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爆卦] 法院為何曾是國民黨開的?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雨蒼)時間8年前 (2015/11/28 08:06), 8年前編輯推噓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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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MM6HTg6 ] 作者: billy3321 (雨蒼)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法院為何曾是國民黨開的? 時間: Fri Nov 27 22:09:29 2015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句話,源自前國民黨秘書長許水德於八十四年間 一句安撫黨內涉及賄選人士的話。1995年臺中市發生衛爾康餐廳火災,高 達64人不幸罹難。受害者家屬控告市長林柏榕未善盡督導之職責,許水德 安慰林柏榕:「法院也是執政黨的」。 但法院究竟是不是國民黨開的?這個問題,一樣要回到訓政時期來看。 本文文長,歡迎大家閱讀圖文好讀版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8633437.A.A86.html 在民國元年的時候,司法部曾公布法令,要求法官不得加入政黨。 1912年12月司法部訓令第16號令這樣寫:「法官入政黨,先進各國大多引 以為戒,以職在平亭,獨立行使其職務,深維當官, 而行之義,重以執 法不撓之權,若復號稱為黨人,奔走於黨事微論,紛心旁騖,無益於政治... 查法院編制法第121條,推事(即現今法官)及檢察官在職中不得為政黨 員、政社員及中央議會或地方議會之議員。」 因此,北洋政府期間,至少還努力維持司法的獨立性,不受單一政黨的操 控。 但是就在1923年孫文主張以黨治國之後,1925年7月1日,國民黨在廣州成 立了自己可以掌控的國民政府。1925年11月28日,廣州國民政府修正法院 編制法第12條,刪除「為政黨員、政社員」字樣,解除法官、檢察官加入 政黨之限制;緊接著又制定許多政府機關研究國民黨黨義的條例。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kmt/13.jpg
關於這一段歷史,歡迎參考小弟之前寫的「國民黨如何奪取中華民國」 #1MHASnSl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7339825.A.72F.html 1928年8月,政府公布《政軍警各機關工作人員研究黨義暫行條例》; 1929年1月司法院、最高法院據此公布《國民政府司法院職員研究黨義細則》、 《國民政府最高法院黨義研究會暫行規則》。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kmt/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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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6月國民黨第三屆二中全會決議表示:「司法官吏的任用,必須 深明本黨主義為標準。」 當時,司法院長王寵惠表示:「以黨治國,無所不賅...為法官者,對於 黨義,苟無明澈之體驗,堅固之信仰,恐不能得適當之裁判。」之後於 1932年擔任司法院院長的居正也曾為黨化司法辯護:「在『以黨治國』一 個大原則統治的國家,『司法黨化』應該是作家常便飯。」 當時的「反革命」案件審理,在程序上採「人民陪審制」,「25歲以上中 國國民黨黨員」才有陪審員資格。司法院院長居正說,「假如採行陪審制 度,使人民得參與審判,人民得與深明黨義的法官共同為正義的推敲, 方面藉人民心理反應的刺激,留心黨意的運用;他方面藉黨義的運用,矯 正人民的錯誤心理。」 由此可知,南京國民政府除了在司法教育養成訓練、人事考核選拔過程中, 大量置入黨義之外,另外還透過甄選、推派,使黨員成為司法人員,或使 司法人員入黨。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kmt/20.jpg
1938年4月28日,中國國民黨第5屆中常會第74次會議函送《中央黨部黨務 工作人員從事司法工作甄審辦法大綱》給國民政府,希望秘密以免考試的 甄審培訓方式,訓練一群原從事調查工作的國民黨特務擔任檢察官。在國 民政府時期第5、6屆法官班中,有約126名國民黨特務系統人員透過此管 道成為檢察官。 在1939年1月13日,國民黨所給的公文中這樣寫: 中央為培植檢察官之人才,以應非常時期需要起見,注於27年5月中央第 74次常會決議,甄選中央黨務調查工作之人員發交司法院法官訓練所嚴格 訓練,畢業後派往各地擔任檢察官。 逕啟者,案據法官訓練所所長洪蘭友呈略稱,中央黨務工作人員,從事司 法工作甄選及格人員,甲種班原報到者,計劉仲策等22人,現將以種班鄧 純等20人提升該班,共計42人,至以種原報到者,為109人,除鄧純等20 人提昇甲種班外,共計89人,付呈正式名冊,請鑑核分別被案,再甲乙兩 班受訓人員。 當時的合格名單如下: http://bit.ly/1XkePNX 當時這批司法人員包含第一任台灣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蔣慰祖、1946至 1947年擔任台灣高等法院首席檢察長、1969年至1986年擔任台灣最高法院 檢察長的王建今、第2、3屆司法院大法官王之倧、前台北地院院長曹偉修 等人。 除了司法人員的認知以外,國民黨也從制度著手,讓司法更容易被控制。 1955年,中華民國政府創設司法官訓練所,隸屬司法行政部,採行集體化、 類軍事化的管理措施,延續訓政時期的黨化司法政策,推動「黨義教育」, 在司法官訓練所課程中增加「法律哲學」、「黨義判例」、「黨義擬判實 習」等科目。直到1981年司法官班18期,仍有國父遺教(三民主義研究)、 總統蔣公行誼等政治性思想課程。 在案件分發上,當時法官事務分配由院長決定,院長可以決定將重要案件 交給誰承辦,控制案件成果;宣判前裁判書必須送閱(箱子送閱),以利 干涉裁判、控制判決結果。舉例來說,前台南高分院院長希魯曾下條子, 要法官就已決定判刑的案件「再開辯論」,暫緩宣判。 至於國民黨干涉司法最好的例子,就是雷震的自由中國案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kmt/21.jpg
雷震創設自由中國雜誌社,1960年9月1日,《自由中國》第二十三卷第五 期刊出殷海光執筆的社論〈大江東流擋不住〉,聲言組黨就像民主潮流, 是無法阻擋的;9月4日清晨,警備總司令部以「涉嫌叛亂」為由拘捕自由 中國發行人雷震、編輯傅正、經理馬之驢、離職員工劉子英。 雷震被補後,蔣介石關注本案發展,數度召集黨政軍高級幕僚開會。在9月 20日,蔣介石指示要儘速辦理。蔣介石還問當時的警備總司令部司令黃杰, 「判決書何時可以擬就?」黃杰回:「預計10月6日可以擬妥,8日可呈閱。」 9月26日,檢察官以叛亂罪提起公訴;10月3日,警總高等軍事法庭公開審 訊,當日審結。 第二天,也就是10月4日,黃杰與司令李立柏、審判長王有樑、檢察官蔡墨 卿晉見蔣,蔣一一垂詢,還要蒞庭檢察官報告。10月6日,蔣介石訓示「辦 案有如作戰」;8日,蔣介石召集行政院長陳誠、總統府秘書長張群、司法 院長謝冠生、司法行政部長鄭彥棻、檢察長趙琛等黨政要員在總統府舉行 判決會議,指示雷震「刑期不得少於10年」、「覆判不能變更初審判決」。 最後10月8日下午,軍事法庭宣判。