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支持立專法…先保障法律地位 再漸進修法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On my way)時間7年前 (2017/04/04 00:29), 7年前編輯推噓1(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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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在特別法適用的項目之下, 即不會援用一般法的規定. : : 例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項目, 不會去援用消費者保護法. : : 特別法之所以特別訂立, 係因適用之人事時地以普通法規定不夠完善. : : 客觀原因乃其適用對象與其他一般對象有所差別. : : 1. 同性結合關係, 與異性結合關係雖然均為兩人結合之關係, : : 但兩種關係在先天上也是有差別的. : : 前者比例較少, 且在無外力介入下無自然產生後代之可能. : : 法律上為相同之對待反而很奇怪. : 我必須要說,在嚴格的分類審查中,你這個論點是不成立的。 : 婚姻成立當初不審查「生育」的可能,因此不是據以排除同性伴侶的條件。 : 這個在憲法言詞辯論庭都澄清了。 1. 除非你要主張同性結合關係與異性結合關係是一樣的, 不然你打的這段話似乎是有點牛頭不對馬嘴. 雖然這可能是這次風波的核心問題. 男女結合存在有自然產生後代的可能性. 男男結合或女女結合則不會有任何自然產生後代的可能. 這是受限於生理機能, 小孩需要 精子+卵子+子宮 才會產生. 所以你很難否認這兩種結合關係存在有若干差異. 2. 在法律下會有所差異的群體, 即不適合用相同的法律對待. 以最顯著的產生後代為例. 男男結合與女女結合, 都必須仰賴人工生殖技術才有可能產生後代. 但是現行的人工生殖法, 其要件之一為雙方其中之一有不孕症. 即使把法律字面從夫妻改成雙方, 可以確定的是並非所有的男男結合或女女結合都能得以適用. 因為他們可能雙方都是健康的個體, 只是無法滿足生小孩的要件. 3. 你若主張婚姻成立必須審查生育的可能, 才能據以排除同性伴侶, 最大的問題在於客觀上無法審查. 不孕的醫學定義, 係指夫妻在無避孕的正常性生活情況下, 且經過一年仍然無法懷孕者. 假如法律上要先審查生育的可能, 才能成立婚姻, 就必須規定雙方要先無避孕進行正常性生活, 先有才能後婚. 這麼驚世駭俗的法律可真是舉世無雙. 若法律以能自然生育為前提, 但客觀上無法審查能否自然生育, 所以退而求其次, 改以異性結合為前提, 這是可以理解的. 而且婚姻在社會上大多被期待有生育下一代的可能, 民法上認為婚姻為男女只不過是依習慣而制定. : : 2. 民法當初設計時就是針對異性結合關係, : : 這點從法律條文的用字顯而易見. : : 而且異性結合是主流而普遍的, 民法的設計只不過是這種關係的呈現, : : 很難說這種條文缺乏普遍性. : : 當然民法的現行條文無法照顧到同性結合的關係, 它的規定不夠完善. : : 以修民法來使其完善是一條可行的道路, 但並非唯一的道路. : : 另立特別法之後, 特別法適用的範圍, 民法是否適用即無關緊要 : : -因為特別法適用的項目, 不會去援用一般法的規定. : : 所以另立特別法當然也是可行的. : 民法當初確實就歷史與法制演變,主要是服務異性伴侶關係。 : 但這不代表我們現在不能包含同性伴侶。 : 現行條文的問題,只有婚生推定會有疑慮,也只要針對這條進行處理。 : 而專法等於每個條文及權利範圍都需要討論,立法工程比民法更浩大。 : 因此,就立法技術上,無需特別立法,疊床架屋。 既然你也認為原本的法律是服務異性伴侶關係, 那現在要擴大到同性伴侶關係, 本來就需要所有相關權利逐一討論. 假如蒙著眼睛把所有法律的男女改成雙方, 把夫妻改成配偶, 這反而容易衍生出更多問題. 前面用來舉例的人工生殖法, 就是蒙著眼睛亂改的可能結果之一. : : 3. 我認為特別法與民法都可以. : : 但你主張的是只能修民法, 不能立特別法, 這點就讓我感到十分困惑. : : 而且你並沒有充分說明不能立特別法的理由. : : "我認為這是歧視"之類的意見, 充其量只是其中一方的主張, : : 跟"我認為這不是歧視"的份量相等. : : 是否為歧視應看條文的運作是否使被作用人一方 : : 因非正當的理由而受較差的待遇, : : 不是特別法即歧視. 這要深入的去探討條文內容. : 是否歧視其實都說的很清楚,從意圖跟立法效果都是歧視。 : 專法基本上不可能有民法同等效力,如果有同等效力就是歧視性差異立法。 : 因為權利清單相同,民主作為實踐包容的社會, : 在社群意志並未意圖自我區隔,畫清認同下,專法此種被動的被區隔就是歧視了。 專法的目的就是在不同的法律效力下, 使適用的對象與普通法達成實質上的平等. 不問適用對象, 只追求條文的形式平等, 並非平等. 而且歧視的定義, 是指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 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 而非個人特質, 給予不同且較差的對待. 假如適用對象未意圖自我區隔即加以法律上的區隔, 就是歧視, 那兒童與少年福利法想必也是一種歧視法案. -- 人皆可以抱著自我犧牲的心態, 篤信自己願意信奉不渝的信條, 在街頭上高喊脫離現實的主張, 把對其有所質疑的人當成智障. 這都是個人自由, 在不侵害他人權益的範圍內, 當予以尊重. 不過我可能會把這個人當柯賜海, 那是我的自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174.2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1236945.A.76D.html ※ 編輯: elmotze (114.45.174.249), 04/04/2017 0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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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是:尤美女確實有考慮到「同性戀與異性戀的實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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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因此才會在提出的版本中,排除婚生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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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論述所謂「不同族群,必須用不同對待」當然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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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請你像尤美女解釋為何同性伴侶不能適用婚生推定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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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列出民法哪一部分,同志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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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一直不舉出來,那被懷疑找藉口,不是剛好而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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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行針對異性結合法規若完全適用於同性結合, 會存在有若干問題. 這點應該沒有爭議. 所以都需要逐一審查各項權利. 2. 我的立場是不反對修改民法, 原則上優先支持專法. 3. 民法適用於同性結合與專法內規定準用民法, 在法律上的效果是一樣的. 修民法的主要問題在於, 有不少人強硬的認為同性結合不該當為婚姻. 透過專法在名義上迴避是否為婚姻的問題, 阻力會比較小. 如我在前文內所提及的, 應優先解決實質的問題. 是不是該叫做婚姻, 以後再來慢慢爭論也無妨. 4. 當然, 假如你還是認為非得修改民法不可, 我也不會去反對你. 但我可以預見到另一方的強硬反對. 