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婚姻, 制度, 國家利益.
1. 在討論婚姻的時候, 必須要注意的一點是:
婚姻並不純是個人之間的關係, 而是一種國家制度.
婚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已由大法官會議於釋554敘明.
國家維持一個制度, 必然需要成本.
故國家毫無理由與效益的去維持一個制度, 只是成本的虛耗.
這對國家有害而無益, 因此這類行為不應予以贊同.
在看待同性結合關係與異性結合關係,
何者應予國家的制度保障, 或是否均應予國家的制度保障,
抑或者是否應予相同的保障;
以維持其保障的成本效益作為判斷準則, 應屬公允.
綜觀同性結合關係與異性結合關係, 固然有諸多雷同之處,
但是有一點是根本上不同的.
異性結合關係可以期待有自然產生後代的可能性,
同性結合關係則無此可能.
2. 看到這裡, 有些人大概心裡面就會開始想了:
"又是這套. 那為什麼不能生育的高齡夫妻可以結婚??"
首先我要強調, 這個論點有內在矛盾, 頂多只能拿來唬唬沒仔細思考的人.
不能生育並非以高齡人士為限, 高齡人士也並非當然無法生育.
(嚴格來說只有停經的女性可以確認無法自然生育)
再者拿高齡女性無法生育也可以結婚來舉例,
就不能刻意忽略高齡女性結婚者其實是極少數比例的事實
-而且她們還有人工生殖技術這個救濟管道.
試圖以特例蓋過通則, 這是一個邏輯上的典型謬誤,
更何況還是一個不必然成立的特例.
假如要貫徹以生育能力作為審查結婚與否的基準,
就必須要理解到醫學上對於"有生育能力(非不孕)"這一回事,
是指"一對男女在正常性行為下, 一段時間內可以自然懷孕."
也就是說必須要先有懷孕之事實, 才有結婚之權利.
而礙於確認血緣技術的侷限性, 至少有數個月的時間,
法律上無法證實這個發育中的胚胎的半數基因屬於哪個男性,
更別提該由哪個男性負起相關的責任.
即使女方提出相關證據, 最多也只能證明某段時間曾有性行為.
這對於懷孕中的女方是絕對不利的.
故貫徹以生育能力作為審查結婚與否的基準, 是不合理的.
相對之下, 雖然以一男一女作為審查結婚與否的標準並非那麼完美,
但至少大多數的狀況下可以達成類似的效果, 而且成本低廉.
3. 國家將婚姻制度僅實施於異性結合, 與包含同性結合的效益差異在哪??
異性結合與同性結合能實現的效益大部分都雷同,
唯一不同的大概就是生育之可能.
但是, 這個唯一的不同, 對於國家意義重大.
人類有自然壽命的限制; 人類會老去, 會因體能衰退而逐漸失去謀生能力;
但人類的維生需求卻不會因此而縮減多少.
光靠人自身的積蓄是不穩定的.
積蓄以通貨的形式存在, 它需要經濟力的支撐才會有對應價值.
因此國家需要新的人力, 需要新生兒.
沒有新的一代, 國家就沒有未來的希望.
所以這唯一的不同,
足以構成國家對於異性結合與同性結合待遇不一的理由.
不該拿少數特例來為同性結合做辯護, 卻忽視兩者的根本差異.
4. 接著該問的是, 將異性結合與同性結合做一樣的法律待遇,
就能稱得上是公平嗎??
將生育下一代的責任丟給部分人去承擔;
對於另一批一開始就擺明不打算生育的人,
卻有人認為應該有完全一樣的法律待遇, 這不叫公平.
這只是機械式的公平, 實質上是不公平.
固然異性結合當中也不乏不願生育之人.
但很可惜的, 客觀上無法認定哪對夫妻無生育意願.
國家難以透過容易執行的方法,
區分有生育意願但尚未成功, 與無生育意願的差別.
(假如有, 麻煩哪位論證看看如何區分.)
所以國家僅能就異性結合生育下一代的可能性作樂觀的期待.
況且, 現實中國家對於有無生育的待遇也是有差別的.
5. 婚姻二字的魔力, 從這次同運中就可以看得出來.
他們渴求婚姻的名, 渴求這個制度的保障.
