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台灣政府即將修改著作權法消失
先看過修正內容再吵吧~~~~
當然有些不識字的M屬性
喜歡不看內容然後被電也就隨便~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98435&ctNode=7127&mp=1
本(105)年8月11日第3510次行政院會通過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第98條修正草案。
此次著作權法第98條修正草案之提出,
主要係因「中華民國刑法」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已於本年7月1日施行,
(魯叔註:主要是刑法新制施行後的相關調整)
施行日前制定的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的規定,不再適用,
但現行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所定犯「光碟公訴罪」得沒收之物(如盜版光碟或燒錄器材)
,如回歸適用刑法新制(第38條),在其非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時,
執法機關必須證明其係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始得聲請法院予以沒收,
增加執法機關舉證與認定程序之負擔,
恐因舉證困難造成盜版物品再度進入市場流通,
繼續侵害著作財產權,因此針對犯「光碟公訴罪」得沒收之物,
於著作權法特別規定得依職權沒收,加強保護,排除刑法之適用。
(魯叔註:說明針對刑法新制而修正的部分)
此外,為使我國法制符合跨太平洋夥伴協定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之規定,
提出相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
將加速我國智慧財產環境與國際接軌,提升產業長期競爭力,
(針對TPP的部分)
對推動我國加入TPP第二輪之談判,具有正面的效益。其修正要點有四:
一、對於意圖營利或作為營業之使用而違反防盜拷措施保護規定者,
科以刑責,例如:企業未採購合法軟體,
卻安裝非法軟體並輸入序號後使用之行為將負刑事責任;
另對於違反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規定之刑事責任,
亦配合調整其構成要件與違反防盜拷措施保護規定一致。(修正條文第96條之1)
二、調整侵害著作權之非告訴乃論罪範圍(修正條文第91條、第91條之1及第100條)
(魯叔註:調整非告訴乃論的範圍,一堆叫得像全部公訴的是有看過?)
(一)修法後對於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以意圖銷售或出租為目的而重製成數位格式行為)、
第91條之1第2項(以營利為目的而散布數位格式盜版物),
改列非告訴乃論罪,並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造成網路盜版情形增加,
將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罪亦改列非告訴乃論,
使執法人員主動偵辦侵權案件,毋庸權利人追訴,
以期有效嚇阻數位環境下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盜版沒什麼好說的~~)
(二)為減輕非重大侵害行為遭受國家公權力追訴的疑慮,
同時維護權利人市場利益,
限制適用非告訴乃論罪的利用形態是全部著作的原樣利用
(例如未經授權將音樂、小說或電影等全部內容上傳網路),
且侵害對象為著作財產權人有償提供之著作,
並導致權利人受有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之損害為其門檻。
(魯叔註:這部分是限制非告訴的範圍,全部著作原樣利用-
要1.全部內容,2.人家著作財產權人有拿來賣錢
3.人家因為侵權行為損失100萬以上才算,
其實很寬鬆)
(三)又雖未達到非告訴乃論罪門檻的侵害著作權行為,
仍有告訴乃論罪的適用,本局呼籲切勿心存僥倖,進行違法行為。
(提醒一下不是沒在非告訴乃論範圍就沒事)
三、為保護衛星及有線訊號業者的合法權益,
對於非法收視行為,導致訊號提供者的經濟投資無法回收,
亦造成合法收視戶分攤非法收視戶未支付費用之不公平情況,
為遏止非法收視行為,增訂鎖碼節目衛星民、
刑事責任及有線訊號之民事責任規定。(修正條文第104條之1至第104條之4)
(第四台偷接的民事部分)
四、明定修正草案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17條)
(一)因上述增訂防盜拷措施保護規定、鎖碼節目衛星及有線訊號保護等修正條文,
有利著作財產權之保護及相關產業之發展,
將自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施行。
(二)調整非告訴乃論罪範圍因對於社會衝擊較大,
未來將配合我國加入TPP之時程,自立法院三讀通過後,
將由行政院指定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
至於著作權保護期間延長至70年部分,
目前我國法制為50年尚與TPP仍有落差,
但是慮及TPP首輪締約方仍有部分國家,
就著作權保護期間延長為70年已爭取享有2年至8年的過渡期間。
考量著作權期間延長涉及對我國文化產業之影響與調適,
而於未來TPP談判過程中,亦有需要就此議題爭取過渡期間,
並配合相關修法,因而暫緩將此議題納入本次修正草案中。
※ 引述《Yolosnow (生活很無聊)》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NiMrssZ ]
: 作者: Tomwalker (黃小羊) 看板: PublicIssue
: 標題: Fw: [閒聊] 台灣政府即將修改著作權法
: 時間: Mon Aug 15 15:21:25 2016
: ※ [本文轉錄自 C_Chat 看板 #1NhKt1B7 ]
: 作者: nihilistrue (nihi) 看板: C_Chat
: 標題: Re: [閒聊] 台灣政府即將修改著作權法
: 時間: Fri Aug 12 12:17:01 2016
: ※ 引述《godivan (加藤家的惠是我的!)》之銘言:
: : 八卦版有人貼中央社新聞
: : 要將數位及網路侵權納入著作權法的公訴範圍(台灣的著作權法有幾條是公訴罪)
: : 展現加入 TPP的決心
: : 太酷了,還沒有開始談判率先修法
: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98435&ctNode=7127&mp=1
: 行政院會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第98條修正草案
: 引自噗浪:政院的草案版本其實已經自帶二創排除條款。「(二)為減輕非重大侵害行為遭
: 受國家公權力追訴的疑慮,同時維護權利人市場利益,限制適用非告訴乃論罪的利用形態
: 是全部著作的原樣利用(例如未經授權將音樂、小說或電影等全部內容上傳網路),且侵
: 害對象為著作財產權人有償提供之著作,並導致權利人受有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之損害為
: 其門檻」。新聞內卻完全沒有提及。
