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基礎訓不具公差性質?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帥氣小比)時間11年前 (2012/11/28 23:30), 編輯推噓1(1027)
留言28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6 (看更多)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 引述《PiPiHung (帥氣小比)》之銘言: : : 其實你們會計沒有說錯,但也不完全對。 : : 而且有點打擊錯誤的感覺。 : :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以下簡稱報支要點)規定: : : 「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 : ^^^^ : : 所謂公差,通常要求符合兩個要件, : ^^^^ : 不覺得這兩個詞,不同嘛???? 因公奉派出差 = 公差 哪裡不同? : : 第一是因公奉派,第二是執行公務。 : 這叫 "出差" : 出差一般會衍生出的幾個費用... : 1.交通費 : 2.膳費 : 3.雜費 : 通常直接將 2+3 稱之為 【膳雜費】 : 公假 規定在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 : 而要核給交通費跟膳費,在於【是否具有公差性質】 : 這個公差,指的是 【機關指派】 : 跟出差相比, 但少了 【執行公務】,這個第二要件 : 所以公差性質的公假,僅能支膳費,而無雜費. : 雜費的給予理由,主要是針對【執行公務】可能衍生出的一些費用 : 既然公差性質的公假,不存在執行公務,所以不支給雜費. 您公差不須執行公務要件的解釋, 和考試院銓敘部函釋衝突,請問您的依據是? 順帶想請教,您”出差“請的是什麼假? 不是公差性質的公假嗎? 考試院(46)台試秘二字第0八四二號函釋規定: 「公差與公假,有顯著之區別,前者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適用差旅費報支之規定者,後者為請假規則第三條(按現為第四條) 所明定。」 銓敘部81.6.1.(81)台華法一字第0七一五一0七號函解釋: 「公差係公務人員奉長官之指派,離開辦公處所執行與本職有關之公務。 因此公差為處於執行職務狀態,僅其執職務之地點須離開其固定之辦 公場所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22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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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只能問一個問題,您認為保訓會講【酌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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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機關不以公差登記的公假,給予費用核銷,是否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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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法令依據的費用給付,會計輕則記過,重則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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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擺平此一點吧.........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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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又不能保給錢的會計不被抓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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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已經講只要機關以具公差性質的公假登記,就可以給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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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要堅持,那全台灣沒有一萬也有五千個會計主計要抓去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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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23:44, , 8F
不是有「各機關派員參加訓練講習費用報支規定」了嗎?
11/28 23:44,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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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來就不限於只有公差才能給錢呀?一般公假有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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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先去翻翻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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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行政院主計處95.10.18處忠字第095000609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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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也可以“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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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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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麻煩看一下好不好.....您覺得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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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強制力,抵得過 忠字第0950006096號函 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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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參照酌給,一個是未具公(出)差性質仍不得支領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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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23:50, , 17F
讓您來教教大家,會計會怎樣看待這兩樣截然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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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上面敝人文章,機關用具公差性質的公假登記,就有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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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的法源依據,您還堅持不是?? ok 呀,您當年有無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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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23:52, , 20F
您完全誤會主計處函釋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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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自首吧,順道把當年給錢的會計一併告發貪瀆,慢走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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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23:53, , 22F
不過如此不客氣的語氣很難讓人繼續和你討論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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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23:53, , 23F
您若還要爭,那麻煩再看一下這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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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23:53, , 24F
銓敘部99.2.9部法二字第0993151389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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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23:54, , 25F
我也不想花時間解釋了,你高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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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23:54, , 26F
銓敘部已經把運作方式寫在這個解釋函了,不用?那是您的事
11/28 23:54, 26F

11/28 23:55, , 27F
雖然說銓敘部最後還是把球丟還給兩邊就是了.....
11/28 23:55, 27F

11/29 19:24, , 28F
你是離職 又不是商調 又不是黑道 還不準脫離的
11/29 19:24,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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