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土地還給原住民是要讓漢人去跳海嗎?
※ 引述《Aldebaran (一直走)》之銘言:
: 優惠性差別待遇就是因為過去至今的歧視和差別待遇存在
: 而這些因素是結構上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族群發展上吃虧的原因
: 就因為這樣,它們擁有這樣的權利請求權
: 確實也存在憲法上類似你的觀點,絕對的平等才是平等
: 不過這在多數的觀點,顯然都忽略了一般社會上發展的現況
: 那就是不平等存在每個角落,也因此在教育、選舉、升學甚至就業上
: 很多優惠性差別待遇被提出來,確保真實的平等存在
: 你可以思考看看,今天提供偏遠地區學生不同的升學方案、
: 各種不同層面的保障名額、對於身精障礙的優惠性差別待遇
: 你是不是一個都不能接受,如果是,為什麼你覺得完全沒必要給他們不同的起跑基礎
: 如果不是,那為什麼主張不要有差別待遇的你,對原住民有差別待遇?
不要分兩篇,這樣不好回
前篇你是把原住民放到所謂的例外上,也就是超出整體社會契約的規範外面
但是這邊呢,你又把社會契約下所成立的優惠納入拿這個來作為立論
論證原住民的血統例外與社會契約下的優惠是相同的
我白話的說,你的立論是這樣的,婦女保障名額是社會契約下所認同的結果
既然這個社會契約是成立的那麼依照血統所產生的原住民也應享有同樣的優惠
這是錯誤的
前者你所提到的是客觀條件下所產生的產物,並不會因為血統有所不同而改變
比如一個滿人後裔擁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台灣人,他一樣享有相同的福利
前者條件指的為何?生理上的客觀條件,比如女性有產假、生理假這是生理上
基本不會因為科技進步而有所改變的結果,有比如身心障礙者等等
這些是先天生理上所帶來的不便也非其本人所期望
但是原住民男性會因為他是原住民帶來生理上的不便嗎?或者應該這樣講
其他民族的男性在客觀的生理上和原住民男性有任何差異嗎?沒有
在者你提到的偏鄉或者是弱勢家庭等,這些優惠條件的存在也是基於現實客觀
上可以給予改善其生活條件的優惠,與原住民所要求的優惠有本質上面的不同
社會契約給與這些經濟上弱勢族群的優惠是促使其可以進可能融入整個現代社
會運作,但是弱勢者因為客觀的經濟條件和地理問題所以在融入現代社會要求
時會有經濟上無法克服的障礙,因此社會契約才會給予這些弱勢補助
然原民要求之條件,並不是能促使其融入整體社會之條件,反而是回歸其原始
生活,換言之一個社會整體必須因為某些族群而有所犧牲,但這些族群的組成
是因為血統,而非社會群體的客觀因素所造成,這與封建制度下得血統政治有
甚麼不同?
在封建制度下某個貴族殺人不用負責,原因是他的血統,而非他的行為符合社
會契約,在現代社會下某些族群可以因為其血統獲取更大的利益這和封建制度
下的貴族又有何不同,這又和納粹有何不同呢?
而即使猶太人也未因為其千年來因其血統所造成的各種歧視,要求現在歐洲各
國劃出傳統領域供應給猶太人生活不是嗎?他們只針對有系統性針對性的種族
滅絕反對,也未要各國必須針對保留猶太人血統立法保護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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