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閒聊] 台灣政府即將修改著作權法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黃小羊)時間7年前 (2016/08/16 21:23), 7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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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NiiGp5i ] 作者: madaniel (大孩子的小童話)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閒聊] 台灣政府即將修改著作權法 時間: Tue Aug 16 15:43:43 2016 先看過修正內容再吵吧~~~~ 當然有些不識字的M屬性 喜歡不看內容然後被電也就隨便~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98435&ctNode=7127&mp=1 本(105)年8月11日第3510次行政院會通過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第98條修正草案。 此次著作權法第98條修正草案之提出, 主要係因「中華民國刑法」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已於本年7月1日施行, (魯叔註:主要是刑法新制施行後的相關調整) 施行日前制定的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的規定,不再適用, 但現行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所定犯「光碟公訴罪」得沒收之物(如盜版光碟或燒錄器材) ,如回歸適用刑法新制(第38條),在其非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時, 執法機關必須證明其係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始得聲請法院予以沒收, 增加執法機關舉證與認定程序之負擔, 恐因舉證困難造成盜版物品再度進入市場流通, 繼續侵害著作財產權,因此針對犯「光碟公訴罪」得沒收之物, 於著作權法特別規定得依職權沒收,加強保護,排除刑法之適用。 (魯叔註:說明針對刑法新制而修正的部分) 此外,為使我國法制符合跨太平洋夥伴協定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之規定, 提出相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 將加速我國智慧財產環境與國際接軌,提升產業長期競爭力, (針對TPP的部分) 對推動我國加入TPP第二輪之談判,具有正面的效益。其修正要點有四: 一、對於意圖營利或作為營業之使用而違反防盜拷措施保護規定者, 科以刑責,例如:企業未採購合法軟體, 卻安裝非法軟體並輸入序號後使用之行為將負刑事責任; 另對於違反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規定之刑事責任, 亦配合調整其構成要件與違反防盜拷措施保護規定一致。(修正條文第96條之1) 二、調整侵害著作權之非告訴乃論罪範圍(修正條文第91條、第91條之1及第100條) (魯叔註:調整非告訴乃論的範圍,一堆叫得像全部公訴的是有看過?) (一)修法後對於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以意圖銷售或出租為目的而重製成數位格式行為)、 第91條之1第2項(以營利為目的而散布數位格式盜版物), 改列非告訴乃論罪,並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造成網路盜版情形增加, 將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罪亦改列非告訴乃論, 使執法人員主動偵辦侵權案件,毋庸權利人追訴, 以期有效嚇阻數位環境下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盜版沒什麼好說的~~) (二)為減輕非重大侵害行為遭受國家公權力追訴的疑慮, 同時維護權利人市場利益, 限制適用非告訴乃論罪的利用形態是全部著作的原樣利用 (例如未經授權將音樂、小說或電影等全部內容上傳網路), 且侵害對象為著作財產權人有償提供之著作, 並導致權利人受有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之損害為其門檻。 (魯叔註:這部分是限制非告訴的範圍,全部著作原樣利用- 要1.全部內容,2.人家著作財產權人有拿來賣錢 3.人家因為侵權行為損失100萬以上才算, 其實很寬鬆) (三)又雖未達到非告訴乃論罪門檻的侵害著作權行為, 仍有告訴乃論罪的適用,本局呼籲切勿心存僥倖,進行違法行為。 (提醒一下不是沒在非告訴乃論範圍就沒事) 三、為保護衛星及有線訊號業者的合法權益, 對於非法收視行為,導致訊號提供者的經濟投資無法回收, 亦造成合法收視戶分攤非法收視戶未支付費用之不公平情況, 為遏止非法收視行為,增訂鎖碼節目衛星民、 刑事責任及有線訊號之民事責任規定。(修正條文第104條之1至第104條之4) (第四台偷接的民事部分) 四、明定修正草案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17條) (一)因上述增訂防盜拷措施保護規定、鎖碼節目衛星及有線訊號保護等修正條文, 有利著作財產權之保護及相關產業之發展, 將自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施行。 (二)調整非告訴乃論罪範圍因對於社會衝擊較大, 未來將配合我國加入TPP之時程,自立法院三讀通過後, 將由行政院指定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 至於著作權保護期間延長至70年部分, 目前我國法制為50年尚與TPP仍有落差, 但是慮及TPP首輪締約方仍有部分國家, 就著作權保護期間延長為70年已爭取享有2年至8年的過渡期間。 考量著作權期間延長涉及對我國文化產業之影響與調適, 而於未來TPP談判過程中,亦有需要就此議題爭取過渡期間, 並配合相關修法,因而暫緩將此議題納入本次修正草案中。 ※ 引述《Yolosnow (生活很無聊)》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NiMrssZ ] : 作者: Tomwalker (黃小羊) 看板: PublicIssue : 標題: Fw: [閒聊] 台灣政府即將修改著作權法 : 時間: Mon Aug 15 15:21:25 2016 : ※ [本文轉錄自 C_Chat 看板 #1NhKt1B7 ] : 作者: nihilistrue (nihi) 看板: C_Chat : 標題: Re: [閒聊] 台灣政府即將修改著作權法 : 時間: Fri Aug 12 12:17:01 2016 : ※ 引述《godivan (加藤家的惠是我的!)》之銘言: : : 八卦版有人貼中央社新聞 : : 要將數位及網路侵權納入著作權法的公訴範圍(台灣的著作權法有幾條是公訴罪) : : 展現加入 TPP的決心 : : 太酷了,還沒有開始談判率先修法 :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98435&ctNode=7127&mp=1 : 行政院會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第98條修正草案 : 引自噗浪:政院的草案版本其實已經自帶二創排除條款。「(二)為減輕非重大侵害行為遭 : 受國家公權力追訴的疑慮,同時維護權利人市場利益,限制適用非告訴乃論罪的利用形態 : 是全部著作的原樣利用(例如未經授權將音樂、小說或電影等全部內容上傳網路),且侵 : 害對象為著作財產權人有償提供之著作,並導致權利人受有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之損害為 : 其門檻」。新聞內卻完全沒有提及。 : 太酷了,還沒看清法條內容、也沒搞懂要談判前要先做哪些準備,反正先批再說對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6.1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1333427.A.16C.html

