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採購法簡單問題一問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時間11年前 (2012/07/22 21: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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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ein (千總)》之銘言: : ※ 引述《phoochen (美美)》之銘言: : : 個人拙見,有誤請高手指正 : : 根據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 :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 : 所以本案適用採購法,且補助單位須監督,所以一切比照自己機關在辦標案時 : : 該做什麼就做什麼。 : 前題已說明 產銷班非屬法人及團體 : 論其性質,比較像是個人至農民團體之間的單位 : 屬性較像是個人 : 法條前題在於 法人或團體 : 當然補助公文一定會要求是用採購法,問題是適法性的問題 : 倘產銷班不一採購法執行,似乎為有違反之情形 : 其問題點一 : : 因問題沒有講得很清楚,是說預算編在市政府,然後市政府把錢以代收代付的方式給 : : 農委會? : : 如果是這樣子的話,監督機關為農委會,因為是他們補助產銷班的, : : 另外在代收代付的部分,因屬於委辦性質,所以市府還是要定時監督農委會 : : (現在法條是規定每季要把憑證送回去一次) : 說明意思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預算 : 計畫中 納A縣市政府為執行單位 簡單發表一下想法... 就採購法來說 只看發包之採購經費來源 即該筆經費係由農委會補助地方政府執行 則農委會應負採購法第4條之監督責任.. 跟預算是否以代收代付執行無關 就目前說明看來 感覺是農委會補助地方政府執行 (因為產銷班的性質我不是很了解,如有行政程序法中 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的委託的話 ,不適用採購法)... 說的頗饒口= =..可參考工程會99年10月1日工程企字第09900376650號函 : 惟 本經費並非縣市政府預算,僅為代收代付執行 : 現行操作核銷情形 : 係為縣市政府先初審查 : 影印一整份至農委會核銷 : 農委會同意始可代收代付(別問我為何代收代付是這樣,現行就是這樣) : 因之前此形式有收過訴願案 : 計畫既不是縣市政府編 : 答辯書卻均由縣市政府回覆 因為他是採購機關 一般申訴應該跟誰補助應無涉 : 反而編列預算單位完全沒事 : 所以我在想適法性的問題 : 雖計畫編 執行單位為縣市政府 : 但是不是應依採購法,倘仍須監督 : 應全權由補助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而與地方政府無關? : : 是否受第4條規範及採購級距這些在一開始就決定了,不會因為你最後決標價而改變 : : 而且,如果說這個案子一開始公告的預算金額為200萬,那自然不能以210萬決標 : : 那是超預算 不可以, : : 所以前提是一開始公告預算就是210萬或更高,而且要確定有財源才能去公告。 : 這也說明一下 : 補助100萬是確定金額 : 為決標210萬後,仍維持補助100萬 : 即產銷班自行出110萬,配合款部分調高 : 因採購法第4條有所謂的一半規定 : 可否藉由此 規避所謂的政府機關監督呢? 如果真的這樣決標的話 沒有規避採購法的問題,是違反採購法的問題 如果本案確實適用採購法的話 當該採購公告預算為200萬的話, 底價不能訂高於預算 況乎決標金額超過預算金額 另外就補助案是否適用採購法 於採購開始上網招標前應確認, 前面這位仁兄講的沒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212.149 ※ 編輯: blackcn2 來自: 114.25.212.149 (07/22 21:54)
文章代碼(AID): #1G306Y1V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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