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教權理的規定(職務跨官等)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勤儉持家)時間11年前 (2013/03/27 14:58), 編輯推噓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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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九條三項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 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但我對於施行細則第十條的規定有些疑問: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 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指擬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 而具有該職等同一官等中低一或低二職等任用資格者,始得權理。 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 最後一句所謂「職務跨列二個官等,不得權理」的意思,我不太確定。 譬如說像我是委四,就不能權理「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的職務, 因為職務官等跨委任及薦任。 請問這樣的理解正確嗎?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7.22.35

03/27 15:22, , 1F
我委三時就權理過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的
03/27 15:22, 1F

03/27 15:23, , 2F
課員缺 銓敘部也銓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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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5:28, , 3F
我的印象中兩個官等之間的連接詞如果是「或」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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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15:30, , 4F
理,連接詞如果是「至」就不可權理,之前開法案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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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時,銓敘部科長是這樣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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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21:11, , 6F
5或6-7代表該職位得列委任或者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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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21:12, , 7F
你舉的例子應該是能夠權理
03/27 21:12, 7F
文章代碼(AID): #1HKfYplC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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