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選舉公報遭刪,林佳龍陣營批反民主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摘錄司法院相關釋字二號如下:
司法院釋字414號意旨:「藥事法等法規就藥物廣告應先經核准
等規定不違憲。」
多數大法官認為:「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
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但釋字414號 吳庚、蘇俊雄、城仲模大法官共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則認為:「抑制誇大不實之廣告,主要有賴事後懲罰,刊播前應
得主管機關許可之事前審查規定不符比例原則。」
司法院釋字644 號意旨:「人團法第二條、第五十三條前段之規定
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之政治上言論之內
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與憲法保障人
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牴觸。」
縱然釋字414 號認基於公共利益,可允准主管機關事先審查,但不
同意見書部分可以參考!至於釋字644號就直接宣告違憲!
故中選會到底是憑哪一點可以「事先審查」?小弟不在乎對象是林
佳龍或胡志強,總之中選會如此野蠻粗糙的作法,著實令人深表遺
憾,此舉無疑是大開言論自由的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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