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教權理的規定(職務跨官等)
※ 引述《qi3qi3 (勤儉持家)》之銘言:
: 公務人員任用法九條三項規定:
: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
: 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 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 但我對於施行細則第十條的規定有些疑問:
: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
: 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 指擬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
: 而具有該職等同一官等中低一或低二職等任用資格者,始得權理。
: 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
: 最後一句所謂「職務跨列二個官等,不得權理」的意思,我不太確定。
: 譬如說像我是委四,就不能權理「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的職務,
^^就是這個.
所以你四佔的是五職等權理,不是權理賤六.
會有這樣的編法,聽說這是很久以前,
為了讓技士/課員能夠有足夠的人來佔而做的修正....
: 因為職務官等跨委任及薦任。
: 請問這樣的理解正確嗎?
: 謝謝各位~
真正 跨官等 的職缺,現在泰半只存在 簡任那邊.
在人行局事求人偶爾就會看到 P09-P10 的主管或副主管徵才訊息.
那種職缺,就不能靠賤八去權,要嘛就是賤八再加上2甲or 1 甲二乙,
取得P09 任用資格後,就可以去佔 P09-P10 缺,然後躺著優先受簡任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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