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侵占」明明違法為何要保障居住權?法官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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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明明違法為何要保障居住權?法官這樣說...
【完整內文】
前2年台北市中心的華光社區居民,因被控非法佔有國家土地而遭驅離,所有房舍也都被
一夕間剷平,如今徒留一片荒原蔓草。然而,許多人在看到相關新聞時,或許心中第1個
疑問會是:「既然他們違法,請他們離開有什麼不對?」、「為什麼他違法侵佔、還要求
安置補償?」
居住權是「國際認證」的基本權利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孫健智坦言,自己在和其他法律工作者講到無權佔有的案例時,也常會
「跳針」,認為既然是無權佔有、又是違建,等於雙重違法,為何政府還是應該要保障這
些違法居民的居住權?
事實上,無論是否佔用、是不是違建,一個人的居住權、也就是有尊嚴的生活在一處的權
利,早就是一項「國際認證」的基本權利。40年前,聯合國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一般稱經社文公約),其中第11條談到「適當生活水準的權利」時,就要求
締約國必須保障國民適當的居住權利。而後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所做出的第4號及第7號一
般性意見,也強調住房權利不只是一項商品,更應該是安全、和平並尊嚴地居住在某地的
權利。
從經社文公約中可看出,一個人住的地方就是安身立命之處,當人流離失所,按聯合國的
定義就無法過著正常、有尊嚴的生活。因此,為了要保障人的尊嚴,一個人居住在一地的
權利,必須受到某種程度的保障。
而所謂居住權的定義,按經社文公約,並不是一種依附在財產上的權利,也就是說居住權
不一定要擁有什麼,而是要視是否有居住事實而定。因此一般性意見也明訂,居住的種類
包羅萬象,但從租屋、自住、到非正規住區、甚至是占有土地和財產,所有人都應該有一
定程序的使用保障,以免遭受強制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如果有家庭已經受到影響,國
家也應立即採取措施,與這些人進行協商,討論接下來的安置,以保護這些人的合法使用
權。
保障居住權 違反國際人權法就是不能拆
「如果(強拆)在台灣合法、但違反國際人權法,那就還是不能拆。」孫健智指出,依照
國內的法律規定,違建或佔用國家土地確實是違法,但這不代表違法之後的強拆、迫遷就
符合國際法上對人權保障的要求,也因此居民或社運團體會主張援用國際人權法保障安置
、協商的權力。
孫健智也強調,公約關注的是「禁止迫遷」,並沒有說佔用戶可以因此合法佔用國家土地
。若細看公約內容,重要的不是「是否是佔用」,而是政府在驅離這些人之前必須有正式
通知、經過協商、提供補償安置等,讓居民不致於因為拆遷而活不下去。
此外,當國家成為土地所有人、同時又要執行拆遷任務時,本來就更應注意是否有保障居
住權。孫健智說,國家是國有地所有人,但在行使權利時不可以透過行政行為的選擇、逃
避「國家」對國民的保障。「國家不論做什麼,都該想到要保障居住權!」孫健智強調,
國家有落實居住權的義務,而這項義務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迫遷。
孫健智也直言,從文林苑、苗栗大埔以至於南鐵東移的案例,政府看來都在逃避保護居住
權的責任,更甚者有的國民甚至有產權也不受保障,即使這些住戶都擁有合法產權,政府
也沒有提供相應的保障,顯示國家一直都在逃避保護居住權的責任,「重點不是有沒有產
權,重點是有沒有居住權!」
【轉錄連結】
http://www.storm.mg/article/161852
【轉錄心得】
轉錄至板上除了作為維護居住權,反迫遷強拆的通案說明外,從個案的角度,
這篇也是最近熱議中的果菜市場案裡,反對高雄市府近日作為的重要理論基礎。
以下開放「退回兩公約」推文(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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