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留職停薪後復職的服務期間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maniaque)時間14年前 (2010/03/05 18:5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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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hodenbarr (Bernie)》之銘言: : 各位板上大大好 : 個人目前 在司法院下某單位擔任小小的公務員 : 因為生涯規劃所以報名了研究所 也很幸運的接到了錄取通知 : 最近想要辦理 留職停薪 去念研究所 : 但是查了一下相關的法規後 有看到 : 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規定 : 第13點: :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賠償進修或研究期間所領之俸(薪)給及補助 : ,或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之,並得視情節予以懲處。 : 我想請教板上有經驗的大大 : 如果 留職停薪期滿 我可以辭職不回原單位任職嗎? : 會不會要賠錢 或是被懲處呢? 根據 google 結果,你的法規來源名稱,全名應該是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這條內規你可以看同要點第二條有凸顯出它的制定淵源 因為司法體系很多工作都是 "一個蘿蔔一個坑",若你 辦理留職停薪,別人就得 share 掉你的工作,又不能 請職務代理人(像法官檢察官那種的) 而你若有"仔細"看一下附件"附件一-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申請表" 看完你就知道,這份規定基本上應該只適用於上述司法人員. 因為上開表單第三欄位:申請人平均未結案件數 第四欄位:全院同類型案件平均未結案件數 你的手上工作,應該沒有這種所謂的 "Case" 吧. : 如果我考上司法院體系下其他的公務員職位 比如說在不同單位 : 甲法院的法警 變成乙法院的書記官 這樣 : 那麼 還會被懲處到嗎? 個人認為你若現在是司法院所屬的 "xx官",應該就有 "Case",那 或許就可能會被要求照這規定來走. but 若只是錄事法警還是執達員這種小咖,大概就不受這約束 : 還是說我無論如何 期滿就是一定要回去工作 作到我當初留職停薪的相同 : 期間呢? 不過呢,長官說 "適用"就"適用",說"不適用"就"不適用" 這法規就是定的這樣子(專門用來陰人的?). 雖然說沒錢給你,但畢竟說起來,讓你放風一兩年不用做事, 讓其他人扛起你該做的工作,加重工作負擔又沒多錢,怨在心裡 口難開. 對你,也可以算是"補助"的一種 ^_^ so,沒錢給你補助?當然不需要討錢回來也沒錢可討,不過, "要懲處你也不是不行"(殺雞儆猴,讓其他人知道"恣意請留停"的"代價") 就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3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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