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驗收
※ 引述《whiteD (悠閒自在...)》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有關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驗收
: 時間: Sat Mar 16 14:29:36 2013
:
: : 題外話:
: : 比較有瑕疵的部分,共應契約原則上是10萬元以下。
: : 買到40萬,應採公開取得或公開招標方式,至少也找共應廠商2-3家來比個價。
: : : 最後請問各位版友在付款時是否需要再簽准予付款簽,
: : : 本機關的慣例是除非有扣款問題,否則以發票黏貼憑證檢附相關文件即可核銷。
: : : 但新任會計要求本案付款時應再有付款簽,請問是否必要?
: : : 以上,請有經驗的版友麻煩不吝分享喔,謝謝。
: 不好意思,請教一下
: 我並沒無上過採購班,只是業務上依舊有相當多採購的項目
: 金額從幾萬到幾百萬不等
: 可是機關會計人員的說法,每人都不同
: 讓人無所適從,所以想請教一下。
: 所謂共同供應契約,應該是台銀已經辦理過招標
: 所以無論是10萬塊以上或以下,直接採購應該都適用吧?
: 因為我目前的作法是
: 1.10萬塊以下:共契沒有之商品就直接招商採購;若共契有,但有比共契便宜
: 的就敘明理由向非共契廠商購買,若是共契較為便宜,當然就
: 逕向共契下單。
: 2.10萬塊以上:看會計心情,通常是10萬塊出頭的,就直接共契下單,但不需
: 找兩家以上來比較優惠;若金額大的,就公開招標。
:
: 我比較有疑問的是,大大說共契原則是10萬塊以下,但我的作法卻是10萬塊以
: 下,是找最便宜的買,不一定要找共契廠商。
: 然後大大又提到10萬塊以上找共契,必須找兩家以上來比價(應該是比優惠吧)
: 可是,我目前做法卻沒有這樣,因為我個人是認為,共契是台銀已經辦理過招
: 標,直接購買應該沒有問題。
:
: 因為我沒有上過任何採購課程,也非會計人員,所以如果問題很蠢,煩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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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36.230.62.171
: 推 ginus:共契額外項採購不得逾十萬元 若是共契品項 破百萬也是共契下 03/16 14:56
: → ginus:訂 需留意不同品項的大量採購議價門檻不同 若逾該品項契約大 03/16 14:57
: → ginus:量採購門檻 就要依共契契約與立約商另議優惠條件 03/16 14:58
: → ginus:例如102年度冷氣的大量採購為300萬元 就逾300萬就要另議優惠 03/16 14:59
: G大的意思是,共契每個品項都有列大量採購門檻,超過這個門檻的話,才需要尋2家以上
: 來另議優惠條件,這樣解讀對嗎?
: ※ 編輯: whiteD 來自: 36.230.62.171 (03/16 15:00)
: → ginus:前半段是沒錯 後半段共契契約是沒說要找2家 只說要另議優惠 03/16 15:03
: 所以並無明文規定要尋2家以上,只要跟該廠商談條件即符合規定,這樣瞭解!!
: ※ 編輯: whiteD 來自: 36.230.62.171 (03/16 15:05)
: → ginus:而我的做作是直接發文給常合作廠商約5家 然後請鈞長訂底價 03/16 15:04
: → ginus:有來投報價單又低於底價的就是我的下訂廠商 03/16 15:04
: G大可以說清楚一點嗎?共契應該不能議價吧!這做法跟像招標,但又非公開招標,
: 不太了解....
立約商是可以議價的
只要你量夠大 立約商就肯跟你議
而且若達大量採購門檻
就一定得議
我的作法是只有比價階段像是招標
因為我們家主計說議價不是我們總務單位私下自己議
一定要公開
所以我就把它弄得有點正式
: ※ 編輯: whiteD 來自: 36.230.62.171 (03/16 15:07)
: → ginus:反正我們家主計對我的作法沒意見 我就都這樣弄了 採購案太多 03/16 15:05
: → ginus:不可能每破十萬就比價 議價 案件少倒是可以試試 03/16 15:06
我把共契條文列給你參考唄
如下:
(二)機關大量訂購之優惠條件:
1.單一機關一次訂購碎紙機總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適用機關應與立約商另行議定價格折
扣或其他優惠條件(包括議定交貨日期、批次交貨地點等);前述議定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
條件並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0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900415800號令頒布之「機
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辦理。如前述訂購總金額有廠商申請降低
者,亦應適用前述「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之規定。
單一機關一次訂購碎紙機總金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不適用上述規定。
2.若採電子訂購,訂購機關應將議妥之單價及交貨日期分別鍵入該系統相關欄位,若係採
傳真訂購,則得將議妥之內容書明於傳真訂單,或逕註記已依契約規定另議優惠條件。
(三)依據97年4月16日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
第40次會議紀錄結論二,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小額之採購使用,96年度查
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多,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案需
求,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權責,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無法由機關利用本契約執
行請購及下訂(電子採購系統及人工傳真訂購方式均不得利用)。即本案不接受單筆金額
達查核金額以上之訂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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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102.122
推
03/17 11:11, , 1F
03/17 11:1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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