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支持立專法…先保障法律地位 再漸進修法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在特別法適用的項目之下, 即不會援用一般法的規定.
: : 例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項目, 不會去援用消費者保護法.
: : 特別法之所以特別訂立, 係因適用之人事時地以普通法規定不夠完善.
: : 客觀原因乃其適用對象與其他一般對象有所差別.
: : 1. 同性結合關係, 與異性結合關係雖然均為兩人結合之關係,
: : 但兩種關係在先天上也是有差別的.
: : 前者比例較少, 且在無外力介入下無自然產生後代之可能.
: : 法律上為相同之對待反而很奇怪.
: 我必須要說,在嚴格的分類審查中,你這個論點是不成立的。
: 婚姻成立當初不審查「生育」的可能,因此不是據以排除同性伴侶的條件。
: 這個在憲法言詞辯論庭都澄清了。
1. 除非你要主張同性結合關係與異性結合關係是一樣的,
不然你打的這段話似乎是有點牛頭不對馬嘴.
雖然這可能是這次風波的核心問題.
男女結合存在有自然產生後代的可能性.
男男結合或女女結合則不會有任何自然產生後代的可能.
這是受限於生理機能, 小孩需要 精子+卵子+子宮 才會產生.
所以你很難否認這兩種結合關係存在有若干差異.
2. 在法律下會有所差異的群體, 即不適合用相同的法律對待.
以最顯著的產生後代為例. 男男結合與女女結合,
都必須仰賴人工生殖技術才有可能產生後代.
但是現行的人工生殖法, 其要件之一為雙方其中之一有不孕症.
即使把法律字面從夫妻改成雙方,
可以確定的是並非所有的男男結合或女女結合都能得以適用.
因為他們可能雙方都是健康的個體, 只是無法滿足生小孩的要件.
3. 你若主張婚姻成立必須審查生育的可能, 才能據以排除同性伴侶,
最大的問題在於客觀上無法審查.
不孕的醫學定義, 係指夫妻在無避孕的正常性生活情況下,
且經過一年仍然無法懷孕者.
假如法律上要先審查生育的可能, 才能成立婚姻,
就必須規定雙方要先無避孕進行正常性生活, 先有才能後婚.
這麼驚世駭俗的法律可真是舉世無雙.
若法律以能自然生育為前提, 但客觀上無法審查能否自然生育,
所以退而求其次, 改以異性結合為前提, 這是可以理解的.
而且婚姻在社會上大多被期待有生育下一代的可能,
民法上認為婚姻為男女只不過是依習慣而制定.
: : 2. 民法當初設計時就是針對異性結合關係,
: : 這點從法律條文的用字顯而易見.
: : 而且異性結合是主流而普遍的, 民法的設計只不過是這種關係的呈現,
: : 很難說這種條文缺乏普遍性.
: : 當然民法的現行條文無法照顧到同性結合的關係, 它的規定不夠完善.
: : 以修民法來使其完善是一條可行的道路, 但並非唯一的道路.
: : 另立特別法之後, 特別法適用的範圍, 民法是否適用即無關緊要
: : -因為特別法適用的項目, 不會去援用一般法的規定.
: : 所以另立特別法當然也是可行的.
: 民法當初確實就歷史與法制演變,主要是服務異性伴侶關係。
: 但這不代表我們現在不能包含同性伴侶。
: 現行條文的問題,只有婚生推定會有疑慮,也只要針對這條進行處理。
: 而專法等於每個條文及權利範圍都需要討論,立法工程比民法更浩大。
: 因此,就立法技術上,無需特別立法,疊床架屋。
既然你也認為原本的法律是服務異性伴侶關係,
那現在要擴大到同性伴侶關係, 本來就需要所有相關權利逐一討論.
假如蒙著眼睛把所有法律的男女改成雙方, 把夫妻改成配偶,
這反而容易衍生出更多問題.
前面用來舉例的人工生殖法, 就是蒙著眼睛亂改的可能結果之一.
: : 3. 我認為特別法與民法都可以.
: : 但你主張的是只能修民法, 不能立特別法, 這點就讓我感到十分困惑.
: : 而且你並沒有充分說明不能立特別法的理由.
: : "我認為這是歧視"之類的意見, 充其量只是其中一方的主張,
: : 跟"我認為這不是歧視"的份量相等.
: : 是否為歧視應看條文的運作是否使被作用人一方
: : 因非正當的理由而受較差的待遇,
: : 不是特別法即歧視. 這要深入的去探討條文內容.
: 是否歧視其實都說的很清楚,從意圖跟立法效果都是歧視。
: 專法基本上不可能有民法同等效力,如果有同等效力就是歧視性差異立法。
: 因為權利清單相同,民主作為實踐包容的社會,
: 在社群意志並未意圖自我區隔,畫清認同下,專法此種被動的被區隔就是歧視了。
專法的目的就是在不同的法律效力下,
使適用的對象與普通法達成實質上的平等.
不問適用對象, 只追求條文的形式平等, 並非平等.
而且歧視的定義, 是指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 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
而非個人特質, 給予不同且較差的對待.
假如適用對象未意圖自我區隔即加以法律上的區隔, 就是歧視,
那兒童與少年福利法想必也是一種歧視法案.
--
人皆可以抱著自我犧牲的心態, 篤信自己願意信奉不渝的信條,
在街頭上高喊脫離現實的主張, 把對其有所質疑的人當成智障.
這都是個人自由, 在不侵害他人權益的範圍內, 當予以尊重.
不過我可能會把這個人當柯賜海, 那是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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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174.2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1236945.A.76D.html
※ 編輯: elmotze (114.45.174.249), 04/04/2017 0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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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行針對異性結合法規若完全適用於同性結合,
會存在有若干問題. 這點應該沒有爭議.
所以都需要逐一審查各項權利.
2. 我的立場是不反對修改民法, 原則上優先支持專法.
3. 民法適用於同性結合與專法內規定準用民法, 在法律上的效果是一樣的.
修民法的主要問題在於, 有不少人強硬的認為同性結合不該當為婚姻.
透過專法在名義上迴避是否為婚姻的問題, 阻力會比較小.
如我在前文內所提及的, 應優先解決實質的問題.
是不是該叫做婚姻, 以後再來慢慢爭論也無妨.
4. 當然, 假如你還是認為非得修改民法不可, 我也不會去反對你.
但我可以預見到另一方的強硬反對.
是否要在婚姻的名上糾結而擔負實質權益無法落實之風險,
這視乎個人選擇, 也由個人承擔其結果.
※ 編輯: elmotze (114.45.174.249), 04/04/2017 01: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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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原有法律再給予優惠待遇", 該怎麼解釋呢??
就我所認知的, 是適用對象必須先適用普通法, 才能有專法之適用.
其特徵會是一行為會同時可以援引普通法與專法.
但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整個第三章與第五章,
並不在其他普通法的規定範圍內. 假如有, 麻煩你翻出來給我看.
※ 編輯: elmotze (114.45.174.249), 04/04/2017 1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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