08/16 15:45, , 1F
沒劃重點不想看
08/16 15:45, 1F
沒幾行中文也要畫重點? 這閱讀能力............... ※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5:46:55

08/16 15:46, , 2F
坐等懶人包
08/16 15:46, 2F

08/16 15:47, , 3F
問題是在於到底為了什麼要修成非告訴乃論啦 TPP都八字沒一
08/16 15:47, 3F

08/16 15:48, , 4F
撇就急著修是搞笑嗎
08/16 15:48, 4F
把別人拿來賣錢的東西 "全部內容盜版" "然後讓人家損失至少一百萬以上" 這部分改非告訴乃論是怎麼樣不合理? 即使跟TPP無關個人都支持 ※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5:50:48 ※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5:51:15

08/16 15:51, , 5F
這關公訴什麼事 告訴乃論也能公訴好嗎
08/16 15:51, 5F
也是~那修一下~ 雖然這樣看不懂的人會增加 對了~說說看這樣修不合理在哪?

08/16 15:52, , 6F
偷人錢包是非告訴乃論, 偷人智財怎麼就不能非告訴乃論
08/16 15:52, 6F
※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5:54:51

08/16 15:54, , 7F
智財權跟實體的物權性質就不同了 扯在一體在想什麼?
08/16 15:54, 7F
理理我嘛~~~ 把別人拿來賣錢的東西 "全部內容盜版" "然後讓人家損失至少一百萬以上" 這部分改非告訴乃論是怎麼樣不合理?

08/16 15:54, , 8F
請問大大用風行軟體看電影會不會被告 小市民只想了解這個
08/16 15:54, 8F
這次修的部分都是上傳散布 不包括純下載純看 "原則上"各國都是罰散布不罰下載 純下載純看不上傳沒營利也沒燒成光碟的被告風險"不高"(我沒跟你說一定不會被告) 這樣要被告除非電影版權公司非要告你(告訴乃論) 但這些跟這次修法內容無關了 ※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6:02:28

08/16 15:55, , 9F
性質不同不就立專法了? 還是講不出哪裡不合理呀
08/16 15:55, 9F

08/16 15:55, , 10F
偷拿來賣錢就問題很大了吧 看來是沒要抓偷看的
08/16 15:55, 10F

08/16 15:56, , 11F
都訂一個100萬損害了
08/16 15:56, 11F

08/16 15:56, , 12F
不就是智財觀念落後, 才在那邊凹賣盜版不算偷
08/16 15:56, 12F

08/16 15:57, , 13F
而且看起來是說整部才算 截一點拍評論影片也不會罰
08/16 15:57, 13F
所以說看起來這次修的部分很寬鬆 不過是"不會被非告訴乃論" 基本上這條幾乎是說"二創不算非告訴乃論"

08/16 15:57, , 14F
100萬以上才能告。所以個人使用盜版算是除罪了。
08/16 15:57, 14F
"是非告訴乃論範圍" 人家智財權所有人本來就有權力告所有個人盜版...

08/16 16:00, , 15F
民進黨有蠢吱包,懶惰閱讀的蠢吱可以使用蠢吱包
08/16 16:00, 15F
可是瑞凡....蠢蛆基本上完全不閱讀又該怎麼辦?

08/16 16:01, , 16F
不是100萬以上才能告 別誤會 是100萬以上不用人告 檢察官就
08/16 16:01, 16F

08/16 16:02, , 17F
自己來抓了 要怎麼知道是不是100萬? 當然就是檢察官發動
08/16 16:02, 17F
※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6:05:15

08/16 16:03, , 18F
偵察啊 檢察官光幫財團偵察就飽了
08/16 16:03, 18F
跟財團是有個鬼關係? 智財權只有財團才有? 還有侵犯權利造成損失就是造成損失 有分受害對象有錢就沒關係? 這什麼法律觀阿?

08/16 16:04, , 19F
嗯 但p2p類軟體看的同時都會上傳啦 要查風行是不是p2p囉
08/16 16:04, 19F
風行沒再用真的不清楚 ※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6:07:42 ※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6:08:17 ※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6:10:41 ※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6:12:34

08/16 16:19, , 20F
現在黨工的策略就是DPP所有事情都推到圖利財團就對了
08/16 16:19, 20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Tomwalker (111.250.58.198), 08/16/2016 21:23:48
文章代碼(AID): #1NinFcfB (Public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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