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選舉公報遭刪,林佳龍陣營批反民主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此方不可長)時間9年前 (2014/11/22 03:49), 9年前編輯推噓22(2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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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 沒有人發現這篇問題有多嚴重。 政見這種東西, 不應該有事前審查標準。 因為沒有人有這個資格, 認定什麼範圍才算政見, 即使言論有觸法的可能, 也要經過司法程序審判, 才能讓登者受到法律約束, 而不是一個委員會可以逕行決定的, 這樣叫做保障言論自由。 一堆人還在那邊酸林佳龍, 說他寫的不算政見, 八卦就算了, 沒想到在這邊也沒有人在意? 我們國家人民對自己的權力被剝削成這樣, 卻毫不以為意, 也難怪國民黨可以這樣無下限的執政了。 現在回頭看太陽花的50萬人上街, 看起來也只是一場嘉年華會, 一場因為單純擔憂自身利益損失, 而走出來的愚民聚會而已, 真的覺醒的人在哪? ※ 引述《Linjoyfu (草民)》之銘言: : 1. 新聞來源: :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3/9080567.shtml : 【聯合報╱記者張明慧╱即時報導】 : 2. 標題 / 內容: : 選舉公報遭刪林陣營批反民主 / : 民進黨台中市長候選人林佳龍在公報上政見原列舉「台中升格已四年,現任市長施政意年 : 年墊底」字句,台中市長選舉公報將這些文字刪除,林總部發言人何欣純、張廖萬堅與律 : 師何顯智今天上午舉行記者會,質疑公報政見都要改,是胡陣營利用行政優勢推出奧步, : 已發函要求立即更正,重印選舉公報,希望選民以選票制裁。 : 何欣純說,選戰至今,林佳龍陣營不斷被胡志強以行政資源打壓抹黑,現在竟操控選委會 : ,連選舉公報都可修改。張廖萬堅指當時選委會表決時,明明35位委員有25人准予刊登, : 五人沒意見,僅五人不贊成,但選委會竟不尊重監察小組會議結論,箝制言論自由,創下 : 民主惡例。 : 律師邱顯智說,選罷法只規定煽惑他人犯內亂或外患罪、煽惑他人暴動破壞社會秩序,或 : 是觸及其他刑法事法規定等,才不得刊載在選舉公報,林佳龍所提未違反,何以強制刪除 : ?這是民主開倒車。 : 林佳龍陣營的發言人張廖萬堅議員(右起)、何欣純立委和邱顯智律師,今天拿出選舉公 : 報控訴刪政見是開民主倒車。記者張明慧/攝影 : 【2014/11/21 聯合報】@ http://udn.com/ : 3. 備註: 剩最後 10 天時,從不能公布民調開始, :      國民黨真的要認真打選戰了!!! -- 在籠裏出生的鳥,認為飛翔是一種病。 -Alejandro Jodorowsky 11/29,記得張開翅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88.11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6599344.A.66A.html

11/22 04:08, , 1F
是啊
11/22 04:08, 1F

11/22 07:06, , 2F
好吧,覺醒的各位,選罷法53條,懸舉人與任何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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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7:07, , 3F
投票日前10天不得以任何方式發表民意調查資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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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7:07, , 4F
相信言論自由,但是參與選舉又違選罷法中的言論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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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7:08, , 5F
制,還可為他緩頰。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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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隨意解讀、將法條無限上綱。 選前十天左右寄達的選舉公報, 不可能提供十天內的民意調查, 如果照你的解釋方式, 那網路上所有過去談及民調的新聞與資料是否都該下架? 而且我認為即使違法仍然要讓他刊登, 選委會的裁量權在於是否要罰款, 罰多少錢, 而非禁止它刊登。 太慘了。這些最基本的ABC都搞不清楚, 然後以為自己擁有民主自由, 這就是台灣現在的寫照。 ※ 編輯: wahaha99 (1.162.49.92), 11/22/2014 07:51:52

