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連勝文的新食安廣告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釣魚)時間9年前 (2014/10/23 11:41), 9年前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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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KER4936 (新泉鴆染)》之銘言: : 抱歉借這篇文章問一下 : 修過的食安法有哪一條提到十年不准上架 : 哪一條提到檢舉人可以分到高達罰金50%了嗎? : 還是地方首長有這種權限可以處理這種事情 : 分不到50% 剩下的誰出? : 法規都沒有 台北市政府下令不准上架? : 還請專業人士解惑一下 竟然讓我去特地找了連勝文的廣告。我想解釋幾點: 一、行政罰叫做罰鍰,不是罰金,不過我想這點可能是讓廣告比較口語化。 二、罰兩億也不是市長說了算,它是立法院還沒三讀的食安法第四十四條修正案。 三、檢舉人獎金法源有點長,不重要的我就直接帶過:   首先根據食安法第二條,地方政府為食安法地方主管機關。   又根據食安法第四十三條第一、二項,衛福部得以行政命令訂獎勵辦法為子法。   其次根據子法「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第四條,地方政府得編預算支   應獎勵金。   自此直轄市(台北市)就有法源訂「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   」,根據該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一、二項:   『民眾依本辦法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於查證屬實,處罰確定後,按罰    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發給獎金。如遇特定重大事件,經衛生局公告者,按罰鍰    實收數之百分之十發給獎金。 前項特定重大事件,倘為該企業現職員工檢舉,因而查獲具體違規事件者,依    其情節輕重,按罰鍰實收數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   所以,勝文的政見可行,但是郝龍斌在一年前就已經做好了。   而且不只是台北市新北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高雄市檢舉   重大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也都是百分之五十的吹哨者條款。   附帶一提,獎金要先提列預算,所以預算充裕的直轄市政府就比較敢發錢,   且食品廠主要在桃、苗、彰、台南、屏東等地,所以北市想要吃黑心食品機會很   高,但是發獎金機會其實不高。 四、我不知道有哪條法律可以讓地方主管機關說限制十年不上架,濫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17.15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4035689.A.66C.html ※ 編輯: offish (1.171.117.153), 10/23/2014 11:51:03

10/23 12:14, , 1F
我第一眼看到的感覺也是 市長都還沒選上就講這種話
10/23 12:14, 1F

10/23 12:14, , 2F
有濫權之虞 甚至可能他還不清楚市長的權責到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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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12:30, , 3F
四條政見有3條是吹出來的 剩下1條是早就弄好的 幹
10/23 12:30, 3F

10/23 12:30, , 4F
市長真好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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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14:47, , 5F
地方首長只能把廠商列在黑名單,拒絕跟其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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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管到人家家去,真的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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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17:18, , 7F
推 可是我看他在劃黑板 就覺得很白爛= = 看不到系
10/23 17:18,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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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性改善的重點 只有罰到怕這招 好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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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19:04, , 9F
連總統都只能喊全民抵制了…
10/23 19:04, 9F
文章代碼(AID): #1KI7ZfPi (Public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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