: 太酷了,還沒看清法條內容、也沒搞懂要談判前要先做哪些準備,反正先批再說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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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6.1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1333427.A.16C.html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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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幾行中文也要畫重點?
這閱讀能力...............
※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5: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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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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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別人拿來賣錢的東西
"全部內容盜版"
"然後讓人家損失至少一百萬以上"
這部分改非告訴乃論是怎麼樣不合理?
即使跟TPP無關個人都支持
※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5:50:48
※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5:51:15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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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那修一下~
雖然這樣看不懂的人會增加
對了~說說看這樣修不合理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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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5: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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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理我嘛~~~
把別人拿來賣錢的東西
"全部內容盜版"
"然後讓人家損失至少一百萬以上"
這部分改非告訴乃論是怎麼樣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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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修的部分都是上傳散布
不包括純下載純看
"原則上"各國都是罰散布不罰下載
純下載純看不上傳沒營利也沒燒成光碟的被告風險"不高"(我沒跟你說一定不會被告)
這樣要被告除非電影版權公司非要告你(告訴乃論)
但這些跟這次修法內容無關了
※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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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看起來這次修的部分很寬鬆
不過是"不會被非告訴乃論"
基本上這條幾乎是說"二創不算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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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告訴乃論範圍"
人家智財權所有人本來就有權力告所有個人盜版...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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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瑞凡....蠢蛆基本上完全不閱讀又該怎麼辦?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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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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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財團是有個鬼關係?
智財權只有財團才有?
還有侵犯權利造成損失就是造成損失
有分受害對象有錢就沒關係?
這什麼法律觀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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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行沒再用真的不清楚
※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6:07:42
※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6:08:17
※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6:10:41
※ 編輯: madaniel (61.230.6.132), 08/16/2016 16:12:34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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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mwalker:轉錄至看板 PublicIssue 08/16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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