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教權理的規定(職務跨官等)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maniaque)時間11年前 (2013/03/27 22: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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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i3qi3 (勤儉持家)》之銘言: : 公務人員任用法九條三項規定: :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 : 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 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 但我對於施行細則第十條的規定有些疑問: :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 : 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 指擬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 : 而具有該職等同一官等中低一或低二職等任用資格者,始得權理。 : 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 : 最後一句所謂「職務跨列二個官等,不得權理」的意思,我不太確定。 : 譬如說像我是委四,就不能權理「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的職務, ^^就是這個. 所以你四佔的是五職等權理,不是權理賤六. 會有這樣的編法,聽說這是很久以前, 為了讓技士/課員能夠有足夠的人來佔而做的修正.... : 因為職務官等跨委任及薦任。 : 請問這樣的理解正確嗎? : 謝謝各位~ 真正 跨官等 的職缺,現在泰半只存在 簡任那邊. 在人行局事求人偶爾就會看到 P09-P10 的主管或副主管徵才訊息. 那種職缺,就不能靠賤八去權,要嘛就是賤八再加上2甲or 1 甲二乙, 取得P09 任用資格後,就可以去佔 P09-P10 缺,然後躺著優先受簡任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4.166.111
文章代碼(AID): #1HKmNkRv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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