規定 : 基本上還沒看過首長完全忘了採購程序這種案例。 : 最常見的還是採購程序有瑕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97.1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29363941.A.D4D.html
文章代碼(AID): #1LCbpbrD (PublicServa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LCbpbrD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