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懲處法官、檢察官的方法:送評鑑
最近,因為頂新案,很多鄉民都想知道,台灣目前有沒有方法懲處不
適任的法官。不過,目前,唯一可行的方法,是個案評鑑制度。
以前,懲戒司法官的方式,和其他公務人員一樣,由監察院發動彈劾,
再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
2011年7月6日法官法修正後,加上了個案評鑑機制,也就是「法官、
檢察官評鑑」的制度,於2012年1月6日開始施行。目前,這是體制內
唯一能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方法。
評鑑的流程如下: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flow/01.jpg

簡化一點的圖,可以參考關鍵評論網的圖片:
http://i0.wp.com/image.thenewslens.com/wp-content/uploads/2014/01/%E6%9C%AA%E5%91%BD%E5%90%8D1.jpg

那麼有哪些案件可以送評鑑呢?這分成三個類型;無涉個案、涉及個
案,以及案件明顯錯誤。
如果無涉個案,如法官出席候選人造勢場合站台,可以在事情發生後
兩年內請求評鑑。如果涉及個案,在案件終結日起,兩年內可提出評
鑑。最後,則是案件重大錯誤,判決確定,或法院滿6年時起,2年內
可請求。
但這邊其實就有一些問題在。舉例來說,要檢舉不適任檢察官,所謂
「案件終結」,是指偵查終結起,但問題是又必須在判決確定後才能
提出評鑑。結果,很多案子拖超過兩年,檢察官的評鑑也無法提出了。
再來,評鑑的第一關檢評會、法評會,組成也有一些問題。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
人士四人組成。
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
官、律師以外之人四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三人、法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
正人士四人組成。
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司法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法官、
律師以外之人四人,送法務部部長遴聘。
參考資料:法官法、法務部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43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95566&ctNode=33537&mp=001
法評會多的法官代表,加上司法官遴選的學界代表,就佔有多數;檢
評會的檢察官代表,加上法務部遴選的學者代表,也佔有多數,因此
有很多評鑑也不一定會成立,或被認定有懲處必要。
為什麼評鑑制度會長這樣?事實上,一開始修法的時候,民間團體要
求應該要每年全面性的進行考核,針對績效有問題的後段班檢察官、
法官,主動發起評鑑,情節重大者就淘汰。
但後來進了立法院,司法院主張這樣案件量太大,負荷不來,所以把
每年應自己發起的考核評鑑,改成民眾檢舉申訴才會受理;後來,又
擔心民眾都檢舉會案件量太大,所以再改成只有特定團體才能送評鑑。
民間司改會是其中一個團體,因此司改會有申訴中心,案件有問題的
民眾有些會到司改會申訴案件,司改會視情況再幫他們送法官、檢察
官評鑑。
目前從2012年1月16日個案評鑑制度生效後,統計至2014年的三年間
數據,狀況如下:
法官評鑑狀況
總案件數 32
不付評鑑案件數 4
時效駁回案件數 1
請求不成立,移送人審會 4
請求不成立,移請職務監督權人 4
請求不成立,無後續舉措 2
移送監察院案件數 10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數 5
司改會案件數 20
司改會檢舉成功數 5
司改會撤回數 2
檢察官評鑑狀況
總案件數 44
不付評鑑案件數 11
時效駁回案件數 2
移送檢審會 0
請求不成立,無後續 11
請求不成立,移請監督人 4
移送監察院案件數 9
司改會檢舉成功數 7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 6
監察院彈劾案件 0
司改會案件數 38
司改會撤回數 2
最後還是得說,目前送評鑑的事項中,並沒有「判決不符合人民觀感」
的選項,我個人也不建議就這樣送評鑑。目前比較接近的,是:
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
害人民權益者,或是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最主要原因是,檢察官偵辦案子、法官審理,基本上如果經過了嚴格的
程序,以及大量的辯論,如果最後仍判無罪,那麼這個判決應該有其道
理所在;如果大家不滿意判決,建議可以等判決書出來以後,稍微閱讀
一下,了解法官的想法。如果認為法官、檢察官在程序上產生重大問題,
導致沒有發現犯罪證據,那麼自然就能送評鑑了。
最後,根據法官法第31條,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
其結果不予公開,評核結果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如果全面評核結
果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就要移付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
案評鑑。(至於檢察官,似乎沒有這個規定)
法官法實施至今剛好三年,大家可以看看,最後究竟會不會主動完成法
官全面評核,並自己發現、移送不適任的法官吧!
參考資料:
黃世銘爽爽退,評鑑軟趴趴
~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三週年體檢記者會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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