是否要在婚姻的名上糾結而擔負實質權益無法落實之風險, 這視乎個人選擇, 也由個人承擔其結果. ※ 編輯: elmotze (114.45.174.249), 04/04/2017 01: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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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一點反推,沒後代可能就不能結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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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三點來看,確認無法生育所以婚姻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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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結婚在現代有無生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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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智商讓我想到[你的性器官不是你的]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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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無法審查他就不會是一個條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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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雙方無法長久共同生活,而非生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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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確定兒童權利有等同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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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到底實質上哪一條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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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 講一大堆,還是沒講出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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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都研究100遍了,阿就是沒有啊!還在那邊要一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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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給你慢慢確認啦:https://goo.gl/ygF7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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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識,麻煩你再回去看一次:#1Ot_9w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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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沒有人反對逐一檢視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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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修正案已經有草案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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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修改後哪部份的適用上會有疑慮比較重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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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在這狀況下你回應"需要逐一審查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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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工生殖法:請問不生小孩的同性戀,跟不生小孩的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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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2:46, , 24F
容易讓人解讀成你認為修正草案有不妥的地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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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2:46, , 25F
性戀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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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2:51, , 26F
如果事後要修人工生殖法,完全可以分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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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11:21, , 27F
這議題討論多久了,到現在還在舉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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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11:27, , 28F
這些專法或特別法全部是原有法律再給予優惠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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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原有法律再給予優惠待遇", 該怎麼解釋呢?? 就我所認知的, 是適用對象必須先適用普通法, 才能有專法之適用. 其特徵會是一行為會同時可以援引普通法與專法. 但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整個第三章與第五章, 並不在其他普通法的規定範圍內. 假如有, 麻煩你翻出來給我看. ※ 編輯: elmotze (114.45.174.249), 04/04/2017 1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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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行為能力人篇章,對於法律行為的限縮是基於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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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15:38, , 30F
未成年人利益。以及親屬篇3 4 5章關於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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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15:39, , 31F
但明顯這些條文保障不足,所以特立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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