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大便換黃金??論此文的邏輯謬誤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On my way)時間9年前 (2016/06/16 12:21), 9年前編輯推噓5(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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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請參照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5589 最近這篇文章(以下稱為原文)很熱門。此文強烈的抨擊2016/06 DPP政府 推出的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並被大量引用。  原文的結論有以下三點:  1. 刪除七天國定假日,勞工每年總工時增加56小時。 2. 每週增訂一天「休息日」而非「例假日」, 休息日雇主仍可要求勞工加班,全體勞工享有「週休二日」成為空談。 (公務員則享有每週兩天「例假日」) 3.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改惡」,新的計算方式低於過去法定標準。 使加班勞工可依法領到的加班費減少,讓雇主有更高誘因 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勞工總工時也將進一步增加。  乍看之下似乎有點道理,但是拿法條來對照過後,  卻發現似乎不是這麼一回事:  1. 原文結論第一點,是很直觀的: "每日工時8hr,有七天國定假必須上班,所以多了56hr。"  但是勞基法現行規定,是每週至少一日例假。  也就是不考慮加班的前提下每週至多可上班六日; 草案規定則是每週為一例假、一休息日,  一樣不考慮加班的前提下每週至多僅可上班五日。  換言之,勞基法現行規定與草案規定的休假方式比較如下: (以一年52週計算) 現行規定 52日例假 + 共通國定假日(年假等) + 7日額外國定假 草案規定 52日例假 + 共通國定假日(年假等) + 52日休息日 簡單一比就知道,一樣不加班的前提下, 草案規定是52日休息日取代7日額外國定假。  所以照原文論點的理路,應該要這樣講才對: "每日工時8hr,有52日休息日,扣掉七天國定假,所以少了360hr。" 只說少了七天國定假所以工時增加,卻不提多了52日休息日。  這顯然是標準不一。 2. 原文結論第二點,在考慮加班的前提下,  其實不論7日額外國定假或52日休息日,都一樣可以加班;  並不是只有52日休息日可以加班。 現行條文: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 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只說52日休息日可以加班,卻不提7日額外國定假也可以加班,  這顯然是標準不一。  3. 原文結論第三點,就待遇的部分 比較上開現行規定國定假日加班與草案休息日加班。 其實兩者都是加倍發給,並沒有差異。  原文在比較草案休息日加班待遇的時候,引述了不同觀點解釋現行的待遇標準: 月薪/30天 * 8小時 = 30,000/240 = 125元/小時 (2小時 * 1.33 * 125元)+(6 * 1.66 *125)= 1,577.5元【A.合法計算】 (2小時 * 0.33 * 125元)+(6 * 0.66 *125)= 577.5元 【B.勞動部違法解釋】 8小時 * 125元 = 1,000元 【C.實務上常見】 原文並沒有試算草案休息日加班的金額,直接就下了結論。  根本沒有做比較,就陳述比較後的結果,這是嚴重的邏輯跳躍謬誤。  現就原文所列舉的三個標準作試算。  一樣假定月薪/30天 * 8小時 = 30,000/240 = 125元/小時。  假設採用標準A,其基礎是月薪不包含假日,加班時數應單獨額外給薪。  【A.合法計算】  現行試算額 (2小時 * 1.33 * 125元)+(6 * 1.66 *125)= 1,577.5元  草案試算額 8小時 * 2.00 * 125元 = 2,000.0元 假設採用標準B,其基礎是月薪包含假日,加班時數只需支付加給之部分。 【B.勞動部違法解釋】 現行試算額 (2小時 * 0.33 * 125元)+(6 * 0.66 *125)= 577.5元 草案試算額 8小時 * 1.00 * 125元 = 1,000.0元 假設採用標準C,其基礎是假日加班比照一般日單獨額外給薪,不計加班費。  【C.實務上常見】  現行試算額 8小時 * 125元 = 1,000元  草案試算額 8小時 * 125元 = 1,000元  即使採用原文的標準,草案試算金額仍均高於或等於現行試算金額。  能得出原文"草案低於現行"的結論,只有一個可能性,  即兩者的評價標準並不一致。  結論:綜合以上三點所述,原文所聲稱"草案待遇低於現行待遇",     僅是評價標準不一致所產生的結論。  當然,很多人不會去在意這個,他們只要能罵就可以了。 -- 根據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和開羅宣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無權要求日本割讓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0.64.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66050907.A.191.html ※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6/16/2016 12:23:12

06/16 13:28, , 1F
草案休息日與現行國定假日的待遇標準是完全一致的。  陳政亮聲稱草案休息日其實是上班日云云,並沒有任何依據。  且在待遇比較上計算現行加班費是採用標準A,  計算草案休息日加班費卻改用標準B,一如上文所言,雙重標準。

