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侵占」明明違法為何要保障居住權?法官這樣說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人間似水泊)時間9年前 (2016/09/10 00:27), 9年前編輯推噓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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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emoglobin (血紅蛋白)》之銘言: : 【轉錄來源】 : 風傳媒 : 【文章標題】 : 「侵占」明明違法為何要保障居住權?法官這樣說... : : 【完整內文】 : : 前2年台北市中心的華光社區居民,因被控非法佔有國家土地而遭驅離,所有房舍也都被 : 一夕間剷平,如今徒留一片荒原蔓草。然而,許多人在看到相關新聞時,或許心中第1個 : 疑問會是:「既然他們違法,請他們離開有什麼不對?」、「為什麼他違法侵佔、還要求 : 安置補償?」 : 居住權是「國際認證」的基本權利 :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孫健智坦言,自己在和其他法律工作者講到無權佔有的案例時,也常會 : 「跳針」,認為既然是無權佔有、又是違建,等於雙重違法,為何政府還是應該要保障這 : 些違法居民的居住權? : 事實上,無論是否佔用、是不是違建,一個人的居住權、也就是有尊嚴的生活在一處的權 : 利,早就是一項「國際認證」的基本權利。40年前,聯合國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 國際公約》(一般稱經社文公約),其中第11條談到「適當生活水準的權利」時,就要求 : 締約國必須保障國民適當的居住權利。而後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所做出的第4號及第7號一 : 般性意見,也強調住房權利不只是一項商品,更應該是安全、和平並尊嚴地居住在某地的 : 權利。 : 從經社文公約中可看出,一個人住的地方就是安身立命之處,當人流離失所,按聯合國的 : 定義就無法過著正常、有尊嚴的生活。因此,為了要保障人的尊嚴,一個人居住在一地的 : 權利,必須受到某種程度的保障。 : 而所謂居住權的定義,按經社文公約,並不是一種依附在財產上的權利,也就是說居住權 : 不一定要擁有什麼,而是要視是否有居住事實而定。因此一般性意見也明訂,居住的種類 : 包羅萬象,但從租屋、自住、到非正規住區、甚至是占有土地和財產,所有人都應該有一 : 定程序的使用保障,以免遭受強制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如果有家庭已經受到影響,國 : 家也應立即採取措施,與這些人進行協商,討論接下來的安置,以保護這些人的合法使用 : 權。 : 保障居住權 違反國際人權法就是不能拆 台灣人刻意曲解法律也不是第一次了, 就像好像是勞基法第31條,規定做6後休1, 偏偏以前資委會就有一個函釋在說某幾大行業除外,在那邊曲解。 這裡也是啊。 違法佔地的人本來就是得被政府驅離, 如果你要保障那些人的居住權, 可以提供政府的官舍嘛,或是各地救國團的旅遊中心, 或是以前勞工育樂中心的宿舍, 講得好像政府都沒有房子可供被驅離者一個住所似的, 台灣政府還蠻有錢的, 以前是黨庫通國庫, 國民黨在各縣市都有一堆房地產。 我想問的問題是怎麼可以就地合法? 你們贊成這作法的人只是嘴巴上說, 他們不是合法, 我們只是保障他們的居住權而已, 就了事了嗎? 事實上就是違法佔地, 有那個動作在,有那個事實存在啊! 其實也不需要談到違什麼法啦。 佔了一個不屬於自已的創造,自已努力工作交換而來的東西, 就是不對。 對於其它人辛苦地工作,換得報酬後才去買房子或是買店面的人來說, 就是不公平。 不道德的人,卻期盼有一個保障人權的XX公約來保障自已, 簡直就是矛盾。 : 「如果(強拆)在台灣合法、但違反國際人權法,那就還是不能拆。」孫健智指出,依照 : 國內的法律規定,違建或佔用國家土地確實是違法,但這不代表違法之後的強拆、迫遷就 : 符合國際法上對人權保障的要求,也因此居民或社運團體會主張援用國際人權法保障安置 : 、協商的權力。 : 孫健智也強調,公約關注的是「禁止迫遷」,並沒有說佔用戶可以因此合法佔用國家土地 哪裡有說禁止迫遷? : 。若細看公約內容,重要的不是「是否是佔用」,而是政府在驅離這些人之前必須有正式 : 通知、經過協商、提供補償安置等,讓居民不致於因為拆遷而活不下去。 : 此外,當國家成為土地所有人、同時又要執行拆遷任務時,本來就更應注意是否有保障居 : 住權。孫健智說,國家是國有地所有人,但在行使權利時不可以透過行政行為的選擇、逃 : 避「國家」對國民的保障。「國家不論做什麼,都該想到要保障居住權!」孫健智強調, : 國家有落實居住權的義務,而這項義務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迫遷。 : 孫健智也直言,從文林苑、苗栗大埔以至於南鐵東移的案例,政府看來都在逃避保護居住 : 權的責任,更甚者有的國民甚至有產權也不受保障,即使這些住戶都擁有合法產權,政府 : 也沒有提供相應的保障,顯示國家一直都在逃避保護居住權的責任,「重點不是有沒有產 : 權,重點是有沒有居住權!」 : 我對於你們這些人的左派思想,深深地不以為然。 也許我也帶有些許左派的成分在, 但我的立場絕對比你們右。 違法亂紀就該被抓去關。 : 【轉錄連結】 : http://www.storm.mg/article/161852 : : 【轉錄心得】 : 轉錄至板上除了作為維護居住權,反迫遷強拆的通案說明外,從個案的角度, : 這篇也是最近熱議中的果菜市場案裡,反對高雄市府近日作為的重要理論基礎。 : 以下開放「退回兩公約」推文(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125.2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73438472.A.955.html

09/10 00:34, , 1F
在這網路時代 這些左派終究是要被請下神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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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為披上公民外衣就能免於道德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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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判決跟稍早有人轉貼在板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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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權鬥士成為迫遷推手」一文基本上回應了你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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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雖然比較長,還是建議原po去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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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lliam2001 (61.228.125.215), 09/10/2016 01:09:34 ※ 編輯: william2001 (61.228.125.215), 09/10/2016 01:20:03

09/10 14:52, , 6F
左派的人可以搬到英國住住...那裡很多同情左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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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4:54, , 7F
宵小小眾左派連自我要求都做不到,還來啥烏托邦思想?
09/10 14:54,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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