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安排親人市府打工 公務員媽罰100萬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我愛帥哥YA!YA!)時間12年前 (2012/06/04 00:33),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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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當然知道 我給的事實是如果單純提供訊息 違反啥陽光法案? 如果沒有 那這篇報導就有修正必要 每到暑假 各縣市政府以工讀為名的各種短期用人方案特別多 簡單來說 就是縣市政府先有一筆資金 準備來支付這些人的薪水 問題是這些人要怎麼迅速補足然後到位  當然是發函請縣市政府內的各機關同仁廣為宣導最有效率囉 那同仁回家轉知親朋好友甚至自己兒子 完全不涉及人事關說甚至錄取結果 請問違反啥陽光法案? 沒有嘛! 那這篇新聞(或是間接轉自廉政署的解釋) 那我覺得就有修正必要 明明只是單純提供訊息 而且還有公文要求各機關廣為宣導 沒事造成寒蟬效應要幹嘛?! ※ 引述《tcod (圈)》之銘言: : ※ 引述《EHS (你好帥)》之銘言: : : 我對這段話有疑義 : : 如果母親確實沒關說 兒子也合法靠實力進入工讀 : : 母親頂多也只是提供工讀訊息給兒子 : : 到底違反啥陽光法案 我真的很好奇? : :  板上有廉政人員或政風人員可以找一下該當的法條給我看嗎? : : 如果有這段事實,那真的就不可以了。 : : 但問題是如果沒這段事實呢?到底違反啥陽光法案,我還是很好奇。 : 雖然閣下的行徑總看起來好像在衝文章數, : 但剛好這個新聞出來前一天, : 我正好有上了台北e大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課程, : 而目前也沒版友提到這個法條,我就以我所學到的,跟大家分享一下。 : 首先這個法律規範的對象是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 : 所以本案中的母親當然屬於規範對象,像我這種基層小弟,就不會被該法受限。 : 第二、依該法第5條,所謂利益衝突是指規範對象讓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 : 利益包含財產利益及非財產利益,人事權則在該法明定之非財產利益中。 : 回到這個案例之中,該機關有人作證母親有去影響該項工讀招募, : 所以母親就被罰了100萬,大家不要覺得這個金額太高,因為該罰最低額就是100萬。 : 也不要覺得工讀只是個小缺,因為就算是無給職也是屬於非財產利益,仍會被罰。 : 另外有人提到有某首長的親戚擔任約僱人員,卻沒被罰,何解? : 是否因約僱人員不是公務人員,而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26條之限制? : 而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說的關係人只有到二親等,所以若是三親等之姪子就不受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157.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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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0gE6E拙文請看看吧!自己不迴避利益衝突怪媒亂?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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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天國安雞精操盤手發布訊息護盤也不必迴避好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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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府當時提供工讀單位不是經發局、動檢所的都可以去工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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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全其美又不觸法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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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效率是到附近的大專院校去貼公告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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