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kmt/2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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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rnh.gov.tw/ray/download/pdf/book3/3-49-200.pdf 從這個案件就可知道,司法曾經是國民黨的囊中之物,「法院是國民黨開 的」並非虛言。 時至今日,台灣已經歷經民主轉型,司法當然也有一定程度的改革。 比如,有些戒嚴時期的法令已經遭到廢除。但可惜的是,當年有許多判決 是依據這些法令所作出,但解嚴後,這些判例卻沒有廢除。 最有名的判例,是最高法院35年特抗字第21號判例。這個案例原先是依據 民國35年時候的《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做出的判決,被最高法院選為 判例後,卻拿來拘束《刑事訴訟法》,嚴格縮限再審的條件。就算《特種 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已經遭到廢除,這個判例卻依然保有效力。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kmt/24.jpg
一般來說,提起再審的理由之一,是要發現新證據。但根據最高法院35年 特抗字第21號判例,這個「新證據」必須是「當時已經存在」,「審判時 未經注意」。 以鄭性澤案為例,卷內有一張相片證明槍手所在位置地面沒有血跡,而原 判決認定鄭性澤中槍後走過去開槍,沒有提到為何地上沒有血跡,這張相 片可以證明原判決的說法與事實不符。辯護律師團依據這張照片聲請再審, 但被法院駁回。法院認為,這張照片已經在卷宗中,所以不是「新證據」。 這個1946年訂出來的判例,定了兩個相互矛盾的條件。他要求「新證據」, 又要求「當時已經存在」,但是「新」通常代表「以前不存在」,這樣相 互矛盾,導致了台灣法制裡再審的高門檻,成為司法救濟難以跨越的高牆。 這個判例,直到今年4月,刑事訴訟法420條修正後,才遭到廢止。除此之 外,可能還有許多依據獨裁時期的法律做成的判例,持續影響台灣的司法。 在人的方面,也仍然有很大的問題。2011年,法官法立法完成,法官法15 條第一項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 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於是,司法院在2012年舉行法官退出政黨活動,當時退出政黨的法官比例 依據法院的分別,比例如下: 最高法院 55% 最高行政法院 50%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64% 高等法院與所屬分院 32% 高等行政法院及智財法院 29% 地方法院 18% 由此可知,職位越高的法院,加入政黨的法官比例就越高。 不過,雖然司法官退出政黨,但是因為沒有落實轉型正義,那些曾是當權 者劊子手的法官、檢察官,有許多仍在司法機關工作,而且早已是所謂的 「學長」。而司法獨立的努力,卻讓司法從當權者的左右手,成為擁有權 力的自走砲。 轉型正義的重要性,從目前在法務部擔任政務次長的林輝煌就可看到。在 1979年的美麗島大審上,林輝煌擔任起訴的軍事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控 美麗島雜誌社「以合法掩護非法,假借爭人權、爭民主、爭自由等口號, 發表偏激言論,詆毀政府,分化團結,并故意滋事,製造衝突事件,『長 程與短程奪權計畫』兼施,以遂其非法顛覆政府目的。」而這樣的人,居 然在離開軍職後,長年擔任司法官訓練所(後改名為司法官學院)所長, 還多次獲法務部推薦為大法官候選名單。 司法官訓練所也是很具爭議的問題。目前司法官訓練所隸屬於法務部,每 個法官、檢察官考上後,幾乎都要進去受訓。在司法官訓練所,法官與檢 察官一起訓練,造成法官和檢察官「院檢一家親」的荒謬狀況,且也形成 如同軍隊一樣的學長學弟制。司法官訓練所的課程傾向複製司法機關文化, 重視裁判書格式撰寫,群體性養成,訓練課程安排少有司法改革、法官倫 理課程。結果,培養出來的司法官就容易成為缺乏獨立思考、自主判斷的 意願或習慣,反而往往依循體制內遊戲規則,選擇向權力靠攏,凡事逆來 順受,成為順著體制往上爬的乖乖牌。 而,法官、檢察官的升遷,分別由人審會、檢審會決定。人審會幾乎由法 官組成,雖有外部委員,但因席次不足,沒有人事決策權;檢審會全數由 檢察官內部自行組成。美其名是司法獨立,但事實上由於沒有落實轉型正 義,台灣的法官、檢察官升遷容易掌握在年資較高的法官、檢察官身上。 這些司法官經歷威權時期,對於人權等民主思維較無概念,卻掌握著司法 官的晉升。 於是,法官的升遷不看人民訴訟權保障、裁判品質,檢察官的升遷不看定 罪率、上訴維持率,一切升遷只看年資、期別、辦案績效、意願、恩怨。 加上檢察官升遷遭到法務部強力控制,導致檢察官要仰承上意辦案,還有 「辦案就是要辦大案、要起訴」、「無罪就是要上訴」的濫訴文化;而法 官方面,多數法官在乎、重視,就是在法官間的名譽競逐,凡事依循體制 的遊戲規則:待人謙恭、不與人爭執,注重績效管考、自己的案件辦好, 別管別人的案件。 這樣的法官、這樣的檢察官,自然在面對案件的時候,不會去思索人權、 不會去思索無罪推定,而容易思考「學長希望我怎麼判、怎麼處理」的方 向。那些屈服於上級要求的司法官,自然也容易升官。 偵辦311、324、411案件的檢察官有許多都已經升職了;而九月政爭時也 發現,王金平有能力打電話給檢察官,影響檢察官偵辦案件。 當然,檢察官的升職有可能是法務部長操控或和檢審會分贓的結果,但不 爭的是,無論檢察官、法官方面,從價值觀而言,就如同其他公務人員, 較傾向國民黨,而控制這些人升職的人,又有許多是未經過轉型正義、在 威權時代,作為獨裁者鷹犬的司法人員。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嗎?也許是,也許不是。但如果沒有經過轉型正義,我 們的司法體系恐怕離民主仍有很長的距離。 司法要轉型正義,大致上要在幾個地方下功夫。 首先,法官、檢察官的司法官訓練應該分開,機關地址也應該分開,避免 院檢一家親的狀況繼續發生。在制度上,應通盤檢討台灣的司法制度,降 低「人治」的色彩,以制度防範人性在司法中的濫權,引入更多的人權思 維。對於相關的法律、判決,也要通盤檢討,把那些依據戒嚴時期法律形 成的判例、法律廢除。對那些曾經踐踏人權的司法官,應該要就他們曾經 犯下的錯誤進行審判,並在重新訓練以前,不得繼續擔任司法官的職務。 唯有痛定思痛的轉型正義,台灣才能擁有符合民主期待的司法。 參考資料: 戰後初期臺灣司法接收 http://dspace.lib.ntnu.edu.tw/handle/77345300/42136 荒唐的再審制度(張娟芬)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20404/34135581/ http://pastebin.com/Z6Df8aWZ 本文許多論點引用自林孟皇法官於104年6月27日在台北律師公會所發表的 「台灣的司法改革與轉型正義--從課綱爭議與刑事再審制度修法談起」演 講簡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179.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8633437.A.A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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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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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也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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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的好現在不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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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在還是KMT開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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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也是國民黨開的阿!