11/22 08:57, , 6F
中選會有沒有把政見的定義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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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9:18, , 7F
你不承認那一堆人的民意?你的民主不是就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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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9:20, , 8F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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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9:34, , 9F
所以中選會可以當一方的打手?為其中一方當免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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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9:36, , 10F
宣傳? 刪除應該是引文部分。只要罰錢就可以違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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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9:37, , 11F
明文禁止的法律?這就是覺醒後的民主下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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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9:38, , 12F
這樣中選會如何維持中立?如何說服選民不偏袒其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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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9:39, , 13F
一方,且選罷法只約束10天內不可利用民調影響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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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9:39, , 14F
你要無限上綱隨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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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9:41, , 15F
推~~~ 多多關注~~ 請注意事情的起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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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9:44, , 16F
新聞原文請仔細看:http://ppt.cc/U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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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9:48, , 17F
民意就是年年墊底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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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9:49, , 18F
用第55條 也太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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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9:56, , 19F
第二句話就說施政意《—這是民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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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用53條合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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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9:57, , 21F
他引的條例是53條? 還是是你自己引的?
11/22 09:57, 21F

11/22 09:57, , 22F
我怎麼看他引的都是第55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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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9:57, , 23F
民意=》民調打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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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09:59, , 24F
新聞內部無引用法條辯護,至於53條要不要去了解雖君
11/22 09:59, 24F

11/22 10:00, , 25F
隨君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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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0:00, , 26F
他交出政見也不在十天內才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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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0:03, , 27F
11/22 10:03, 27F

11/22 10:04, , 28F
胡志強施政滿意度年年墊底,到底哪裡錯了???
11/22 10:04, 28F

11/22 10:05, , 29F
而且看新聞日期 是十月的事耶
11/22 10:05, 29F

11/22 10:09, , 30F
但是交到選民手上是在10天內,這明顯違法事件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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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0:11, , 31F
不刪就是失職 媒體都有封關民調 還有人沒聽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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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0:11, , 32F
且這不是他引用對錯問題 是觸犯選罷法53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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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要再曲解法條, 他引用的都是已公開資料 2. 不要再曲解行政權限, 選委會只有照法律罰鍰的裁量權 第 110 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 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請問哪邊寫說可以不照登?

11/22 10:12, , 33F
拜託~~ 是不能公佈 10 天內做的民調好嗎~~~
11/22 10:12, 33F
※ 編輯: wahaha99 (1.162.49.92), 11/22/2014 10:16:16

11/22 10:13, , 34F
引用錯誤法條 失職!
11/22 10:13, 34F

11/22 10:13, , 35F
11 天以前的民調本來就可以引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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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0:14, , 36F
53是說10天內不能發布任何隨意民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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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0:15, , 37F
可是新聞上說的 選委會引的不是53
11/22 10:15, 37F
很奇怪, 台灣有一批人真的很喜歡被政府管, 尤其是被管些不該管的, 台灣是不是都很M? ※ 編輯: wahaha99 (1.162.49.92), 11/22/2014 10:17:45

11/22 10:19, , 38F
有些人就很喜歡違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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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0:22, , 39F
是啊,法都國民黨說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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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0:28, , 40F
違法之後就說都對方說了算 精神上永遠不違法
11/22 10:28, 40F

11/22 10:28, , 41F
就跟之前什麼200萬元說一個故事很像
11/22 10:28, 41F
你繼續天南地北瞎扯沒有關係, 看看會不會扯出來哪一條法律規定選委會可以拒登、刪減

11/22 10:30, , 42F
好吧算我弄錯了,不過我還是認為這不是政見就是了
11/22 10:30, 42F
是不是政見, 不是你我覺得算或不算可以去評斷的。 套句老話, 我不認同那是政見, 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力。 看得懂就知道問題在哪。 ※ 編輯: wahaha99 (1.162.49.92), 11/22/2014 10:38:55

11/22 10:59, , 43F
不管是不是政見, 林佳龍都必須對自己做的這事負責
11/22 10:59, 43F

11/22 12:37, , 44F
重點是之前政見能不能登有個小組會投票,這次事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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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2:37, , 45F
該小組通過可以登了,但中選會卻自行把它拿掉
11/22 12:37, 45F

11/22 12:39, , 46F
我覺得這已經超出中選會的職權了
11/22 12:39, 46F

11/22 13:20, , 47F
中選會什麼時候開始可以搞河蟹的
11/22 13:20, 47F

11/22 20:47, , 48F
選舉公報都有寫:上面寫什麼都候選人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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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20:47, , 49F
他們只負責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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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23:37, , 50F
推,真是濫用公權力的代表
11/22 23:37, 50F

11/23 22:09, , 51F
11/23 22:09, 51F

12/29 02:41, 5年前 , 52F
制,還可為他緩頰。唉 https://muxiv.com
12/29 02:41, 52F
文章代碼(AID): #1KRvSmPg (Public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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