06/16 14:08, , 2F
既然你說一樣 連結第三段那五點 哪個有涵蓋到休息日?
06/16 14:08, 2F
員工不需上班之日有下列數種: 1. 例假: (1)每七日應有一日<勞基法第36條>,於何日則法未明定,由勞資雙方約定。 (2)因緊急事由,雇主得停止之,但應加倍發給工資並補假休息(勞基法第40條)。 2. 休假: (1)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規定應放假之日<勞基法第37條,該法施行細則第23條>。 (2)休假遇例假應另行補休。<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 (3)因緊急事由,雇主得停止之,但應加倍發給工資並補假休息<勞基法第40條>。 (4)得經勞資合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法未禁止> (5)得經勞資合意於休假日工作,應加倍發給工資,可不計入延長工時<勞基法第39條>。 3. 特休:(不在討論範圍內,略。) 4. 足法定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因工時分配而衍生之休息日。 (1)每週應至少有一日(勞基法2016/06修正草案),於何日則法未明定,由勞資雙方約定。 (2)得經勞資合意將正常工時移入,但週期內仍應有一定之休息日。(此次修正草案) (3)移入之正常工時,其原有時間為當然之休息時間。 (4)得經勞資合意於休息日工作,應加倍發給工資,應計入延長工時。(此次修正草案) 5. 不足法定時數,經勞資約定而生之休息日。 (1)雇主得使勞工於此類休息日工作,相關爭議由該管行政機關調解。 (2)休假遇此類休息日應另行補休。(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 (3)此類休息日工作八小時內,且該週合計四十小時內屬正常工時,超出為延長工時。 假設某勞工與雇主約定每週工作五日,每日八小時,週日為例假,週一為休息日。 1. 雇主若因故要求該勞工於週一(休息日)出勤,其時數均視為延長工時, 應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經勞工同意,同休假日出勤。 2. 週一剛好遇到國定假日,應另行於工作日補休。 3. 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已逾法定工作時數,應計入延長工時並加倍給與工資。 4. 得改於其他工作日休息,但仍應合法定之日數。 回應閣下連結所稱之五點: (一)經由勞工同意,此點休息日亦同。 (二)工資要加倍計算,此點休息日亦同。 (三)即便出勤時數少於一日,其工資都得以一日計, 此點係依"加倍給與工資"需以日計之解釋,此點休息日亦適用。 (四)(天災等突發狀況出勤)事後還要補假休息;此項不需勞工同意。    休息日出勤需為合意延長工時,不需補休。 (五) (天災等突發狀況出勤)雇主還得在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    跟主管機關核備;此項不需勞工同意。    休息日出勤需為合意延長工時,不需核備。

06/16 22:33, , 3F
推討論,還在了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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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3:07, , 4F
第一點是在寫什麼...現行法沒有明訂休息日不代表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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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23:09, , 5F
扣掉每日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通常算5天、一天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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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7:52, , 6F
說法太複雜,別人還沒聽完就END,一句話KO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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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8:12, , 7F
改成跟公務員一樣單週兩例假 很奢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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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8:12, ,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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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以為現實社會跟玩遊戲一樣可以save/load嗎?

06/17 18:30,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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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8:30, , 10F

06/17 18:33, , 11F
所以你的答案是:5點裡面前3個符合。但是 草案24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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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第4款>草案36條第五項>32條第二項 對休息日的規定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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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8:33, , 13F
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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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工作視為 延長工作時間(32-2), 所以您第3點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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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本沒法源依據,答案是2/5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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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別忘了你的標準可是要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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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休息日工作的草案待遇標準(草案第24條第4項):  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於休息日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基法第39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 1. 這個加倍發給,根據勞委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 當然這個解釋目前還是針對第39條,  不過一個法裡面並不會存在有不同解釋的同個名詞。  援引這個解釋是合理的。  2. 草案休息日所稱: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現在的月薪制計算假日加班8小時以內,計算公式是(月薪/240)*8,  它一樣是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去計算的。  二. 關於緊急事故加班的要件,  休息日視為正常時間以外之工作(延長工時),適用於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 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 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休假日則適用勞基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 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 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綜上可知: 1. 雇主均有因緊急事故要求上班之權。         2. 均應補休。 三. 另外,不論例假、休假、特休或草案的休息日,罰則都是同一個:  勞基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草案休息日訂在第36條)  不知閣下認為休息日的待遇標準與休假日是否還有哪裡不同?

06/18 01:36, , 17F
一句話KO?台灣需要的是論述,而不是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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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 01:37, , 18F
學習思辨以及清楚地論述想法,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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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lmotze (1.164.22.155), 06/19/2016 13:47:17

06/19 17:16, , 19F
懶得推文 我回一篇
06/19 17:16, 19F
文章代碼(AID): #1NOYbR6H (Public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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