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安排親人市府打工 公務員媽罰100萬
※ 引述《EHS (你好帥)》之銘言:
: 我對這段話有疑義
: 如果母親確實沒關說 兒子也合法靠實力進入工讀
: 母親頂多也只是提供工讀訊息給兒子
: 到底違反啥陽光法案 我真的很好奇?
: 板上有廉政人員或政風人員可以找一下該當的法條給我看嗎?
: 如果有這段事實,那真的就不可以了。
: 但問題是如果沒這段事實呢?到底違反啥陽光法案,我還是很好奇。
雖然閣下的行徑總看起來好像在衝文章數,
但剛好這個新聞出來前一天,
我正好有上了台北e大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課程,
而目前也沒版友提到這個法條,我就以我所學到的,跟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這個法律規範的對象是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
所以本案中的母親當然屬於規範對象,像我這種基層小弟,就不會被該法受限。
第二、依該法第5條,所謂利益衝突是指規範對象讓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
利益包含財產利益及非財產利益,人事權則在該法明定之非財產利益中。
回到這個案例之中,該機關有人作證母親有去影響該項工讀招募,
所以母親就被罰了100萬,大家不要覺得這個金額太高,因為該罰最低額就是100萬。
也不要覺得工讀只是個小缺,因為就算是無給職也是屬於非財產利益,仍會被罰。
另外有人提到有某首長的親戚擔任約僱人員,卻沒被罰,何解?
是否因約僱人員不是公務人員,而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26條之限制?
而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說的關係人只有到二親等,所以若是三親等之姪子就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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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94.181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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