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拿大便換黃金??論此文的邏輯謬誤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MADAO)時間8年前 (2016/06/19 16:36), 8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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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6law.idv.tw/6law/law/勞動基準法.htm http://www.eventsinfocus.org/issues/713 太囉唆我直接po文 您問我哪裡不同不是您自己寫出來了嗎! 我再寫一遍。休息日跟例假日不同在哪: *4.休息日上班*不可補假。 *5.休息日上班*不需向主管機關核備。 再來, *3.休息日工作薪資未滿一日*不可以一日計, 好這點你不同意,還抬出勞委會 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套用在例假上班的情況 但39 40條裡面提的"假"裡面根本就沒有休息日,第39條第一項明確排除休息日 ,第40條 的"假期" 你要擴大解釋到休息日嗎,相信資動部不敢為您背書 既然休息日套不上39 40條,你之後的立論根本站不住腳 … 再來 http://www.elite168.com.tw/search_detail_141.htm 你給的第039675號函最後一句話 "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 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假日是指36~38條寫的”假”不包含現在這個”休息日” *前開規定*是給一日薪資 *超過8小時*走勞基法24條 也就是勞動部給一日薪跟24條寫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條文 無關,而是體 恤(良心發現)出 來的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98.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66325399.A.985.html ※ 編輯: MADAOTW (180.176.98.80), 06/19/2016 17:20:39
文章代碼(AID): #1NPbcNc5 (Public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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