不然怎有黨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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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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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國民黨奪取中華民國那篇已經被某歷史版打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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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過那篇文章,個人覺得不到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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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說現在不是?不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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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篇都是片段歷史資訊和自己腦補湊成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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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拿歷史資訊當爆卦?卦是這樣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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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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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人民沒眼看真相嗎 還用你寫 我用大便想也知道是誰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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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文內沒有說現在是不是國民黨開的喔XD 現在其實也有很多法官、檢察官在體制內努力,但不能否認的是, 沒有轉型正義,直接推司法獨立,不一定真的能改善司法的病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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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找得辛苦,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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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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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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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早期法庭上審檢是並坐的 檢查官跟法官一唱一和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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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唱罷我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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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檢察官連出庭都不用呢。 美麗島大審時,檢察官和法官據說還是用假名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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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資料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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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那四張的字有夠漂亮,用毛筆能寫出這樣夠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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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要改革 但不是用一件案子就全部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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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案子應該還不少。比如說,判15年被總統改成死刑。 http://ip194097.ntcu.edu.tw/course/TOStou/pehsek-phoannkoatsu02.asp 而那些當時曾經懲處政治犯、曾經作為當權者鷹爪的人,現在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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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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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illy3321 (1.174.179.43), 11/27/2015 23: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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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人沒有提 就沒事啦 台巴子還不謝恩? 鄭媒體前輩示範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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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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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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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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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不過現在KMT法官仍占絕大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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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知識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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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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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的用意是在確定他是否犯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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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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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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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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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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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可能還要好幾十年才會慢慢退去這種過去遺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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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為台灣司法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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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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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illy3321 (1.174.179.43), 11/28/2015 0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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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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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知識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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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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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就知道 打國賠 或告公務員刑事 包你大開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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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法院是中華民國這個殖民政府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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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樓上 省籍與都住國宅的關係,彼此都關係來關係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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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ME__Gq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