將同性結合排除於婚姻之外, 並不只是國家殘忍的禁止其關係,
因為台灣目前並沒有懲罰同性戀的法條.
婚姻的制度是一種典範, 是國家給予的一種鼓勵與認可.
異性結合對於國家的價值較大, 所以國家鼓勵異性結合純屬正常.
這可以解讀為一個國家意思的表現, 一種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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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結婚嗎?? 找個異性來吧.
只要與一個異性同來, 國家就會給予你認可, 賦予你保障.
並祝你們早生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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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國家利益與實質平等這兩顆砝碼夠不夠沉重,
夠不夠動搖某些人心目中的天平.
我也不確定這些人心中是否還有天平, 抑或是只存在形式平等的信仰.
又或者是這些人只是試圖否定現存的價值觀, 而非出自於理性思考.
我只能就我所認知到的事實下結論.
國家是否承認同性結合, 均由國家承擔其結果.
即使國家不承認同性結合, 亦難謂毫無合理考量.
任何人都可以宣揚任何一種婚姻制度的美好
但作為社會共識的法律沒有加以承認的義務
換言之, 多數人承認, 就是法制化.
多數人不承認, 也不算侵害到同志的權益.
且相關權益是否受法律保障跟是否受法律承認為婚姻
打從一開始就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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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和開羅宣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無權要求日本割讓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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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225.1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3577579.A.AB9.html
※ 編輯: elmotze (36.231.225.139), 05/01/2017 02: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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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種論述方法除了製造堅定的反對者外, 對同運沒有任何幫助.
雖然我並不會因為你這種話而改變任何的決定.
因合理的理由拒絕某種權益適用到特定族群上, 並不該當自私這個評價.
就跟原住民保護法特別保護原住民並不是"自私或不公平".
而且你的行為, 在我看來就是代表已經無話可說, 只能亂罵.
討論到對方崩潰亂罵, 對一個討論者而言可是無上的勳章與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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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 領養孤兒和直接生育兒女該當給一樣的評價嗎??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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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你說明過了. 變性人不會被排除在外的原因,
是因為他們改變自身的法律性別去符合法律的要件.
這種情況並不會使繁衍變成不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核心價值之一.
使用特例蓋通則, 是一種典型的邏輯謬誤.
我們討論的是一男一女與同性結合這兩個"群體".
不然我是否也可同理證之:
"有的人並不是因為相愛才結婚(奉子成婚), 所以愛也不是婚姻的核心價值".
"有的人結婚之後並沒有管對方在做什麼, 所以契約約束也不是婚姻的核心價值."
照這種方法推演下去, 婚姻就會變成沒核心價值的空殼了.
一個推論邏輯只推論到自己想要的結果為止, 可不是合理的現象.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5/02/2017 16:00:12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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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締結時合於法律要件的婚姻.
而其婚姻是否得由行政機關片面撤銷, 已有定論, 不再贅述.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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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9cat所指稱之事例, 並非虛偽結婚.
你拿虛偽結婚來反駁只是偷換概念.
討論是好事, 但為了發洩情緒而屢犯邏輯謬誤, 有礙討論進行.
※ 編輯: elmotze (36.231.225.139), 05/02/2017 20: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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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三篇分別從契約自由/憲法/國家利益三個角度去論述.
哪裡不合事實, 可以發文回應並指出.
假如你無法指出, 我也不期待你收回評價.
畢竟對一個聲稱法律"容忍"違法作為的人而言,
這種期待是完全多餘的.
※ 編輯: elmotze (36.231.225.139), 05/02/2017 2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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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歷史群組板基本上是這樣形容這類人的:
"幾個人捧來捧去就自以為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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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in040286你討論到最後幾次都是選擇攻擊異議者,
這是屬於訴諸起源謬誤. 那你的論述還剩下啥??
你說我活在自己幻想世界, 這只是企圖用片面指責來彌補自身論述的空洞.
我的論點基於平等權/自由權/國家利益,
假如你覺得有哪裡錯, 請你試著指出來.
指不出來我也不奢望你閉嘴,
畢竟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宗教信仰自由, 我不會對此多加干涉.
※ 編輯: elmotze (114.42.95.88), 05/16/2017 0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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